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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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投资人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
回复进展公告

2021-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0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投资人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

回复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重整投资人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现公司将核实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除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近期累计减持6,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00%)和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近期累计减持1,9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占所持股份比例的44%)之外,剩余9名重整投资人均未减持公司股票,现将以下9名重整投资人目前持股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暂未收到塔城中院对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所以公司不确定法院裁定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者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因此在未收到塔城中院裁定前,公司被破产清算而导致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基本情况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收购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部分股份,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计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且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已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5日分别公告了相关事宜,详见《关于筹划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关于筹划收购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2日,公司与锦泰公司就本次收购的事项签订了《上海锦泰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并购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除甲方外,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关联公司、股东以及其董事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寻求、启动、洽谈、接受关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投资、收购,或与目标公司相关的任何兼并、重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发起或启动关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投资性活动。”

鉴于上述约定已过约定的有效期限,为保证本次重组能够顺利进行并签订关于本次收购事项相关的正式协议,公司与锦泰公司积极沟通,并就本次重组事宜的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有部分问题仍在协商沟通过程中,截至目前,双方就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在双方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正式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期间,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受到了较大影响,本次收购事项的推进工作也有所延迟,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安排

交易双方目前正在协商并就本次重组达成新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及时公告。

随着国内大部分地区疫情的缓解,公司将协调各方中介机构加快开展对标的公司未完成的相关工作,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正式方案及相关文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交易双方正在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双方最终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以及签订协议的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议及审议的时间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 月2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2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5】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64)。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3月5日、2019年1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2016-029、2019-056)。2021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证调查字【2019】21号),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及时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2019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官网查询到,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目前上述调查已结案,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详见(2021-063)。

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收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编号:2021-047),目前上述调查已结案。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字(202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二、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2015年12月28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调查通字【2015】26号),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1月18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字(2021)1号)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6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李勇、陶维平: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公司),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黄伟,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ST新亿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李勇,男,1976年9月出生,时任*ST新亿监事,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陶维平,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ST新亿监事,住址:四川内江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新亿、黄伟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李勇、陶维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年2月25日,*ST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3月17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4月27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对需要时间,特将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2019年4月30日发布”。

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亿相关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新亿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新亿未在2019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黄伟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在*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勇、陶维平作为*ST新亿监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年度报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审核。李勇、陶维平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ST新亿、黄伟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公司信息披露专员对年报编制系统生疏,操作中出现格式问题无法上传,在多次反复提交和修改后,错过年报最后上传时间,其并无主观恶意造成年报逾期。综上,*ST新亿、黄伟请求减轻处罚。

监事李勇、陶维平在申辩材料中均提出:公司信息披露专员因业务生疏,未及时通知监事会审议2018年年报,临近年报披露时点经其二人提醒才电话告知审议事项,并于5月6日补发监事会会议事项及表决票。其二人主动提醒召开监事会,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渎职行为,且并不属于主要负责人。综上,李勇、陶维平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不能以无主观故意免责。综上,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勇、陶维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