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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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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医疗信息化-硬件业务,2020年毛利率减少了46.03%,主要系公司2020年因所处的环境竞争激烈,公司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应政府部门预算管控所需,在签署的一份合同中,将硬件、软件履约义务及各自的金额拆分时,对硬件保留较少的差价所致。

5、公司医疗流通业务,2020年毛利率减少了11.78%,主要系公司的医疗流通业务中正在由医疗试剂、设备等逐步转向医疗智能产品等新产品,而医疗试剂、设备整体毛利率水平在30%-60%之间,而医疗智能产品的平均毛利率较低。

6、医疗服务业务毛利率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丽水运盛运营项目持续推进,业务收费量大幅提升,致使营业收入增加了39.32%;加之无形资产-BOT特许经营权因2019年计提了大额减值准备后,相应摊销成本大幅减少,由2019年的1,523万元减少至2020年的735万元,减少了51.75%,因此导致医疗服务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度增加134.05个百分点。

二、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一)医疗信息化及医疗服务可比企业

公司2020年医疗信息化及医疗服务的毛利率处于行业中间水平,2019年低于行业水平,主要因丽水运盛基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而开展的业务,相应特许经营权平台较高的摊销额影响,剔除该因素影响后,公司的该板块毛利率与行业吻合,无异常。

(二)医疗流通业务可比企业对比

公司医疗试剂、耗材、设备等毛利率在行业中位于中间水平,而公司刚开展医疗智能产品业务,还不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相对毛利率较低。

三、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各产品毛利率同比上年变动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各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不存在显著差异,变动具有合理性。

问题7、年报显示,前五名客户销售额2,065.1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为42.43%;前五名客户中关联方销售额为1,133.11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为23.28%。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名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与前五名客户合作的历史、交易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前五名中是否存在新增客户;(2)关联客户的名称,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关联销售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及必要性,相关交易金额披露是否真实、准确,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前五名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与前五名客户合作的历史、交易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前五名中是否存在新增客户

2020年,公司前五名客户名称及销售额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1、旌德县中医院为本公司关联方,其收入来源于前述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费收入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收入。公司与旌德县中医院的合作的历史、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及定价原则详见本问询函“问题4”的相关回复。公司关联方旌德县中医院2020年确认营业收入1,133.11万元,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23.28%,公司对旌德县中医院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2、公司前五名客户中,第二名至第五名分别为龙泉市卫生健康局、青田县卫生健康局、遂昌县卫生健康局、庆元县卫生健康局,均为公司本年新增客户。公司向上述卫健局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补偿机制绩效考核信息化项目的合同收入,该项目已于2020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全部实施完成,并已交付验收,所有收入均于2020年确认完毕。该项目是政府预算内项目,经过了政府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定价是公允的。上述项目由各个区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实施,项目内容相同,但实施主体、收入确认及支付主体相互独立,不存在对单一客户过度依赖的情况,且随着浙江医疗信息化改革速度的加快,以及该项目后续的运维和项目应用升级,公司与上述客户存在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交易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关联客户的名称,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关联销售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及必要性,相关交易金额披露是否真实、准确,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关联客户为旌德县中医院,非报告期内新增客户,关联销售如前所述为管理服务费用收入及借款利息收入,交易背景、内容及必要性,请参见本问询函“问题4”的相关回复。

公司已在年报中详细披露了与旌德县中医院相关担保、收取的管理费和利息收入,相关交易金额披露真实、完整、准确。管理服务费以旌德县中医院HIS系统医疗业务收入为依据计算,借款利息以每笔借款转款日为起息日,按实际占用天数及合同利率计算,相关定价参照市场情况制定,定价公允。

三、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关联客户不是报告期新增客户,关联销售基于整体战略考虑,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相关交易金额披露真实、准确,交易价格的定价公允。

问题8、年报显示,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1,307.7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61.02%,采购集中度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相关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合作年限、历年的合同金额及交易金额等,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2)按采购商品种类,说明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金额、结算方式等情况,并说明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方或关联方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合理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4)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相关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合作年限、历年的合同金额及交易金额等,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

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变化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上述合同金额/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

2020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与2018年、2019年不完全一致,此项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医疗流通业务及代收水电费业务的收入核算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按销售毛利确认为代理服务费收入,此项业务无相关成本,相关产品的购进不再计入采购额。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也不存在除上述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

