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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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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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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供应商集中度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未来公司将持续拓展酒类产品销售品类、不断完善产品结构,逐步降低采购集中度。

(三)请说明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与你公司、你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

公司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详见本问询函“问题3、(二)”相关内容。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自查,除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外,公司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除成都天路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五支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外,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问题4、年报显示,截止2020年末你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为1.46亿元,较2019年末1,000元大幅增加,请详细说明委托理财的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受托方、投资产品、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等,并说明投资理财产品的具体资金来源;请结合《规范运作指引》第六章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三)详细说明你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定期报告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2020年度委托理财业务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工银理财·法人“添利宝”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TLB1801,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于每个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赎回,资金实时入账,产品风险评级:PR1级。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实际控制人资金归还款。

2020年公司委托理财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9年3月27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该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可以滚动使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2019-010)以及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上述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审议时《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尚未发布,但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与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三),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预计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说明对财务状况或当期利润的影响。

经自查,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年度委托理财业务不涉及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公司已严格按照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履行了定期报告披露义务。

问题5、年报显示,你公司“持有待售资产”期末余额为4,701.47万元,期初为0元,请详细说明相关持有待售的资产内容、报告期末及期后进展,并结合《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说明你公司是否就相关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单位:元

报告期内,公司为降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减少上市公司亏损、收回现金以促进主营业务发展,拟将上述四家子公司北京安则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则安”)、成都中环生态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环”)、西藏三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三品”)、北京科创领航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领航鲸”)进行出售,故报告期末转入持有待售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出售北京安则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1、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则安资产总额为3,972.21万元,负债总额为60.96万元,净资产为3,911.25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78.75万元。

截至2020年8月31日,安则安资产总额为5,518.03万元,负债总额为1,616.35万元,净资产为3,901.68万元,2020年1-8月营业收入为14.15万元,净利润为-184.44万元。

2、出售股权的具体情况、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上市公司持有的北京安则安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认缴金额1,000万元,转让给西藏龙之梦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9,081,166.1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安则安的股权。

2020年12月4日,公司与西藏龙之梦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1月6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西藏龙之梦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经自查,公司出售安则安股权交易涉及的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需要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出售成都中环生态大数据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1、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成都中环资产总额为1,176.31万元,负债总额为266.72万元,净资产为909.60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00.40万元。

截至2020年7月31日,成都中环资产总额为1,316.79万元,负债总额为421.15万元,净资产为895.64万元,2020年1-7月营业收入为74.53万元,净利润为-38.95万元。

2、出售股权的具体情况、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上市公司持有的成都中环生态大数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认缴金额10,000万元,转让给西藏龙之梦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956,404.09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成都中环的股权。

2020年12月4日,公司与西藏龙之梦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1月4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西藏龙之梦数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自查,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出售成都中环股权以及与出售安则安股权累计计算后,交易涉及的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需要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出售北京科创领航鲸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1、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科创领航鲸资产总额为6,261.45万元,负债总额为1,274.2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009.93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93万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科创领航鲸资产总额为6,650.32万元,负债总额为1,536.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000.70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769.9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9.23万元。

2、出售股权的具体情况、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上市公司持有的北京科创领航鲸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认缴金额1,000万元,转让给北京慧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对价为人民币40,336,881.62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科创领航鲸的股权。

2020年12月7日,公司与北京慧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北京慧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自查,公司出售科创领航鲸股权交易涉及的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需要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出售西藏三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1、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三品农业资产总额为5,304.81万元,负债总额为1,059.8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244.92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52.73万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三品农业资产总额为5,346.04万元,负债总额为1,131.5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214.52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30.40万元。

2、出售股权的具体情况、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2月30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三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2.684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三品农业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为转让价格将持有的三品农业82.6841%股权转让给北京永正金咨询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42,145,192.48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三品农业的股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61、2020-160)以及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180)。

