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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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疆、吴晓白、姚炯、孙琛、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刘一民、楼新芳、伊浩丰、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

经查, 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斯太”)控股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

常州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山东英达钢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4.2.12条规定的行为。

刘晓疆作为*ST斯太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吴晓白作为*ST斯太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姚炯作为*ST斯太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孙琛作为*ST斯太董事会秘书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冯文杰作为*ST斯太董事及名义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

邹书航作为*ST斯太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李晓振作为*ST斯太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高立用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陈序才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王茜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王厚斌作为*ST斯太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刘一民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楼新芳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伊浩丰作为*ST斯太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唐万新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行为。

张业光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规定行为。

唐万川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认定的*ST斯太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拟公开认定刘晓疆、吴晓白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职务。

前期,我所已向*ST斯太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要求其送达相关当事人。因*ST斯太回复称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张女士,电话:0755-8866 8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