二、按采购商品种类,说明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金额、结算方式等情况,并说明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丽水钜典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为长期协议采购供应商,合同期间均签约至特许经营权结束之日止,采购的产品及服务由公司专项与供应商磋商确定,采购价格符合市场化原则,合同期间内不存在采购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除上述长期协议采购的供应商外,其余三家均为本年度重点推进的补偿机制绩效考核项目供应商,上述供应商为公司协议采购确定,采购价格经过本公司三方询价比价后磋商确定,上述服务市场价格比较透明,采购行为符合市场化原则,且上述采购为一次性采购,不存在后续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方或关联方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合理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交易是否存在商业实质

公司不存在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方或关联方的情形。

四、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1,307.7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61.02%,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如下: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上述供应商为丽水运盛人口健康平台数据中心网络电路及机柜租赁服务提供方,属于项目运营必要的成本支出,且供应商仅有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两家,选择面较少。为满足丽水人口健康平台的运营要求,丽水运盛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就网络电路及机柜的租赁签订了10年的租赁协议(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468万元,为公司主要经营成本之一,公司对此项服务存在一定的依赖。公司现有运营项目态势感知已同中国移动达成合作意向,合作意愿良好,必要时可作为中国电信的替代供应商。

2、丽水钜典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供应商为丽水运盛PPP项目中区域PACS项目的建设方和运营方,负责丽水市区域影像平台及影像信息的建设和运营,向丽水钜典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以实际的云胶片使用量结算,是行业通行合作模式,符合行业特征。云胶片项目是丽水运盛的主要运营项目之一,业务量快速增长,且收益稳定,导致上述服务与丽水钜典结算量较大,但上述产品及服务属于市场成熟产品和运营模式,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在此领域有自己标准的产品体系和实施团队,公司可以非常低成本地切换至其他供应商,上述均可以成为公司的替代供应商,不存在对丽水钜典的过度依赖。

3、公司前五名供应商中,第三至五位供应商分别为均为丽水市九创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杭州知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冠威电子有限公司,均为公司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项目的主要供应商,该项目于2020年采购、实施并完成交付,未来再次出现大宗采购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存在对上述供应商的依赖。

丽水运盛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内容,针对性的自行开发或采购,符合行业特性,单个项目看,可能集中于几家供应商,但从公司业务整体来看,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应商,完全取决于项目所需的产品及服务。因此,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存在替代供应商。公司引进的各类重点项目,均参照国家卫生部、浙江省卫健委相关指导规范进行建设,遵循行业相关建设标准进行项目架构,不存在深度定制化、个性化系统及重资产项目,且国内同类型厂商众多,因此公司可根据建设需要,灵活调整或更换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五、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一致;不存在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方或关联方的情形;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有替代供应商。

问题9、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成本为2,290.15万元,同比下降77.20%。管理费用1,392.83万元,同比下降71.39%,其中办公管理费为493万元,折旧摊销费用20万元,均较上年大幅下滑;销售费用149.38万元,同比下降91.11%;财务费用4.59万元,同比下降97.77%。请公司补充披露:(1)管理费用中的办公管理费、折旧摊销费的主要类别及其下降的原因;(2)结合成本、费用主要类型及同比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成本、费用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管理费用中的办公管理费、折旧摊销费的主要类别及其下降的原因

(一)办公管理费类别及下降的原因

2020年公司发生办公管理费493.15万元,较2019年减少1,920.34万元,减少79.57%,从办公管理费的明细类别来看,中介咨询费、租赁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下降较多,主要原因为:因融达信息股权出售,本期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融达信息2019年度发生管理办公费550.35万元,本期无发生额;2019年公司拟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定向债务融资以及配套要求完成的房地产业务剥离,公司发生的各类中介咨询服务费及相关支出较高,如律师费、审计及评估费、券商中介费等,合计约684.12万元,本年度仅有年度审计及评估服务,成本费用大幅降低;由于公司战略及人员架构调整,2019年下半年关闭了福州分公司,且公司总部从上海搬迁至成都,物业租金等职场费用大幅减少。

(二)折旧及摊销费类别及下降的原因

2020年发生折旧摊销费20.12万元,较2019年减少156.75万元,从折旧摊销费明细类别来看,主要是融达信息无形资产摊销减少所致,因融达信息股权出售,本期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融达信息2019年度发生折旧摊销费130.53万元,本期无此项成本。

二、结合成本、费用主要类型及同比变动情况,逐项说明成本、费用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一)营业成本业务类型及下降的原因

营业成本较上年减少7,754万元,原因为:2019年福州佳盛广场车位包销结转营业成本1,333万元;2020年公司按净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如按同口径对2019年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将减少营业成本5,223万元;另融达信息股权转让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融达去年同期营业成本为1,764万元,本期无此项营业成本;

(二)销售费用业务类型及下降的原因

销售费用较上年减少1,531万元,原因为融达股权转让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融达上年同期销售费用为1,538万元。