经核查,北京永正金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规则第9.7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金额为人民币90,644.43万元,如果上述出售三品农业交易完成,公司近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例为34.53%。故本次股权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北京永正金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1月5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经自查,公司出售三品农业股权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内部审批程序适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问题6、根据年报,你公司与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你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被查封,期限为三年,涉案金额为5,350万元,你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请说明以下事项:

(一)你公司针对上述事项提起反诉,主张该等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无效。请结合相关合同条款等说明你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及依据,截至本问询函回函日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公司回复】

1、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4日,公司与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佳力”)签订了《土地厂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但因公司认为该转让事项存在合同无效事由,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金佳力于2020年7月28日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澄海区法院”)提起诉讼,金佳力请求判令:1)公司立即配合办理坐落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岭海工业区清平路北侧群兴工业园6幢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产权转移登记至金佳力名下的过户手续(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3053号);2)公司向金佳力支付迟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日,暂计至2020年7月22日为389,063.89元):3)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案诉讼费用。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515民初1423号),法院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岭海工业区清平路北侧群兴工业园6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0)澄海区不动产权第000305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0月3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土地厂房的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出售土地厂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2020-145)。

2、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及依据

就金佳力公司提起的该等诉讼,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1)《买卖合同》第十条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买卖合同》自双方签章且经群兴玩具董事会审议完成之日起生效。

2)其后,公司经调查了解,认为有证据表明金佳力公司受群兴玩具当时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金佳力隐瞒关联关系、规避应履行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买卖合同》的签订目的实系金佳力意图以不合理的价格获取案涉房地产,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买卖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3)《买卖合同》根据《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相关规定,本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实际未经该程序,因此,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构成无权代理/代表,且不存在表见代理/代表的情况,故《买卖合同》未在上市公司和金佳力之间成立,应被认定为无效。

3、诉讼进展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2020年9月11日,澄海区法院就公司反诉请求正式立案。公司积极调查取证,并向澄海区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申请就案涉不动产于2020年4月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澄海区法院决定就案涉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并采用摇珠方式,选定了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21年2月18日,评估机构出具了《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案涉房地产在2020年4月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4,029,285元。就此《报告书》,公司已按澄海区法院要求期限,以书面方式提出了异议。

但该等反诉理由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仍需视本案具体证据和法院观点而定。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上述案件尚未经正式开庭审理,诉讼与反诉结果仍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的可能性及金额尚无法确定。

(二)请说明未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的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0年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若法院支持金佳力的上述诉讼请求,公司需要按照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2020年预收款项利息。如最终本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如下:

1)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具体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2)公司按照土地厂房出售价格与过户时土地厂房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相应税费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由于无法确认履行该义务是否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相关资产处置损益暂无法可靠计量,未达到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公司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针对问题6、(二),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诉讼资料,包括汕头市金佳力实业有限公司一方诉讼文件和证据,法院民事裁定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群兴玩具质证意见。

(2)询问群兴玩具经办人员,网上查询诉讼相关资料,了解诉讼进展。

(3)向负责本次诉讼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发放律师询证函,咨询律师对诉讼结果的专业判断。

(4)根据双方诉讼请求和已有证据,分析评估公司可能承担的损失和收益。

(5)结合准则,分析诉讼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该诉讼尚在庭审阶段,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经咨询律师,尚无法预测诉讼结果,因此,金佳力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公司需承担的现时义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关于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7、根据年报,你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1.99亿元,同比下降20.92%。请逐项说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投资期限、投资进展、投资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并请结合经营情况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是否恰当。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具体内容和经营状况

(一)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大光通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光通”)为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服务提供商,主要业务为向各级政府及以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提供高科技、低成本的物联通讯网络架构、通讯数据与检测等服务。博大光通以物联通讯、通讯软件、云服务为基点,辐射市政交通检测、公共设施建设、商业数据服务等市场,通过整合销售和网络销售相结合的模式开拓业务,收入来源是物联网软件、硬件的销售及技术开发服务费等。

