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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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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雷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其余董事过半数推举董事许珊怡女士主持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6,665,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5.068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35.190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3,766,6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742,5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502,024,100股)。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6,659,4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35.067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35.18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1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率为0.00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类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6,665,569股;同意176,6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6,800股;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梁晓华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