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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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21-25号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6月2日,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号(简称《决定书》),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问题

2020年6月29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发展)向银行存入一笔1.59亿元的定期存款,以此为沈阳广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广泰)向该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至此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已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直到2020年12月15日,你公司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二、公司存在对外担保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问题

(一)公司为原子公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保逾期总额为4,565.48万元,担保到期日至2020年7月27日。

(二)公司为子公司陕西申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逾期金额为1,689.47万元,担保到期日为2020年9月20日。

(三)公司为子公司慈溪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逾期金额为1,089万元,担保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1日。

上述担保累计金额7,343.95万元。被担保人未能于债务到期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你公司直到2020年12月15日才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0日)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内控治理力度,完善审议程序,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