博大光通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炫软件”)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为数据库及生态应用产品和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同时也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信息安全整体解决方案。专注于核心数据保护,围绕数据资产为客户提供稳定、安全、行业领先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涵盖数据库及生态应用、安全两大产品线,业务体系由数据库及生态应用产品和服务、安全产品、安全服务及安全集成等四大板块组成。

优炫软件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白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虹软件”) 主营业务围绕“移动通信取证”和“警务大数据”为核心和“互联网取证”,已推出十几个系列数十款成熟产品,市场覆盖全国160多个地级市公安局,产品和服务在智慧警务领域的应用拥有众多典型案例。

白虹软件2020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2020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动股份”)是一家专业的信息互动服务商,专注为企业提供全媒体信息互动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公司主营业务为信息服务、信息技术,主要服务方式是为合作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工作从而收取基础服务收入和佣金或者管理费,公司打造的点动云坐席云平台也为入驻企业提供业务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帮助入驻企业在点动云平台上迅速找到可委托或者可外包执行的工作执行对象。点动云平台将海量零散无序的信息互动服务工作整合到微信小程序或者APP等工具上,通过云管理为企业实现拓客、增收、增效、降本、存量挖掘等结果,双向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点动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2020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五)北方跃龙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跃龙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跃龙”)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服务之I652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北方跃龙主营业务为传统的油站管家业务,为油气站提供一站式标准化运营管理服务。

北方跃龙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六)北京掌上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掌上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上通”)所处行业为证监会规定的行业大类“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报告期内主要服务包括电信增值服务及移动商旅。掌上通拥有电信增值服务经营资质,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具有全网统一的短信服务号码及计费代码资源,通过与媒体、企业等资源方合作,共同为手机用户提供媒体互动、信息查询等手机增值服务,收入来源是信息服务费分成及租赁收费。

掌上通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七)上海巨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巨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灵信息”)属于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从事于企业信息化,测试服务,IT 服务及业务流程外包(BPO)等。聚焦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应用相关的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等领域。目前主要通过直销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软件产品、软件构件、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结合数据挖掘、商业智能技术提供大数据服务、电信增值业务、软件开发等技术和服务,形成了持续性的盈利模式。

巨灵信息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八)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科租赁”)主营业务包括融资租赁、租赁、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商业保理。主要业务模式有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转租赁、风险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融资式经营租赁、项目融资租赁。

受整体经济下行和金融强监管等政策的影响,粤科租赁部分客户相继出现逾期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粤科租赁《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规定,2020年度,粤科租赁计提坏账损失353,498,092.32元,导致粤科租赁本报告期利润大幅下滑,2020年度公司确认粤科租赁公允价值变动-52,467,205.86元。

公司获取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粤科租赁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九)西藏黑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黑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黑岩”)系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科创”)投资的二级参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管理。西藏黑岩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为盘活公司现金资产,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鼎科创持有的西藏黑岩25%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傅虓雷,按取得成本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50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约为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西藏黑岩的股权。

2021年4月30日,公司与傅虓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收到2500.00万元合伙份额转让款,目前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受让方傅虓雷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出售西藏黑岩股权相对应的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需要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天津国银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国银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国银信”)系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歌乐宝(汕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乐宝”)投资的二级参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通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应用软件服务,教育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电脑动画设计,从事广告业务,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工艺美术设计,工业产品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数据处理,企业征信服务,财务咨询。

天津国银信2020年度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为盘活公司现金资产,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歌乐宝持有的天津国银信31.25%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卢东旭,按取得成本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50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约为0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西藏黑岩的股权。

2021年4月30日,公司与卢东旭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收到2500.00万元合伙份额转让款,尚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受让方卢东旭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出售西藏黑岩股权相对应的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需要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康存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康存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存数据”)是一家以预付卡管理为纽带,为大健康产业领域的六大类用户(消费者、商家、从业者、金融保险机构、政府、行业协会)提供问题解决、效率优化方案和综合服务的大数据科技公司。

康存数据2020年度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2)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3)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或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4)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6)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7)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2)公司确定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方法:

