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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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21年5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守红先生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基于公司2021年度的预计资金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公司全年资金流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2021年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基于公司2021年度的预计资金使用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公司全年资金流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2021年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在授信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代表公司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信额度可在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滚动使用。

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13,752,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13,744,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93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2%。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99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马飞先生代表第六届、第七届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拟订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101,7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44,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刘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