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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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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15点在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2-6号杭州金投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5月1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祝昌人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会祝昌人先生主持,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6.75%的股权转让给赛石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12,50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拟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51%的股权,购买价格为26,01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祝昌人为本议案关联方,因此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事会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16点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2-6号杭州金投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5月1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全体监事参会,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6.75%的股权转让给赛石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12,500万元。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拟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51%的股权,购买价格为26,010万元。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国家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时间

本按照前述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按照准则要求及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拟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期初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经本公司复核后,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评估如下:采用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新修订的准则执行。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 2021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 2021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执行。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1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标的名称和概况: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产业”)拟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龙山开发”)购买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龙山度假”)51%的股权,购买价格为26,01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1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投资标的公司项目尚处于开发建设期,尚未实现盈利,存在市场经营风险。

一、本次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一)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业务类型重新规划调整,主要保留地产开发并成立全资子公司,把未来的持续运营的旅游板块的投资建设运营注入该子公司。本公司基于战略规划需要,把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越龙山开发的股权转让给具有相关投资、开发经验且具有业务协同性的非关联第三方投资方,并拟向越龙山开发购买越龙山度假51%的股权,购买价格为26,010万元。

(二)元成产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越龙山开发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独资公司杭州元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取得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上述子公司、关联人共同投资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2021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1名关联董事祝昌人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拟向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51%的股权,购买价格为26,010万元。在通过相关审议后授权经营层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

(四)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越龙山开发及其子公司之间共计发生关联交易17笔,合计金额4.96亿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人基本情况

注: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股权部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转让给赛石集团有限公司,事项仍在办理中。

2.关联方主要业务:越龙山开发主要经营业务为针对旅游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

3.关联关系说明: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独资公司杭州元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

4. 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3、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对外投资,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第三方审计、评估基础之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

评估范围:截止2020年12月31日越龙山度假母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总额为919,724,801.21元,其中:流动资产为77,808,021.36元,非流动资产为841,916,779.85元;负债总额为427,848,363.78元,均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91,876,437.43元。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49,187.62万元,评估价值50,909.39万元,增值1,721.77万元,增值率3.50%。

本次交易在第三方审计评估基础上协商确定,每股价格为1.02元,股权转让总价款26,010万元。

4、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越龙山度假的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四、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事宜及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的股权2550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该等股权。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评估后,双方同意按照目标公司股权评估价值确定每股股权价格;即标的股权的每股价格为1.02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6,010万元。

2、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1%即13265.1万元,其余款项12744.9万元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第三条 承诺与保证

3.1甲方保证其从乙方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定向用于支付其应付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如甲方违反本项保证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未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甲方予以纠正,如甲方逾期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每天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3.2为保证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乙方保证:

3.2.1乙方购买股权的款项为合法资金。

3.2.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第四条 变更登记

4.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4.2目标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条 税费承担

各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各自承担支付,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第六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已出让股权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乙方依照本协议及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7.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第八条 其它事项

8.1争议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30日内未能解决,则可向合同签订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五、本次发生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有利于公司在休闲旅游业务领域的拓展和转型升级,实现战略目标

公司出售越龙山开发的股权及购买越龙山度假的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公司清理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的业务(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等),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另一方面为延伸产业链架构,在休闲旅游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情势下,抓住公司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提高公司对旅游产业的运营能力,提高营业收入的质量,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定向用于支付应付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的指标。

(三)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购买越龙山度假51%的股权,涉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会对公司资产、业绩等相关指标产生相关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由于公司所投资的越龙山度假项目处于开发建设期,尚未进入运营期,尚未实现盈利,未来的收入预期和盈利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让标的名称及金额: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6.75%的股权,转让金额人民币12,500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转让参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后,仍需进行交割手续,并进行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手续是否能进行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转让是双方友好协商并基于对项目未来良好的预期,提高项目盈利能力,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所决策,但后续能否实现该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股权转让交易概述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龙山开发”)16.75%的股权转让给赛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集团”),转让金额为12,500万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越龙山开发的股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企业名称:赛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6480639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天目山路518号I区1号

法定代表人:郭柏峰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苗木种植、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服务,装饰装潢工程的设计、施工,木材及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原料及制品、初级食用农产品、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及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燃料油(不含成品油)、机械设备、贵金属、矿产品(不含专控)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赛石有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赛石有限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财务状况:2020年度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63,327.76万元,负债总额180,939.96万元,净资产82,387.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4,028.28万元,净利润279.78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转让股权,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第三方审计、评估基础之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审计评估工作。

评估范围:截止2020年12月31日越龙山开发母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总额为2,399,648,695.30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898,602,582.69元,非流动资产为501,046,112.61元;负债总额为1,669,153,681.63元,均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730,495,013.67元。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73,069.50万元,评估价值74,250.00万元,增值1,200.50万元,增值率1.64%。

本次交易在第三方审计评估基础上协商确定,每股价格为1.066元,股权转让总价款12,500万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赛石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事宜及转让标的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6.75%的股权11,725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该等股权。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评估后,双方同意按照目标公司股权评估价值确定每股股权价格;即标的股权的每股价格为1.066元,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2,500万元。

2、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1%即6375万元,其余款项6125万元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三条 变更登记

3.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均应予以配合。

3.2目标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条 税费承担

各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各自承担支付,各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第五条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甲方不再享有已出让股权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乙方依照本协议及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争议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30日内未能解决,则可向合同签订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五、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越龙山开发的目的为一方面为延伸产业链架构,在休闲旅游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情势下,抓住公司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在旅游板块积累规划策划、设计、施工相关业务经验;另一方面,在承接规划策划、设计、施工业务外,促进公司的转型升级,加强公司对旅游产业的运营能力。

越龙山开发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业务重新规划调整,主要保留地产开发并成立全资子公司,把未来的持续运营的旅游板块的投资建设运营注入该子公司。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的需求及越龙山开发业务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并考虑投资越龙山开发的全资子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本次出售股权首先,有利于公司清理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方向的业务(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等),集中公司资源发展优势产业;其次,股权出售后的资金回笼有利于补充公司的流动性;再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把越龙山开发的股权转让给具有相关投资、开发经验且具有业务协同性的投资方,有利于项目的良性运转,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提高公司相关资产的可回收性。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对外投资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

本次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本次转让参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后,仍需进行交割手续,并进行工商变更等手续,转让手续是否能进行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转让是双方友好协商并基于对项目未来良好的预期,提高项目盈利能力,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所决策,但后续能否实现该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31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祝昌人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4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40.85%股份的股东祝昌人,在2021年5月1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1年5月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祝昌人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以下议案:

1、《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2、《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上述三项提案已经公司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0、 2021-032)。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1年4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5月31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31日

至2021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14已经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6-11、议案13-14、议案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0、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祝昌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元成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21年5月20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