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1-2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长青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0,129,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33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3,748,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1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9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6,381,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3146%。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3,001,45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3,968,840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69,508,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9%;反对4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9%;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74,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9%;反对4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8%;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69,52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7%;反对49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弃权1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86,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5%;反对4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2%;弃权1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69,50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0%;反对4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8%;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74,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2%;反对49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5%;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69,51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4%;反对6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7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6%;反对6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0%;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54,838,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74%;反对15,17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272%;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303,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780%;反对15,17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21%;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
出席股东大会的公司关联股东中信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7,815,722股)、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785,790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86,713,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3049%;反对54,696,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6461%;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779,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576%;反对54,69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632%;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1-2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办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说明会类型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相关公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决定通过现场交流的方式举行2020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及地点
召开时间: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14:00-16:00。
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
三、公司参会人员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现场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轮值总裁马德华先生、高级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尹贤文先生和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邹振宇先生。
四、说明会流程
13:30-14:00 签到
14:00-16:00 投资者沟通与交流
五、投资者参与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1年5月24日17: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lpht@lpht.com.cn。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六、联系人及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罗明燕
电话:0731-82183880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
七、其他事项
1、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次业绩说明会请各位投资者预先发送邮件至lpht@lpht.com.cn进行报名,业绩说明会当天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健康码、行程码验证。
2、出席本次说明会的投资者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本次会议不提供网络方式,公司将于说明会召开后,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15:00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2人,代表股份470,129,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332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3,001,45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3,968,840股。)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03,748,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178%,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4人,代表股份366,381,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31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9,508,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4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74,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49%;反对4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8%;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69,521,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7%;反对49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弃权1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86,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5%;反对49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32%;弃权1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69,509,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0%;反对4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8%;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974,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2%;反对49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5%;弃权1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3%。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69,511,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4%;反对60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6%;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97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66%;反对6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0%;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838,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74%;反对15,172,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272%;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303,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780%;反对15,172,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21%;弃权1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713,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3049%;反对54,696,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6461%;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779,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576%;反对54,696,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632%;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经办律师:许智
经办律师:王乾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