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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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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的公告

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作为推进本次合作的框架性约定,相关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1、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与国家电投集团湖北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绿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充分发挥彼此在品牌、资金、资源、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优势,秉承共同参与开拓国内新能源市场的宗旨,开展全方位的合作,积极探索符合双方产业发展和利益的创新合作开发模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双方在新能源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国家电投集团湖北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振宇

注册资本:72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48AD562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年6月7日

住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28号联发国际大厦41层

经营范围:对电力项目(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天然气、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新能源项目、热力、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开发、建设、投资及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力、热力、制冷、除盐水、蒸汽产品的销售;电力工程及设备招投标;节能技术咨询、专业承包、能源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湖北绿动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湖北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1、双方充分发挥彼此在品牌、资金、资源、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优势,秉承共同参与开拓国内新能源市场的宗旨,开展全方位的合作,积极探索符合双方产业发展和利益的创新合作开发模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双方在新能源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2、甲、乙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项目的合作开发,根据项目开发需要,由乙方成立项目公司或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新能源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由甲方控股经营。

3、同等条件下,乙方的项目资源优先选择甲方作为合作伙伴,力争每年为甲方促成300MW新能源项目落地。对于具体项目的合作模式、要求与规定,以及合作的利益分配原则,在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由双方就单个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另行规定,并按照具体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4、乙方负责前期合规性手续的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建设指标、土地租赁协议,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水土保持批复及验收、电力接入审查意见、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网协议、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业务许可证、消防验收等合法合规性手续办理,以及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人民武装部、水利与湖泊局、文物管理单位等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意见函的办理,确保项目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双方共同促成项目的建设并网。

5、乙方在项目前期开发阶段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大基地规划方案、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及可行性评估等服务支持。

6、双方未就具体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前,甲方不承担项目开发的任何费用。项目开发及前期手续办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项目公司成立且正式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项目开发及前期手续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项目公司向乙方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方式。

7、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国家电投集团制度允许的同等条件下,甲方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合作的光伏电站中优先采购使用乙方所生产的光伏组件等产品,优先选择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作为EPC单位。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电投集团相关标准。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国家电投集团湖北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02380.HK)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唯一同时拥有火电、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综合能源集团一国家电投常规能源业务的核心子公司,在资金、社会资源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湖北绿动依托国家电投优势,致力于发展电力项目(风电、光伏发电、水电、天然气、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多种清洁能源业务),公司以清洁能源开发和能源清洁利用为主线,全力构建多能互补、多业协同的清洁能源生态系统。

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方在资金、建设、技术、人才等 领域的优势,全面开展在光伏业务领域的探索合作,从而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 赢。本次合作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外部资源不断拓展各 项核心业务,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如双方有具体项目落地合作,将有利于提 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合作方案均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无变动。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07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598,754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071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890,33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86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08,4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2107%。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708,4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210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9,598,754股。同意279,569,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679,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7%;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