(三)管理费用业务类型及下降的原因

管理费用较上年减少3,475万元,其中办公管理费及折旧摊销费减少共计2,077.09万元,相关原因见本问询函“问题9”的相关回复。除上述原因为,管理费用减少主要为人员成本减少。公司因融达信息股权转让,2019年融达信息人力成本总额为761.41万元,公司本年无此项成本。此外,由于公司战略及人员架构调整,总部人员编制从31人调整至12人,缩减中高层管理人员规模,人员成本直接减少436.62万元,降本增效效果显著。

(四)财务费用业务类型及下降的原因

2020年财务费用为4.59万元,较2019年下降200.98万元,主要原因为本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已经于2020年3月全部到期兑付,同时上海运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进行续贷,利息支出减少约171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成本费用记录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管理费用中的办公管理费、折旧摊销费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成本、费用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10、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5,108.81万元,账龄5年以上占比为50.10%。报告期,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847.43万元,计提比例为55.74%;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涉及5家客户,计提坏账准备共计2,559.6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坏账计提政策以及与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否充分,计提比例是否合理;(2)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结算周期,是否如期支付、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相应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3)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金额、计提依据、计提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又收回的情形,以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坏账计提政策以及与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依据是否充分,计提比例是否合理

(一)公司坏账计提政策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2020年公司实际执行的应收账款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2020年公司实际执行的应收账款关联方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1%。

(二)与可比公司坏账政策对比情况

公司选取了万达信息、卫宁健康、东华软件3个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分析其与本公司关于坏账政策的差异,对比如下:

注:万达信息1年以内区分了3个月以内和4个月-1年(含1年)两个细分项目,3个月以内不计提坏账准备,4个月-1年(含1年)按3%计提。

综上,通过对比可知,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可比公司相比,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的情况,并考虑未来宏观状况的影响,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依据充分,计提比例合理。

(三)公司本年度坏账计提情况

单位:元

1、年末单项认定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单位:元)

关于年末单项认定的应收账款业务背景、坏账计提依据详见本问询函“问题10”的相关回复。综上,公司将上述应收款项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整体是合理谨慎的。

2、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单位:元)

3、关联方组合坏账计提情况(单位:元)

公司期末关联方应收账款全部为对旌德县中医院的销售款,由于旌德县中医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受托经营的医院,其应收款存在坏账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公司根据会计政策计提的减值准备整体是合理、谨慎的。

二、主要欠款客户应收账款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结算周期,是否如期支付、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相应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5,108.81万元,坏账准备2,847.4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261.38万元。我们选取了公司前10名应收账款客户,共计账面余额4,704.10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92.08%。具体应收账款明细如下:(单位:元)

1、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1年及2012年销售福州佳盛广场1层至4层至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总价共计21,840.78万元,公司随即向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完成了房屋交付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公司据此完成营业收入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笔应收款余额5,050.78万元,相关应收账款在2014年底已经逾期2-3年。

运盛医疗于2015年4月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胜帅)及自然人卢磊、李薇、罗杰、陈琪(以下统称:债务重组自然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自然人拟以其持有的福州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1号楼、2号楼、3号楼连体4层05室至08室房屋代福州胜帅抵偿欠本公司的应收款。鉴于上述拟转让物业尚处于抵押状态,债务重组自然人承诺在协议签订6个月内解除拟转让物业该等权利限制并不新设其他权利限制。

鉴于福州胜帅及上述债务重组自然人在约定时间内仍未偿还上述欠款,运盛医疗于2015年12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购房款5,050.7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期间公司与福州胜帅积极沟通,福州胜帅筹措资金后于2016年4月底前归还2,600万元欠款。同时,公司与福州胜帅签订协议,自上述款项归还之日相关债务重组协议即告终止,各方不再履行其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运盛医疗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福州胜帅追索购房款的相关案件的起诉,剩余款项未来48个月内支付。

公司考虑到福州胜帅的注册资本较低,资金紧张及相关物业已经处于抵押状态等情况,估计福州胜帅无法在未来清偿所欠剩余款项,因此在2015年年报时,公司根据期后的回款情况将差额部分2,450.78万元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目前,该笔应收账款无任何回款,亦无任何转回迹象,因此公司继续全额提取减值准备。

2、旌德县中医院

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于2018年5月7日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在上述经营期内,为确保旌德县中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旌德宏琳公司为中医院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并依法依规收取相应费用,协议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据此,旌德宏琳向旌德县中医院提供经营管理咨询、专家医疗人员支持、信息化支持和日常行政法律服务支持。

