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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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

2021-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1-04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就原告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一案,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修水巨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修水巨通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修水巨通向最高检申请检察监督,最高检已决定不予支持修水巨通的检察监督申请。

2.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原告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民初8号”,简称“本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裁定驳回修水巨通的再审申请。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8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编号:临-2018-081),在2020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编号:临-2020-082)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情况、二审判决结果、再审审查情况。

二、本案检察监督审查情况

本案再审裁定作出后,修水巨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最高检就本案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抗诉,并监督最高院再审本案,撤销本案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通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高检民监〔2021〕9号)。最高检作出如下决定: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稀土集团于2021年5月25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通知》;

2.最高检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高检民监〔2021〕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