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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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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
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1-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1年5月28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31日15:00起,至2021年7月19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31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5月31日15:00起,至2021年7月19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1年5月31日15:00起,至2021年7月19日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座席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1年5月31日15:00起,至2021年7月19日17:00止(以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即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投票,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将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信息,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或通过电话、网络进行了有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或电话、网络投票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四)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五)网络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17:00(以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无法修改,请持有人谨慎投票。

(六)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表决时间的,若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为弃权表决。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授权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情况下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若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等情况),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三)若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等情况),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及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四《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对《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附件二: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7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

(二)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关于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及修改基金法律文件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要点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选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基金托管人。

(二)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相关条款。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原基金备案条款:“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更改后的基金备案条款:“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按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善了基金合同中其他内容的表述。

(五)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三、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03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8日生效。2021年2月7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当日起担任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内容涉及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等,为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三)防范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四)因无法在限定时间内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而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若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之日(2021年2月7日)起6个月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选任出新基金托管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等情况),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故本基金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提示投资者特别关注。

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6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日间实行RTGS交收,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对ETF申购对应的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实行RTGS交收,上述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对ETF赎回份额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对ETF赎回的现金替代、申赎的现金差额及现金替代退补款,实行资金代收代付,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遇港股通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1年6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6月1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33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

关于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6月1日

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05463,C类基金份额005464)(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详见刊登在2021年5月8日规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关于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将从2021年6月4日起进入清算程序,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定自该日起终止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