旌德宏琳依据旌德县中医院每月提供的经营报表并核对旌德县中医院HIS系统数据后确认管理服务收入的实现,旌德县中医院及时进行财务结算。2020年1-12月,旌德宏琳实际应收取旌德县中医院管理服务费355.93万元。为准确评估旌德县中医院的还款能力,公司对并购旌德宏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的商誉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经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认,出具的文号为经纬仁达评报字(2021)第2021112063号评估报告,确认旌德县中医院具有还款能力。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坏账准备。

3、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运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医疗设备一批,销售总价款2,150万元,公司已经于2018年完成设备交付验收,并据此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实际已经收款1,500万元,剩余应收账款余额650万,目前账龄2-3年。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建集团旗下最具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公司,专业从事设备采购与安装、石化工程设计及建设等业务,企业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且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沟通联系较为紧密,合作关系良好,综合判断该笔应收款实质上不存在回收风险。因此,公司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195万元。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公司于2015年通过竞争性磋商报价方式投标获得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以下简称“丽水PPP项目”),根据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丽水运盛签订的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协议以及《丽水市经信委关于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丽经信信管[2015]98号)规定,丽水市政府决定以建设→运营→移交(BOT)的PPP模式运作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负责与丽水市政府国有出资人丽水城投共同组建丽水运盛公司,并以“项目投资、开发和运营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方式实施丽水市人口信息化工程,丽水运盛BOT特许经营权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应为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年(10年),即从2015 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丽水运盛签订的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协议“第七章 政府付费”条款约定:丽水PPP项目政府付费的总额为1,767万元,每年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费金额为176.7万元。政府付费的支付纳入跨年度的市级财政预算,项目由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上述政府付费属于对丽水PPP项目建设成本的补偿,直接冲减无形资产-BOT特许经营权的成本,不确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于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的收支列示市级财政预算项目,收款来源有保障,不存在资金回收风险。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

5、深圳市海星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星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医疗流通业务客户,2020年4月开始合作开展业务,主要销售优必选智能科技相关产品,公司根据客户订单进行组织发货,客户验收确认后公司确认营业收入,货款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深圳市海星辉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合作关系良好,货款及时支付,未出现逾期情况。公司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截止本问询函公告日,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已经全额回款。

6、深圳市兴耀红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耀红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医疗流通业务客户,2020年1月开始合作开展业务,主要销售优必选智能科技相关产品,公司根据客户订单进行组织发货,客户验收确认后公司确认营业收入,货款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深圳市兴耀红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医药流通业务早期沟通合作的客户,与公司合作关系良好,销售货款及时支付,未出现逾期情况。公司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截止本问询函公告日,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30万元已经全额回款。

7、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与庆元县卫生健康局签署了《庆元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暨医共体信息化项目》,公司负责庆元县行政范围内19家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绩效考核数据集成平台建设并对基层应用进行适应性改造,同步建设与省绩效平台及其他垂线系统、院内系统的接口建设、医共体资产及设备服务平台建设等内容,合同总金额为181万元。2020年10月14日,公司已经完成系统软件的建设,并组织完成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获取了庆元县卫健局签署的项目验收单,公司根据项目验收单确认营业收入。公司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收到回款54.3万元,剩余款项117.65万元已经于2021年2月5日完成全额回款。

8、丽水市人民医院

2019年3月8日,公司与丽水市人民医院签订了《影像云+人工智能应用平台数字影像服务协议》,公司向丽水市人民医院提供影像数据云存储、区域影像平台内数据的互联互通、业务互动、远程阅片、业务会诊、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服务,丽水市人民医院根据数据调用人次与公司结算费用,公司以丽水市人民医院的收费记录为准核对无误后确认营业收入。丽水市人民医院属于公立性质的事业单位,收入结算周期一般为4-6个月,2020年公司1-12月,公司向丽水市人民医院确认含税收入156.51万元,实际回款79.09万元,期末剩余应收款项为87.27万元,但医院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医保资金支持以及政府的信用背书,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此外,公司与丽水市人民医院合作关系良好,结算款项均如期支付,未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公司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

9、丽水市中心医院

2019年3月21日,公司与丽水市中心医院签订了《影像云+人工智能应用平台数字影像服务协议》,公司向丽水市中心医院提供影像数据云存储、区域影像平台内数据的互联互通、业务互动、远程阅片、业务会诊、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服务,丽水市中心医院根据数据调用人次与公司结算费用,公司以丽水市中心医院的收费记录为准核对无误后确认营业收入。2020年公司1-12月,公司向丽水市中心医院确认含税收入141.56万元,实际回款110.75万元,期末剩余应收款项为81.31万元,丽水市中心医院属于公立性质的事业单位,费用结算周期一般为4-6个月,公司与丽水市人民医院合作关系良好,结算款项均如期支付,未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公司考虑违约概率和前瞻性信息,计提减值准备。