公司所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均为基础层公司,交易价格波动较大,交易价格不能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经查询公开资料,2020年相关公司均未进行融资,经营业绩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因此,公司按取得成本确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投资于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目的系通过分红方式获取其经营收益,其股权无公开市场报价,2020年度粤科租赁业绩发生重大亏损,因此,本公司按其经审计的净资产确定其公允价值。

西藏黑岩、天津国银信、康存数据等三笔股权投资,主要目的系通过财务投资,获取股权转让收益。相关公司投资后未进行新的融资,亦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所描述的可能表明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形,因此,本公司按成本确定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

【会计师回复】

针对问题7,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评估公司的估值方法,评估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与内部的估值专家讨论估值方法,沟通估值方法的适当性。

(2)登录公司股票交易系统,查询新三板挂牌公司报告日前后三个月内的交易情况,统计分析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分析其是否能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

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价转让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资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告,分析相关公司经营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的情形。

(3)获取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2020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被投资单位2020年重大亏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计算其公允价值,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

(4)获取西藏黑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三家公司工商资料、2020年度审计报告,同时获取了西藏黑岩、天津国银信所投资单位2020年度审计报告,网上查询工商信息,分析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存在准则第四十四条所述情形。

(5)获取西藏黑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国银信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协议,收款单据,检查受让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确认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恰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问题8、根据年报,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3.95亿元,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295.24万元。请逐项列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说明公允价值评估过程中相关参数的取值过程、取值结果,并结合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变化等,说明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的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为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公司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并出具国众联评报字(2021)第30017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依据该报告评估值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并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区域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行情较好,租赁价格有一定的增长,导致工业物业的市场价值上涨,造成公允价值变动。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鉴于公司持有厂房目的为出租,赚取租金收益。厂房所在区域为成熟工业片区,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活跃,周边物业具有较高的出租率,收益法测算所需的数据可以可靠取得。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采用全剩余寿命模式的报酬资本化法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V一一收益价值(元或元/㎡);

Ai一一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或元/㎡);

Yi一一未来第i年的报酬率(%)

N一一收益期(年)

本次评估方法与前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选取评估方法一致。

评估报告相关参数及取值过程、取值结果详见下表(表中评估数据系第一年2021年估值数据):

根据市场调查,由于公司工业园毗邻汕头大学与亚青会主场馆片区,亚青会场馆将于2021年建设完毕,场馆将作为汕头大学东校区继续使用。2020年以来,汕头市澄海区工业物业的市场月租金有所提高,普遍在10至15元/㎡,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案例A:登峰路厂房,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登峰路,案例来源为租赁市场正常实例,交易时间为2021年1月,经过评估人员市场调查得知市场月租金为15.48元/㎡。案例的建筑面积为2,700.00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结构,用途为厂房。

案例B:莱美工业区厂房,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莱美工业区,案例来源为租赁市场正常实例,交易时间为2021年1月,经过评估人员市场调查得知市场月租金为13.00元/㎡。案例的建筑面积为10,500.00平方米,结构为钢混结构,用途为厂房。

案例C:浦美工业区厂房,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蒲美新乡,案例来源为租赁市场正常实例,交易时间为2020年12月,经过评估人员市场调查得知市场月租金为14.00元/㎡。案例的建筑面积为3,500.00平方米,结构为钢混结构,用途为厂房。

综上所述,本次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选取的市场租金水平与周边房地产租赁市场是一致的,运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增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后续计量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回复】

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外部独立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了评估。

(2)基于我们对相关行业的了解以及利用我们的评估专家,对采用的估值方法进行了评估,并且评估了关键假设的恰当性,包括租赁价格、租金年增长率、预计租金收入、预计运营费用等。

(3)网上查询评估采用的类似房地产租赁价格信息,核实其真实性。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9、根据年报,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40亿元,其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期末余额1.11亿元、往来款2,476.23万元。请说明以下事项:

