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5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1版)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埔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项阳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2期27层271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联系电话: 13810275747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4、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九)禁止参与公众认购的投资者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维护的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的名单进行控制,对参与过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提交公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管理人将对该认购申请判断失败,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及其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退还给投资者。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清算与交割

1、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募集专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份额。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份额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4、网下投资者因比例配售产生的退款(如有)由基金管理人于确定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后次日退还投资者。

5、公众投资者因无效认购或比例配售等情况产生的退款(如有)由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份额登记日次日划至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负责退还给投资者。

九、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专用账户,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近一次结息后划入托管户。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本次募集的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联系人:马杰

客服电话:400-800-4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5号新盛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公告“六、公众投资者认购”部分第(八)点内容。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1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C1座10层

负责人:李卓蔚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20日

电话:010-85255500

传真:010-85255511-5522

联系人:方榕

经办律师:方榕、李小

(五)发行过程提供见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21A-3、22A、23A、24A层

负责人:高树

设立日期:1993年12月22日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联系人:李顺信

经办律师:李顺信 陈文新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设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联系电话:0755-82618253

传真:0755-82618800

联系人:黄晨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晨、郭素宏

(七)财务顾问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设立日期:1996-07-18

联系人:吴晓松、高祎、符天豪、刘峰廷、彭天成、陈钦隆

电话:0775-33547977

传真:0755-25325422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27 日

财务顾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财务顾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一年五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669号文注册募集。

本次发售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网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为本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已经得到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目的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平安证券和平安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原始权益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 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参与的战略投资者及选取标准如下:

(一)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市高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市高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市高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市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市高公司100%股权,为市高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持有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市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市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市高公司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市高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广州交投的全资子公司;市高公司与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市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广州交投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高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二)本机构为原始权益人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自筹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光证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光证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光证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4月2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L318)。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光证资管能独立管理运作诚享7号资产,行使因诚享7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诚享7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光证资管100%的股权,为光证资管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光证资管、诚享7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诚享7号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光证资管作为诚享7号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广州金域投资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金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金域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金域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金域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金域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金域投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8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号:P1027477)。

2、控股股东

根据金域投资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南沙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金域投资50%的股权,共同控制金域投资。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金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金域投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金域投资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金域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广州国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发证投债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国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发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国发证投债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国发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发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国发投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号:P1071333);国发证投债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发1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2月2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NR628)。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基金合同,国发投资能独立管理和运用国发1号财产,行使因国发1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国发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发投资100%的股权,为国发投资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发投资、国发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发投资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国发1号为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发投资作为国发1号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查询信息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开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开控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开控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广开控股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广开控股100%的股权,为广开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开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开控股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开控股提供的核查资料,广开控股同时符合《投资者适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广开控股属于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开控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自筹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安享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6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及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州银行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州银行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安享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

(2)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

(3)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

(4)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6号理财产品

(5)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

(6)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

(7)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

广州银行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州银行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安享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安享12定开1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2定开1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2定开5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6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2定开6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8定开1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8定开2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8定开5号”)(上述7个理财产品以下合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均已完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公募理财产品。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资料,广州银行有权对广州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为广州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广州银行22.58%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银行19.71%的股权,对广州银行实施控制。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州银行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银行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州银行作为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工银瑞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工银瑞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四海甄选”)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P506)。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工银瑞投能独立管理和运用四海甄选财产,行使因四海甄选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四海甄选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工银瑞投100%的股权,为工银瑞投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工银瑞投、四海甄选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瑞投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四海甄选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工银瑞投作为四海甄选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再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财再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财再保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财再保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财再保险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财再保险100%的股权,为财再保险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财再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财再保险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财再保险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财再保险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下转1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