10、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子公司重庆康润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康润实业有限公司1100平米的招商中心和2008年取得的李渡新区80亩土地,合计总价1,700.20万元。截止2017年7月,公司累计收到款项1,650万元,剩余50.2万元由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层换届,后续催款一直没有进展。上述款项是正常的经营业务产生,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

截至2020年末,该笔应收款已经连续3年没有回款,同时公司本年了解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化,加之应收款项账龄较长,部分资料缺失等原因,剩余应收款项催收困难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对该剩余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金额、计提依据、计提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存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又收回的情形,以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一)公司期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单位:元

1、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胜帅相关应收款项形成过程详见本问询函“问题10、二、1”的相关回复。

2、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形成过程详见本问询函“问题10、二、10”的相关回复。

3、金双龙

运盛医疗福州分公司于2015年销售佳盛广场C栋17层02、05室给自然人金双龙,销售总价196.5万元。截至2019年末,公司该笔应收账款余额41.5万元,账龄4-5年。鉴于,自然人金双龙已经失联,上述款项于2017年时已经逾期两年,且暂无回款迹象,剩余应收账款催收难度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7年度对上述剩余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4、陈美英

运盛医疗福州分公司于2015年销售佳盛广场C栋17层01、03、04室给自然人陈美英,销售总价295.668万元。截至2019年末,该笔应收账款余额15.67万元,账龄4-5年。鉴于,自然人陈美英已经失联,上述款项已于2017年时已经逾期两年,且暂无回款迹象,剩余应收账款催收难度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7年对该笔应收账款余额计提减值准备。

5、陈孝清

应收自然人陈孝清应收款项14,873.35元系福州分公司2000年销售的佳盛广场A\B栋的形成的房屋销售尾款,上述客户因拖欠银行按揭款,银行从我公司保证金帐户扣收。考虑到账龄较长,部分催款资料缺失,后续催收难度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经于2006年全额计提坏账。

(二)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期后回款情况

前述客户应收款项,均已在以前年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7月,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开展了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对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金双龙、陈美英寄送了应收账款催告函,上述客户已经完全处于失联状态,公司寄送的催告函经投递无效后退回本公司。针对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公司财务部联系了时任重庆康润项目经理蓝庆兵,要求协助公司完成款项催收。截至目前,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后,上述应收账款无任何回款,亦无任何转回迹象,不存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又收回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因此,公司经谨慎的分析评价,2020年全额提取减值准备。

四、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充分,计提比例合理;应收账款相应收入可以确认;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经授权批准、不存在报告期内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又收回的情形。

问题11、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150.44万元,主要为股权转让款和应收利息,合计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90.77%;报告期内,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共计415.44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名往来对象的名称、与公司及关联方的关系、期末金额、账龄、产生原因、坏账准备计提等情况,明确相关款项是否属于资金占用;(2)报告期末1年以上账龄的其他应收账款尚未回款的原因、期后结算时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相关股权转让款和应收利息的基本情况、未回收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前五名往来对象的名称、与公司及关联方的关系、期末金额、账龄、产生原因、坏账准备计提等情况,明确相关款项是否属于资金占用;

截止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情况如下:(单位:元)

1、上海流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公司与上海流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彬签订了《关于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持有的融达信息78.77%股权出售给上海流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款总额为6,301.60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条 转让价款”具体的股权转让资金安排相关约定:融达信息为丽水PPP项目的主要建设方,为保障后续丽水PPP项目的顺利进行及日常经营和服务的持续稳定,丽水运盛将视融达信息实施丽水PPP项目后续运营及服务情况,在剩余特许经营期限内将应付项目款23,330,414元逐步支付完毕。基于上述应付项目款,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方将留置同等数额(23,330,414元)股权转让款,待融达信息收到丽水运盛上述部分或全部应付项目款的当日,融达信息应将同等数额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本公司。截止本报告期末,除留置的23,330,414元的股权转让款外,其余款项已经全额收到,不属于资金占用。

2021年4月24日,公司与丽水运盛、上海流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融达信息签署了四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上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署完成后,丽水运盛新增对成都运盛的应付款人民币2333.04万元,上海流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对融达信息的应付款人民币2333.04万元,公司同时完成了丽水运盛应付项目款的支付和本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回收工作。

