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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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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5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均出席本次会议

● 本次董事会会议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送达,会议于2021年5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董事长吴启超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8万股,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3人调整为114人,授予权益总量由414.80万股调整为409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关联董事徐芳、白秀芬、宋岱瀛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确定2021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4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关联董事徐芳、白秀芬、宋岱瀛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

为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1号)、《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2号)、《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3号)、《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审计报告。

(1)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 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2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5月24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09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4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和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5)。

3、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8)。

5、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1年5月24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原激励对象中的9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8万股,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3人调整为114人,授予权益总量由414.80万股调整为409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5月24日

2、授予数量:409万股

3、授予人数:114人

4、授予价格:3.7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4日为授予日,以3.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4日为授予日,以3.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4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513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0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均出席本次会议

● 本次监事会会议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送达,会议于2021年5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黎华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3人调整为114人,授予总量由414.80万股调整为409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核查后认为:

(1)除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5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4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

为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模拟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1号)、《河源市东源鹰牌陶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2号)、《佛山鹰牌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3号)、《佛山鹰牌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 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由123名调整为114名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414.80万股调整为409万股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和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5)。

3、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8)。

4、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5.8万股,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23名调整为114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14.80万股调整为409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4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洪晓明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8,34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618%。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披露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截至2021年5月22日,上述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届满,本次减持计划结束。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洪晓明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自减持计划实施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洪晓明女士根据实际情况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