(一)请结合股权激励授予、回购注销等实施情况说明应付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款形成过程,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1、股权激励授予、回购注销等实施情况

1)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102)。

3)2019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9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51名激励对象3,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51名激励对象3,0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

5)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收到股权激励款、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

2、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由于2019年度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计算2019年度股份支付成本。据此,需同时增加公司库存股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款项11,100.00万元。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借:库存股

贷:其他应付款

2020年度期末,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计划尚未执行完成,因此形成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11亿元。公司于股权激励授予日及报告期末的会计处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请列示往来款具体内容,包款往来方、形成原因、账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公司回复】

(三)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告、验资报告等文件,检查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等原始资料。

(2)查阅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决议、公告。

(3)对其他往来款实施实质性检查程序,检查合同、收款单据,发放询证函,确认往来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网上查询往来单位基本信息,并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往来单位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上述情况,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的相关规定。

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外,其他应付款项披露完整,除原上市公司子公司外,其他往来单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10、根据年报,你公司研发人员为30人,同比下降67.03%;研发投入金额为342.05万元,同比增长21.95%。请结合你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技术研发进展等情况说明研发投入金额与研发人员数量变动方向不匹配的原因。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2019年度,公司91名研发人员平均职工薪酬为25.34万元/人/年,但研发投入金额较低主要原因系2019年年初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0人,研发人员入职时间集中在2019年下半年,且91名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同时参与了公司项目实施、经营管理以及部分售前服务等工作,其员工薪酬在财务核算时很大一部分划分至了营业成本、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中。经核算,2019年度,公司91名研发人员全部人员薪酬支出共计881.17万元。2020年度,公司30名研发人员平均职工薪酬为21.80万元/人/年,同比2019年研发人员平均职工薪酬变化较小。

公司于2019年度逐步向数字经济与大数据相关业务领域转型,但由于技术研发进展未达预期,业务拓展效果不佳,部分子公司始终处于前期投入和亏损阶段。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减少公司亏损,2020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将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的数字经济业务相关子公司逐步进行了剥离,从而减少各类低效能投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公司研发人员减少主要集中于2020年度下半年,因此导致2020年度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同比下降的同时,2020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同比上升。横向比较2019年度、2020年度研发投入占剔除酒类销售后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66%、9.06%公司研发投入占收入比例较为合理。

综上,经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对研发人员薪酬的计算过程、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情况、支付主体情况等情况的复核,公司的会计处理与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符,成本归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研发人员的薪酬披露准确,公司研发投入金额与研发人员数量变动方向不匹配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ST群兴 公告编号:2021-056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回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司酒类销售业务经营时间较短,为夯实持续经营基础以及上市公司更加稳健发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2020年度酒类销售收入调整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扣除,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不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决定撤回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2、公司股票交易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3、公司证券简称*ST群兴、证券代码002575保持不变,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前期触发“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已经消除。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二、关于撤回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公司酒类销售业务经营时间较短,为夯实持续经营基础以及上市公司更加稳健发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2020年度酒类销售收入53,325,993.27元调整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扣除,与此相关的利润27,217,897.89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37,754,417.7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7,173,277.95元,对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追溯以前年度。

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四章所列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7条、第14.3.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符合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撤回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会积极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持续跟踪相关工作的进展,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争取尽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措施如下:

1、进一步聚焦公司主营业务,以稳步开拓市场为原则,在2020年战略布局酒类销售的基础上,继续做大做强酒类销售业务,确保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

2、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将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各项资源的整合,强化管理和业务的协同作用,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降低运营成本,引进优秀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的同时构建高效运营体系。

3、公司在各项条件成熟时,将积极寻找与公司战略发展相契合的标的资产,通过产业收购或资产重组等外延式扩张为公司引入优质资产,寻求商业模式清晰、发展方向稳定、盈利趋势明显的投资机会和资产收购机会,为公司引入优质资产,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与整体盈利水平。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不断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并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升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和价值,管控重大风险,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四、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本规则触及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