2、旌德县中医院

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系应收取的旌德县中医院的借款利息。

旌德县中医院新址的建设、维护及后期运营等所需资金由旌德宏琳投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旌德宏琳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以借款的形式陆续借款予旌德县中医院,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为了更好的管理公司与旌德县中医院的借款业务,且考虑后续对旌德县中医院仍存在一定的投入,子公司旌德宏琳已经与旌德县中医院签署了《借款协议》,最高借款限额为1.8亿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年利率7%。三年借款期限到期后,可根据实际还款金额核定新的借款金额并重新约定借款利率续签借款协议,以保障公司在经营期间内收回投资成本,获取投资回报。

3、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丽水运盛签订的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协议“第八章 履约担保”相关条款约定:丽水运盛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缴纳运维保证金200万元。公司已缴纳200万元运维保证金,上述资金不属于资金占用。

4、苏州兴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应收苏州兴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余额系2000年发生的物业管理培训服务费。2005年11月15日,苏州兴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主体未注销。公司判断其无实际偿还能力,于2005年当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事项不属于资金占用。

5、福州基本建设档案馆

公司期末应收福州基本建设档案馆款项系1992年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的工程管线保证金,不属于资金占用因款项账龄时间较长,回收难度较大,公司于2007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报告期末1年以上账龄的其他应收账款尚未回款的原因、期后结算时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截止报告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款项统计如下:(单位:元)

1、保证金及押金

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及押金共计14项目,主要为项目运营保证金、房屋租赁押金、福州分公司工程开发建设相关的水电押金和工程管线保证金等,保证金及押金期末余额为136.66万元,其中账龄分布在1-2年的余额为30.2万元、账龄在3-4年的余额为0.9万元,账龄在5年以上的款项余额为105.54万元。保证金及押金项目期末计提坏账准备109.0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79.78%,账龄在5年以上的款项均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主要为原福州分公司房地产开发阶段遗漏未能收回的水电押金、工程管线保证金等,账龄时间较长,催收难度较大;其余项目属于正常运营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房屋租赁押金等,处于合同期内,未达结算时点。

2、代收电费

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代收电费项目5项,合计余额为11.77万元,主要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卓诚贸易有限公司代收的上海张江现代医疗器械园区租赁公司生产性经营电费,公司委托园区物业代为收取。上述费用公司已经代为支付给国网电力上海公司,但因个别租赁业主搬离园区时未及时向物业结清所欠电费,本公司暂无法收取上述代垫费用。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就上述无法回收的代垫费用全额计提了坏账,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11.77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0%。

3、其他

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其他共计16项目,账龄均在5年以上,主要为应收取的物业培训费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往来款项,期末合计余额150.86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就上述项目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共计计提坏账准备150.86万元,计提比例为100%。

针对上述往来项目,公司结合其款项性质、款项催收难易程度以及账龄分布,采取了账龄组合和单项认定相结合的坏账计提原则,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也符合行业惯例。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针对往来账龄在1年以上的项目累计计提坏账271.65万元,整体坏账计提比例为90.77%,坏账计提比例足够充分,不存在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其他应收款项目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15.44万元,其中计入2020年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金额为129.23万元,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相关股权转让款和应收利息的基本情况、未回收的原因,是否逾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股权转让款的基本情况、未回收原因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股权转让款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3日,公司与上海流沅、刘彬签订了《关于上海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与上海流沅、刘彬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现就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条 转让价款”具体的资金安排摘录如下:

(1)鉴于本公司尚欠融达信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2,764,883.48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各方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融达信息的债务(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2,764,883.48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视为已转让予上海流沅,本公司无需向上海流沅或者融达信息归还该等借款,上海流沅亦无需向本公司支付同等金额的股权转让款;

(2)鉴于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丽水PPP 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各方一致同意:丽水运盛应付目标公司的23,330,414.00元项目实施款(“应付项目款”),将视融达信息实施丽水PPP项目后续运营及服务情况,在剩余特许经营期限内逐步支付完毕。相应,上海流沅留置23,330,414.00元股权转让款,视上述应付项目款的支付情况,在剩余的前述特许经营期限内支付完毕;融达信息收到丽水运盛上述部分或全部应付项目款的当日,乙方应将同等数额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本公司。若丽水运盛未支付融达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上述款项,则上海流沅无需向本公司支付丽水运盛上述未支付部分的同等数额的股权转让款;

(3)除上述两部分款项外,剩余第三部分款项合计26,920,702.52元,由上海流沅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予本公司,分如下三期进行:A.上海流沅须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11,000,000.00元; B.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7,000,000.00元; C.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8,920,702.52元。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上述款项已全部收回。

