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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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5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京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2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24,740,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243%。

其中,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719,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32,738,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92,002,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0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3,472,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12%;反对101,259,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77%;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9,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914%;反对2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860%;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6%。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3,472,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12%;反对101,259,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77%;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775%;反对2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86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23,472,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12%;反对101,259,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77%;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775%;反对2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86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

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23,472,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12%;反对101,259,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77%;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775%;反对2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86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

5、《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3,507,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54%;反对101,224,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35%;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83,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984%;反对2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651%;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

6、《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3,529,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281%;反对101,202,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708%;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243%;反对2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392%;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

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23,33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049%;反对101,393,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40%;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077%;反对396,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558%;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陆勇洲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