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45版)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088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并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1次责令改正措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上交所监管一部”)1次监管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一)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
1、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00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检查结果,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为你司关联方。2018年度、2019年1-4月,你司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四环锌锗及其子公司间接发生购销业务,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司未审议披露。”
(2)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你司一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三批氢氧化钴,再通过另一贸易子公司对外出售,相关交易毛利率异常,货源来自你司刚果子公司自产,且销售回款几乎全部支付给第三方。综合上述事实,上述三笔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3)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2018年、2019年,你司一子公司将应作为生产成本核算的萃取剂、溶剂油归集计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扩大工程”项目,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4)合并抵销有误
“2018年、2019年,你司未将部分实质上为内部购销的业务予以合并抵销。此外,你司2019年合并抵销还存在重复抵销、遗漏抵销的情况。”
(5)往来款抵销有误
“2019年末,你司一子公司未与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在缺乏抵销的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即将其对相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此外,该子公司通过签订多方调账协议将其对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相互抵销,但在期后予以反向冲回。”
2、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相关人员及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规则和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公司整改报告已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已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整改措施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编号:2021-015)。
(二)上交所监管一部监管关注
1、具体情况
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3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前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上交所监管一部对公司及财务总监翁雄、董事会秘书邹亚鹏予以监管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四川四环锌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为公司的关联方。2018年度及2019年1-4月,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四环锌锗及其子公司间接发生购销业务,交易金额为5.3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5%。根据厦门证监局的认定,上述购销业务已实质构成关联交易,并已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并未按规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2021年2月25日,公司补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2)2018年至2020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公司子公司珠海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鑫)向第三方采购三批氢氧化钴,再通过另一贸易子公司对外出售。根据厦门证监局查明的事实,上述货源为公司刚果子公司自产,且销售回款几乎全部支付给第三方,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此外,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个别生产成本核算有误、合并抵销有误、往来款抵销有误的情形。
因上述会计差错事项,2021年1月25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进行调整:2018年营业收入调减1,259,607,904元,占更正后2018年营业收入的4.09%,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6,662,731元,占更正后2018年净利润的0.50%。2019年营业收入调减1,411,310,577元,占更正后2019年营业收入的3.78%,净利润调减19,741,195元,占更正后2019年净利润的6.25%。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调减15,176,697元,占更正后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0.05%,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调减6,563,980元,占更正后前三季度净利润的1.81%。
公司未对2018年至2020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会计科目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了解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2、整改措施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上交所监管一部下发的《关注函》给予高度关注,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财务核算问题予以更正,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交流。后续公司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将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089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1年6月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涉及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个人获授份额的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特别提示
修订前: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6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修订后: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5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修订前: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63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
本计划首次授予前,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本次首次授予人员名单,经公司董事会议定、监事会核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体名单及其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等相关事宜。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修订后: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1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
本计划首次授予前,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本次首次授予人员名单,经公司董事会议定、监事会核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体名单及其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等相关事宜。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修订前: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等程序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修订后: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等程序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同步修订,修订后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09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32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7,500.0167万股的1.20%,其中首次授2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67,500.0167万股的1.08%;预留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67,500.0167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6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前身系原厦门市电气设备厂,1992年始进行股份制改组,自2007年以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有有色金属采选业务、钴材料业务、金属冶炼及综合回收业务和金属贸易和产业链服务。未来,公司将加快在新能源金属领域的发展,拓展业务版图,提高资源储备,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做好全球资源的战略布局。
(二)公司2018-2020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陈东先生、张振鹏先生、翁雄先生、周贤锦先生,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刘鹭华先生、任力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赵郁岚女士,监事黄娜敏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卢乐乐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分别是:张振鹏先生、翁雄先生、周贤锦先生、熊波先生、邹亚鹏先生、金鑫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7,500.0167万股的1.20%,其中首次授29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67,500.0167万股的1.08%;预留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67,500.0167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时及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1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
本计划首次授予前,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本次首次授予人员名单,经公司董事会议定、监事会核实,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体名单及其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等相关事宜。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6、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等程序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7.01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7.75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授予。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计划禁售期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以扣除股权激励费用的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结果确定,考核等级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见下表:
■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4.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4.2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首次授予部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1.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2.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且仍担任《激励计划》确定的股权激励范围内的岗位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执业道德、擅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单方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未续签、辞退、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七)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应在生效等待期内摊销。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单位成本)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确定。假设2021年6月末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3166.0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网上公告附件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09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8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独立董事何少平,未持有公司股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出席公司2021年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赞成票,并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出席公司2021年6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投赞成票,并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共同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理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于2021年6月21日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6)。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1年6月15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每日上午9:30一12:00,下午13:30一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
收件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361000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传真:0592-589169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何少平
2021年6月4日
附件: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委托人对上述议案的行使表决权(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填写“股票数”)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