2、未回收的原因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价款的资金支付安排中明确约定:上海流沅留置23,330,414.00元股权转让款,视丽水运盛应付项目款的支付情况,在剩余的前述特许经营期限内支付完毕;融达信息收到丽水运盛上述部分或全部应付项目款的当日,上海流沅应将同等数额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本公司。截止报告期末,融达信息尚未收到丽水运盛项目实施款项,公司按照应收股权转让款的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116.65万元,符合公司既定的坏账准备会计政策。

(二)应收利息的基本情况、未回收原因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应收利息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旌德宏琳拥有旌德县中医院60年托管经营权,旌德宏琳已经与旌德县中医院签署了《借款协议》,最高借款限额为1.8亿元,借款期限3年,借款年利率7%。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取旌德县中医院借款本金为1.46亿元,按合同利率计算的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收取的利息为1,219.28万元。

2、未回收的原因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旌德宏琳与旌德县中医院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应在合同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因此,公司应收取的旌德县中医院借款利息尚未到还本付息时点。公司在综合评估旌德县中医院履约能力后,按谨慎性原则单项考虑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针对旌德县中医院应收借款利息计提坏账准备12.19万元,坏账计提比例为1%。

四、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前五名往来相关款项中与旌德中医院属于资金占用,但已参考市场利率7%计提了合理利息,其余款项不属于资金占用;报告期末1年以上账龄的其他应收账款尚未回款的原因合理,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坏账准备计提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股权转让款和应收利息未逾期,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问题12、年报显示,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845.0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8.68万元,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为2.21%;其中,开发成本为554.60万元,项目开工时间为2010年,未计提减值准备;开发产品为95.9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8.68万元,计提比例为19.46%。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末存货的账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结合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对应项目的最新开发进度、减值计提的标准,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应结转成本未结转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末存货的账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截至期末,公司的存货如下:(单位:元)

(一)开发成本

期末开发成本系福州君悦别墅的开发成本,于2013年竣工完成,存货账龄为7年以上,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与陈东恒于2001年4月16日签订《君悦别墅 A8、B1 两幢别墅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及《关于〈君悦别墅A8、B1两幢别墅的 合作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陈东恒向公司购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9号“君悦别墅”A8、B1两幢别墅。合同总价款620万元不含桩基、地下室和上部等工程的建安费用;第五条约定,房屋的建安费用由陈东恒承担,并由其自行支付给施工单位。截止目前,已收到款项410万元。

在履行《合作建房协议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多次致诉讼。2018年12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作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运盛交付两幢别墅,协助办理产权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承担逾期办理预告登记、产权登记违约金;判令陈东恒支付购房余款210万元。

在综合考虑已收款项及上述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公司认为期末开发成本不存在减值风险。

(二)开发产品

期末开发产品系福州分公司佳盛广场B区两套物业用房建设成本,上述房屋已经于1999年建成竣工,建筑面积为311.27平米,存货账龄为20年以上,单位成本为3,082.79元/平米,上述减值准备系2006年原股东九川投资重组运盛时基于当时房屋价格较低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减值准备18.68万元,计提比例为19.46%。该区域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房屋的市场价值实际已经远超账面价值,公司基于上述跌价准备金额整体较小而未进行处理。因此,上述开发产品期末不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除上述说明外,公司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库龄均为1年以内,正常销售储备的存货,且期后已经对外实现销售,因此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二、结合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对应项目的最新开发进度、减值计提的标准,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应结转成本未结转的情形。

(一)开发成本

期末开发成本系福州君悦别墅的开发成本,项目于2010年开工、2013年竣工完成。

陈东恒、陈勇恒(以下简称“原告”)与运盛(福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6 日签订了《君悦别墅A8、B1两幢别墅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建房协议”)。君悦别墅原系运盛(福建)地产有限公司立项开发,后由公司承接,因合作建房协议纠纷,原告方于2017年6月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提起了诉讼(案号:【2017】闽0102民初4319号)。

经原告方变更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公司将君悦别墅A8、B1两幢别墅交付原告使用,并为原告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违约金人民币1,160万元及逾期开工、交房的违约赔偿50万元。

2018年5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提出上诉。2018年12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闽01民终5896号),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作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运盛交付两幢别墅,协助办理产权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承担逾期办理预告登记、产权登记违约金;判令陈东恒支付购房余款210 万元。2018年末本公司已经根据上述判决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由于上述判决约定事项本年并未解决,本年公司账面继续计提判决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事项累计计提违约金368.59万元,其中2020年计提违约金45.26万元。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结果来看,公司应向陈东恒收取购房余款210万元,加之此前收到的410万元建设进度款,公司实际收款可以覆盖建设成本,公司认为期末开发成本不存在减值风险,不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的情形。同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应向陈东恒交付两幢别墅,协助办理产权预告登记、产权登记,但由于上述别墅无法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未能向购买人完成房屋交付义务,公司未结转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不存在应结转成本而未结转的情形。

