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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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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33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杨阿永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杨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姚杰先生、黄轩珍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购买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中关联股东杨阿永、杨敏已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持有股份数量总数为5610 万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剑峰、童智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三星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48

债券代码:113536 债券简称:三星转债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5月31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5月31日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1 年5月31日支付 2020年5月31日至 2021 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三星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三星转债

3、债券代码:113536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9,156.50万元

6、发行数量:191.565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 2019年 12 月 6 日至 2025年5月30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9.7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9.54元/股。

13、信用评级情况:“三星转债”信用等级为“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德清联创科技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同时,三星新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杨阿永(作为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合计1,000万股三星新材人民币普通股为德清联创科技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的上述保证担保提供股份质押反担保,出质人与质权人按约及时履行提供补充担保或解除质押的义务。

2020年12月16日,杨阿永先生将其质押给德清联创科技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300万股三星新材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截至本公告日,杨阿永先生质押给德清联创科技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三星新材股份为700万股。依据《三星新材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反担保合同》条款约定:在质押期间内,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低于担保的主债务金额时,质权人有权书面通知要求出质人就差额部分提供补充担保;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高于担保的主债务金额时,出质人有权书面通知要求质权人就超额部分解除质押。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本次解除质押股份不排除可能被用于该合同项下的后续质押。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年5月31日至 2021 年5月3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5月31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5月3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5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 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

联系人:常旭、杨琦

联系电话:0572-8370557

传 真:0572-8469588

(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5楼

保荐代表人:陈敬涛、杨俊浩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传真:0571-8531610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