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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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1-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049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238.74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18.74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及传票》(案件编号:(2021)苏1003民初3146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朋,公司董事长

被告1:信宜市顺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科园三路4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公司总经理

被告2:李润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科园三路4幢首层

被告3:李继裕

住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忠良街油地一巷26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220万元及违约金18.74万元;

2、判令被告2、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1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分期)》一份,总价款158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车辆,但被告1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1尚拖欠原告货款12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1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并支付违约金18.74万元。被告2、被告3签署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合法有效,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货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