(二)开发产品

期末开发产品系福州分公司佳盛广场B区两套物业用房建设成本,上述房屋已经于1999年建成竣工。由于上述房屋建成时间较早,单位成本仅为3,082.79元/平米,公司期末查询了同小区二手房市场价格测算得出,上述房屋的市场价值实际已经远超公司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开发成本减值风险、不存在应计提而未计提减值的情形。

根据现行有效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暂时将佳盛广场B区两套房产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由物业使用,后续物业不再使用时再另行处置。因此,上述两套房屋并未实际对外销售,物业产权仍属于本公司所有,不存在应结转成本而未结转的情形。

三、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如下:

公司相关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整体上是合理、充分的,不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计提、应结转成本未结转的情形。

问题13、年报显示,公司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3,702.35万元,其中特许经营权3,675.00万元,主要为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BOT项目);报告期,公司针对该BOT项目预计大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1,786万元,相较期初余额调低32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BOT项目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并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公司BOT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特许经营协议有关承担未来设备大修、重置、或恢复性大修支出义务的具体约定,报告期计提的预计负债情况,包括计提依据、计提方法、计提比例、确认预计负债使用的折现率,报告期末对预计负债的调整的原因,并分析预计负债对报告期公司利润表的影响;(3)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说明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假设、参数及其合理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存在特许经营权应计提减值未计提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BOT项目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并结合合同条款说明公司BOT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运盛医疗2015年通过竞争性磋商报价方式投标获得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并在2015年与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城投)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该项目按照BOT模式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丽水市政府决定以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的PPP模式运作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

2、丽水市政府对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丽水卫健委”)授权,确定运盛医疗为该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与丽水城投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发运营该项目;

3、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即2015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特许经营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协议生效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运营期自本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

4、丽水运盛可以以本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但未经丽水卫健委同意,不得抵押项目公司名下的任何资产、设施和设备。项目政府授权丽水运盛对丽水市范围内的人口健康数据系统进行建设与维护,该信息系统的所有权(著作权)归丽水市人民政府所有,丽水运盛在特许经营期间仅获得资产的运营与使用权;

5、政府付费总额为1,767万元,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176.7万元。

(二)适用BOT准则的判断过程

1、从项目本身来看

该项目作为医疗信息服务行业全国第一单PPP项目(BOT模式)已经进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该项目的入库说明其已经充分符合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于PPP项目的要求,说明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已经认可了该PPP项目(BOT模式)。

财政部于2014年12月发布《PPP项目合同指南》,而该项目2015年签署完毕并进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库,说明该合同签订的规范也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相关要求。

2、从合同签订内容来看

该PPP项目合同中已经明确,丽水市政府决定以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的PPP模式运作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

3、从会计处理来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关于BOT业务的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b、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c、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条件,逐条分析该项目的符合情况:

a、合同签订主体为丽水卫健委,其系丽水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时合同中丽水卫健委也已经声明已经获得丽水市政府授权签署和履行该协议,其完全有权签署该协议,并有能力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

b、合同投资方即运盛医疗经过竞争性磋商中标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负责与丽水市政府下属国有出资人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以“项目投资、开发和运营一体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方式实施丽水市人口信息化工程。运盛医疗按照中标约定与丽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丽水运盛,以丽水运盛作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丽水运盛负责有关基础设施的建造,并在建成后负责未来一定期间的经营服务权力。

c、该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建造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及验收标准(由于该项目为全国第一单医疗信息行业的PPP项目,因此建设和验收的标准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逐步和丽水卫健委讨论确定);同时该项目明确约定了项目的建设期间为2015年至2017年。

由于该项目属于PPP项目中的医疗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其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医疗患者,公立及民营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等。从公司制定运营计划中也可以看出公司的服务对象如上所述。

该项目为医疗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采用的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简称VGF)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作为收费标准,合同中已经明确政府每年补偿项目公司176.7万元,共10年,该部分收费作为每年的固定收费标准予以确定。同时该PPP合同中明确,在保证数据安全和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基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开发针对居民和第三方机构的运营项目,政府不支付相关费用,但享受参股分成。涉及的服务内容新,涵盖范围极广,比如:居民智能服务包推广、医药电商配送、网络医院运营、保险控费服务、民营医院平台租赁、健康大数据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查、远程心电诊断服务、网络支付结算等(新增项目另行协商)。项目公司可以在运营期内综合开发利用该信息化平台取得可变收入,相关运营方案和计划也在运盛医疗进行投标之时提供给投标专家委员会,并取得专家委员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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