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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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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2版)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易方达的基本信息如下:

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易方达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易方达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祥云1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CV623)。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易方达能独立管理和运用祥云1号财产,行使因祥云1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祥云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易方达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意股东均不能对公司实施控制,易方达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易方达、祥云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易方达属于公募基金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祥云1号为基金管理公司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易方达作为祥云1号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所管理的“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兴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东兴证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东兴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东兴证券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兴证券52.74%的股权,为东兴证券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东兴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兴证券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东兴证券属于证券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证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银河证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银河证券51.16%的股权,为银河证券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银河证券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属于证券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银河证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二)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工控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州工控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州工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工控84.7532%的股权,为广州工控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工控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核查资料,广州工控同时符合《投资者适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广州工控属于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州工控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三)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3期、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6期)

1、主体信息

根据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银理财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3期基本情况如下:

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6期基本情况如下:

中银理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银理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3期(以下简称“智富03期”)已完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7001020000007;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6期(以下简称“智富06期”)已完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7001020000034。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资料,中银理财有权对智富03期、智富06期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为智富03期、智富06期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银理财100%的股权,为中银理财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银理财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银理财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智富03期、智富06期为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中银理财作为智富03期、智富06期的发行机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平安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平安人寿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平安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平安人寿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平安人寿99.5129%的股权,为平安人寿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平安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平安人寿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人寿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平安人寿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保险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及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信建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属于证券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鑫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财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招商财富-鑫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招财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招财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招商财富-鑫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悦1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0年6月23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LH342)。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招财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鑫悦1号财产,行使因鑫悦1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鑫悦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和承诺函,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财资管100%的股权,为招财资管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财资管、鑫悦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招财资管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鑫悦1号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招财资管作为鑫悦1号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七)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东方悦玺1号单一资金信托)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润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华润信托·东方悦玺1号单一资金信托基本信息如下:

华润信托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润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华润信托·东方悦玺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悦玺1号”)已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4月1日完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8H20201200006820X)。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信托合同,华润信托能管理运用和处分悦玺1号信托财产,为悦玺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润信托51%股权,为华润信托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华润信托、悦玺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属于信托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悦玺1号为信托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润信托作为悦玺1号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 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本次发售基金份额数量为70,000万份。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数量为552,809,000.00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51%。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经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战略投资者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情况如下:

2、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由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本核查意见》之“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3、持有期限

根据市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市高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进行质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除市高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其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核查报告之“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经核查,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 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和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认为,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律师核查意见

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高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金域投资、国发投资(国发1号)、广开控股、广州银行(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工银瑞投(四海甄选)、财再保险、易方达(祥云1号)、东兴证券、银河证券、工控资本、中银理财(智富03期、智富06期)、平安人寿、中信建投、招商财富(鑫悦1号)和华润信托(悦玺1号)符合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平安基金和平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平安证券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致: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财务顾问”)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交投”或“原始权益人”)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财务顾问及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基金提供的《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参与的战略投资者及选取标准如下:

(一)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高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市高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市高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市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市高公司100%股权,为市高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持有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市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原始权益人、财务顾问、基金管理人及市高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市高公司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高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广州交投的全资子公司;市高公司与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市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广州交投的全资子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高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二)本机构为原始权益人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自筹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证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光证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光证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享7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4月2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L318)。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光证资管能独立管理运作诚享7号资产,行使因诚享7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诚享7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光证资管100%的股权,为光证资管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光证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证资管、诚享7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光证资管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诚享7号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光证资管作为诚享7号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广州金域投资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金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域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金域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金域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金域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域投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8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号:P1027477)。

2、控股股东

根据金域投资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南沙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金域投资50%的股权,共同控制金域投资。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金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域投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金域投资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金域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转1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