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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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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1-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6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现场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5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63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5月25日

● 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万股

鉴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以14.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 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6.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5月25日

2、授予数量:70万股

3、授予人数:3人

4、授予价格:14.23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 年5月25日为授予日,以14.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责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5月25日,以2021年5月25日A股股票收盘价,对预留授予的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经测算,预计未来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003.1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预留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6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现场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5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对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拟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议案,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1-034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5月25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智能”)第五届董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B栋16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等会议资料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其中,杨宇翔先生、李翔先生、杨涛先生、宋德亮先生、刘晓明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杨宇翔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1-036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5月25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B栋16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等会议资料于2021年5月2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其中,刘明先生、蔡素兰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明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1-035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已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公司本次拟以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8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2,4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6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573,029.4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135,066,970.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6月4日出具《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ZK1009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注:部分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1、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3,944.22 万元。2020年9月,公司已完成置换先期投入。

2、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7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1年5月24日将本次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60,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134.37万元,加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60,00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61,134.37万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

三、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60,000万元,并已将其提前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根据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假设公司本次全额使用6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一年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估算,预计可为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2,610万元。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压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承诺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从事风险投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12个月。公司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归还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5日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65 股票简称:中国汽研 编号:临2021-024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在重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李开国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以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开国、万鑫铭回避表决。

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约定,自2021年3月29日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进入第二个解锁期。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以及13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已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对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474,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细情况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65 股票简称:中国汽研 编号:临2021-025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强勇主持,监事应到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以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经核查,截至2021年5月25日,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的其余13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474,7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2021-026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474,700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5月31日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对符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474,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年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2月1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18年3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部分拟授予对象在公司筹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基于谨慎原则,不再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4.2018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人员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9日为授予日,以5.97元/股的价格授予143名激励对象9,496,10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人员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8年3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137人授予8,952,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70,132,367股。

6.2019年2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77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谢飞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3,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52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高飞、熊祖品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61,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52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苏自力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3,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年5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同意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解锁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实际解锁13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3,393,400股限制性股票。

10.2021年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27元/股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周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92,28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同意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解锁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次实际解锁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474,700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说明

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期解除限售。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售期满后的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3月29日。自2021年3月29日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进入第二个解锁期,已达到解锁的时间要求。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

注:(1)集团公司指: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对标企业详见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中国汽研关于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对标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1)。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情况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对象为137人,共授予8,952,500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共有6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中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售股已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尚有1人未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1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474,700股。

单位: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5月31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474,70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中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会意见

经核查,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2020年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约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要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474,7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2021年5月25日,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的其余13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和《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个解锁期对应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474,7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已进入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的相关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