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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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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2021-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1一047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0日、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2019-065),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涉及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案号:(2019)深国仲受3032号、(2019)深国仲受3033号)。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谢楚安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请求财产保全,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福田法院根据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财产(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9月3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2019-075))。2019年9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公司收到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3032号-4、(2019)深国仲受3033号-4的《仲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021年3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公司收到由法务部转交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3032、3033号及《关于(2019)深国仲受3032、3033号裁决的少数仲裁员意见》。公司已于2021年3月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裁决。

2021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2448号、2450号等文件。

2021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公司收到由法务部转交的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2448号、2450号。

2021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9)深国仲裁30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涉及谢楚安之仲裁案件(案号:(2019)深国仲受3033号)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法务部转交的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特572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9)深国仲裁30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在该仲裁案件中,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对裁决结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次谢楚安仲裁案件的裁决如最终执行将可能导致公司负债及营业外支出相应增加。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特别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1一048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11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关于SHEN DX20170235、236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1.6亿元。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575号、(2020)粤03执6576号、(2020)粤03执6577号。吴海萌、王沛雁积极配合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票所得价款申请财产分配。

后续汉富控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吴海萌案件【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即不予查封冻结或拍卖、变卖划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200万元、5500万元财产。请求撤销王沛雁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

2021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的申请。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撤2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公司将继续跟进相关案件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