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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草案)

2021-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版)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和2021年5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阅2020年12月10日和2021年5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临2020-045及临2021-066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15项议案,含第2项议案下全部子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投票登记事项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及地点:于2021年6月15日17:00前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方式: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用传真方式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方式;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六、其他事项

联系人:姜涛 闫宏刚

联系方式:电话:022-58679088 传真:022-2316078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3号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1-069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天海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海物流”)拟将其下属子公司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标的公司”)与Imol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交易对方”)新设子公司Imola Merger Corporation根据美国法律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并由交易对方持有其100%股权,Imola Merger Corporation终止存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海物流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09号),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公司备考的净利润和基本每股收益为负数,相较于本次交易前亏损规模收窄。但考虑到2020年度公司计提了约88.01亿元的商誉减值准备,若剔除该等影响,本次交易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购英迈国际股权交易完成交割,合计支付总价款约59.82亿美元,其中主要资金来源为银行借款。该交易完成后,公司因银行借款较多导致资产负债率大幅提升,需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整体流动资金压力较大。同时,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等,公司的主要银行借款需在2023年前逐年偿还本金,债务偿付压力亦相对较大。2018年至今,受公司整体流动资金压力较大的影响,公司与银团参贷行积极协商延期偿还事宜,并已多次延期支付并购贷款本金。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降低财务风险以及融资成本,减少经营不确定性,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出售标的公司100%股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4.47%。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实现资金回笼,可偿还并购贷款及相关债务本金及利息,同时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缓解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公司本次交易前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分销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充分利用回笼资金,集中资源进行战略和业务转型,提高股东回报,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三、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应对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以下填补回报的措施,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积极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交易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利。

(三)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遵循《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将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更加明确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四、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朱颖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确保本次交易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朱颖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次交易是基于目前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整体风险化解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并结合公司有大量贷款待偿付等实际情况做出的,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董事(朱颖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本次重组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 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 海航科技 海科B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摘要(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朱颖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详见重组报告书。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

交易对方已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交易对方认为与其直接相关的、适用规则要求的有关交易对方及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交易对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就交易对方所知,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交易对方明知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仍然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适用的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具有管辖权的中国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生效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中金公司、金杜律所、普华永道、中企华,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同意海航科技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特别说明:

1、本报告书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摘要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2、本报告书摘要中涉及的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以及行业的事实、预测和统计,包括本公司的市场份额等信息,来源于一般认为可靠的各种公开信息渠道。本公司从上述来源转载或摘录信息时已保持了合理的谨慎,但是由于编制方法可能存在潜在偏差等原因,此等信息可能与国内或国外所编制的其他资料不一致。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应特别注意下述重大事项。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20年12月9日,上市公司、天海物流、GCL IM、英迈国际、Imola Acquisition及Imola Merger签署《交易协议》。根据《交易协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物流拟将其下属子公司GCL IM与交易对方新设子公司Imola Merger根据美国法律进行合并,合并完成后GCL IM作为存续公司,并由交易对方持有其100%股权,Imola Merger终止存续。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海物流将不再持有GCL IM股权。

二、资产估值情况、交易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一)资产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GCL IM 100%股权,标的公司GCL IM为投资管理公司,其下属公司英迈国际为主要业务经营主体。本次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为对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提供参考,公司已聘请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相关估值结果不作为定价依据。

根据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中企华估字(2021)第6102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海航科技拟出售的GCL IM 100%股权的价值为154,465.96万美元(按照评估基准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对应人民币为1,007,874.94万元),其持有的英迈国际100%股权的价值为589,143.77万美元。

(二)交易价格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综合考虑英迈国际的业务实力、管理能力、客户关系以及融资渠道等多种因素,经过商业谈判最终确定。

1、交割日现金支付对价

交割日现金支付对价为1)590,000.00万美元,减去2)预估价值减损金额,减去3)卖方要求买方在交割日支付的交易费用,减去4)交割日GCL IM和GCL IH应偿付的债务金额,减去5)相当于公司间应收账款余额(指卖方及其关联方对GCL IM和GCL IH的欠款(或因税务目的而被视为欠款)的总额)在交割日超过35,000.00万美元之金额的10%(如适用),加上6)计时费(以锁箱时间后一日至交割日之间时间计算,每个月2,000.00万美元,不足一个月则按比例计算),加上7)交割日GCL IM和GCL IH所拥有的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存款或类似流动资产等在内的现金资产(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交割日GCL IM和GCL IH所拥有的现金资产不得超过40,000.00万美元)。此外,交割日后180天内买方应向卖方出具最终确认函,就价值减损金额以及额外交易费用等非价值减损金额进行确认,并确认交割日现金支付对价是否需要作相应调整。

2、额外支付对价

交割日后,买方应根据情况支付卖方不超过合计32,500.00万美元的额外支付对价。1、若标的公司2021财年调整后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不低于135,000.00万美元,则额外支付对价为32,500.00万美元。2、若标的公司上述调整后EBITDA金额不高于121,500.00万美元,则额外支付对价为0美元。3、若标的公司上述调整后EBITDA介于121,500.00万美元至135,000.00万美元之间,则额外支付对价将按比例计算。4、若2021财年额外支付对价未达到32,500.00万美元,则剩余额外支付对价在2022财年以标的公司2022财年调整后EBITDA按上述标准和方法计算应支付金额。相应地,若2021财年、2022财年合计额外支付对价仍未达到32,500.00万美元,则剩余额外支付对价在2023财年以标的公司2023财年调整后EBITDA按上述标准和方法计算应支付金额。5、如果标的公司于2022财年最后一天之前发生控制权变更事项,则买方应于该等事项发生的同时向卖方支付32,500.00万美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额外支付对价的剩余金额。如果标的公司于2023财年发生控制权变更事项,且该等事项发生前四个财务季度的调整后EBITDA超过101,250.00万美元,则买方应于控制权变更事项发生的同时向卖方支付32,500.00万美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额外支付对价的剩余金额;若前四个财务季度的调整后EBITDA不高于101,250.00万美元,则买方无需支付剩余额外支付对价。上述额外支付对价调整仅针对标的公司2021至2023财年的合并口径经营业绩。

