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5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1-034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0日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3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296,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28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992,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03%;

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303,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8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439,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15%。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3、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6,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9,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1%;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8.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8.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8.3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8.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8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3,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6%;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3,8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6%;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3,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5%;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14,3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5%;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5%;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凡、王栎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1-035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以下所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

公司经对以上人员进行访谈,根据其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函,并结合以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及参与人员、参与情况等,确认以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知情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37 号

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 年4 月29 日、2021 年5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1名,代表股份119,296,51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28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表决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表决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表决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5.表决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286,614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8.1.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8.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8.3.表决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8.4.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5.表决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6.表决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 同意119,284,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9.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13,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13,8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14,3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5%;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7项及第9-11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