(三)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交易协议》,卖方将在交割日获得交割日现金支付对价,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根据《交易协议》第2.10条,卖方应不晚于交割日前三个营业日,向买方说明(1)预计价值减损金额,(2)GCL实体交割现金的金额(即交割日GCL IM和GCL IH所拥有的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存款或类似流动资产等在内的现金资产金额),以及(3)公司间应收账款余额之金额。同时,不晚于交割日前三个营业日,卖方应向付款代理人交付(1)卖方账户在交割日需支付的任何交易费用清单(即“交易费用支付说明”);以及(2)偿清函件,规定了GCL实体偿清债务和英迈国际及其子公司偿清债务。

根据《交易协议》第2.11条,交割时,买方应:(1)将交割日现金支付对价委托给付款代理人,并授权和指示付款代理人向卖方付款,即,将该等资金存入卖方指定的账户;(2)通过电汇立即可用的资金,将等于按照交易费用支付说明中规定的交易费用累计金额的款项,委托给付款代理人,并授权和指示付款代理人,向交易费用支付说明中指明的人,支付该指令中规定的金额的该等资金;(3)通过电汇立即可用的资金,将相当于根据偿清函件中要求支付的总金额的款项,委托给付款代理人,并授权和指示付款代理人针对相关债务人,向偿清函件中指定的账户支付偿清函件中规定的金额,清偿支付债务并解除与此有关的任何担保。

此外,根据标的公司2021至2023财年实现的调整后EBITDA金额,卖方有可能在未来获得额外支付对价。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资产的相关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上市公司资产净额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基于上述测算,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分别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海航科技重大资产出售,且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海航科技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慈航基金会,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2021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海航集团的通知,海航集团已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院裁定受理了相关债权人对海航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3月15日,海航科技分别收到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关联股东上海尚融供应链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关联股东上海尚融供应链被法院裁定重整。海航集团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进入重整程序,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关联股东上海尚融供应链被法院裁定重组,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一定影响。截至本报告摘要签署日,海航集团、海航科技集团、大新华物流、上海尚融供应链尚未完成重整程序,上市公司将随时关注重整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Imola Acquisition,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海航科技于2016年12月成功并购全球IT分销与供应链企业英迈,逐步剥离海运业务,转型科技行业,并围绕英迈完善IT供应链生态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IT供应链综合服务及相关业务,包括IT产品分销及技术解决方案、移动设备及生命周期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解决方案和云服务业务等。近年来,全球IT供应链服务业务处于转型期,随着行业整合加剧、本土分销商加速崛起,IT供应链服务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及债务还款压力等因素,拟出售标的公司,集中资源进行战略和业务转型,切实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以实现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朱颖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已出具相关资产置入承诺,承诺上市公司(或协助上市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公司将妥善利用出售回流资金积极布局新业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集中力量转型发展,不断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IT供应链综合服务及相关业务。近年来,全球IT分销行业竞争加剧,集中度不断提升,伴随着IT产品全球出货格局变化及2020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行业呈现一定波动性。同时,前次收购为上市公司带来较大债务压力,较高的财务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公司股价无法客观反映标的资产的潜在价值,股东权益受到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置出标的公司,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公司短期内盈利规模可能出现下降,中长期上市公司将致力于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出售控股子公司GCL IM的100%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发行及转让。因此,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在本次交易前后均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七、本次交易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海航科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年12月9日,海航科技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2021年5月19日,海航科技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根据交易对方在《交易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和《境外买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交易对方内部所必需的正式授权或批准;

(2)本次交易已经通过中国、巴西、加拿大、欧盟、土耳其、智利、美国、俄罗斯和印度的反垄断审查。

(二)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海航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墨西哥、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及获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3、其他必需的审批、备案或授权(如有)。

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尚需根据《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另外,在本次交易审批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的完善需要交易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谅解,上述事项可能对本次交易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该风险。

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认为本次重组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组。

九、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前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其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自其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本次交易后关于资产置入的相关承诺安排

公司于2016年12月完成对英迈国际的收购后,因银行借款较多导致资产负债率大幅提升,需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整体流动资金压力较大。同时,根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等,公司的主要银行借款需在2023年前逐年偿还本息,债务偿付压力较大。2018年至今,受公司整体流动资金压力较大的影响,公司与银团参贷行积极协商延期偿还事宜,并已多次延期支付并购贷款本金。若公司仍维持现状,则未来将面临极大的偿债风险,并将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状态。公司本次出售GCL IM 100%股权,可实现相关债务的偿付并回流资金,降低上市公司债务风险,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英迈国际将从上市公司剥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和无具体主营业务,为妥善落实以市场化、法制化为核心的海航集团整体风险化解,并充分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朱颖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已出具相关资产置入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除公司董事朱颖锋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上市公司将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置入”)。2、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承诺:“1、本公司将协助上市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置入”)。2、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承诺:“1、本基金会将协助上市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置入”)。2、资产置入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本基金会保证,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将妥善利用出售回流资金积极布局新业务并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在2021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资产的置入,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集中力量转型发展,不断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实现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同时,公司亦将秉持稳健经营和保守经营的理念,切实做好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股东和投资者权益。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

除前述关于资产置入的相关承诺外,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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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