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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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解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进展
截止2020年末,公司对外违规担保尚未解决。2019年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违规担保案件判决担保无效,且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是涉及公司的首笔违规担保判决。之后,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20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担保无效,但公司需承担担保金额50%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随后,公司其他违规担保案件一审判决陆续下达,亦判决公司需承担担保金额50%比例的赔偿责任。公司依据一审及二审判决书,于2020年三、四季度对违规担保计提担保损失8.72亿元(至2020年末,连同2019年度,公司已累计计提担保损失15.58亿元)。
对法院已经判决的违规担保,公司计划在判决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争取与债权人协商再进一步降低责任赔偿比例,争取以物抵债方式或各种还款方式的联合运用,以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对公司已经付出的承担资产,积极向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护公司权益。对法院尚未判决或未涉诉的违规担保,视法院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018年度末,控股股东新光集团资金占用余额 14.12亿元。2019年度末,上述资金占用余额为14.54亿元,坏账准备余额为7,268.62万元,增加的金额为计提的资金利息。对上述资金占用,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归还。控股股东虽几经努力,但仍限于自身债务较大,无法走出困境,被迫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重整方案设计过程中,新光集团提出“引进共益债借款,优先用于归还资金占用,维护上市公司稳定”
、“通过整体破产重整方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等方案。
目前,该方案仍在推进过程中,由于新光集团未能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担保,共益债拟投资人未能履行放款审批程序。共益债方案自批准实施以来,已超过一年时间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存在无法继续实施的风险。控股股东自被受理破产重整之日起,截至目前已超过两年时间,存在重整失败的风险;
2021年公司将持续督促、协助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研究解决资金占用的途径,积极协助管理人通过整体重整方案消除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并积极研究通过司法程序化解公司整体危机的可行性。
(2)关于债权申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于2019年4月2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公司就资金占用、合规担保及违规担保等事项向新光集团申报债权7,659,255,414.25元,其中待确认债权7,265,219,414.25元,不确认债权394,036,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表1:待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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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业绩承诺未完成,公司应回购注销新光集团及虞云新合计452,024,341 股,因其股份均处于冻结状态,暂按发行价格每股11.54元计算,申报债权金额为5,216,360,895.14元。
上述债权待确认的原因主要是新光集团正在实施破产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拟采用共益债方式归还占用资金,拟通过整体重整方案解决业绩补偿及违规担保事项,目前该方案还在推进中,故尚未确认上述债权。管理人将根据新光集团重整进展及后续工作成果确定是否确认上述债权。
表2:不确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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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新光集团重整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资产评估工作及债务梳理确认工作仍在进行中,上述担保债权因主债权人已申报且公司尚未承担担保责任故不予确认。公司若存在因承担担保责任发生损失时,将及时向管理人重新申报债权。
事项四:你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下滑而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56,609,581.10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3,504,079.33元。应收账款超七成来自精密机械制造业务,其次来自房地产业务。请按照业务分类分析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近年增长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匹配,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收回、收回情况是否与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期末销售回款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结合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所执行的审计程序与获取的审计证据,说明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回复:
(1)公司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变动趋势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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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显示,房地产业务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小,近三年基本保持在3,000万左右,2019年末比2018年末下降33.39%,主要是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华欧景长期挂账已涉诉的一笔应收账款1,068.30万元于2019年度收回,2020年末比2020年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增加499.56万元,从金额来看变动较小,而2019年度、2020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下降了36.04%、39.88%,主要原因是受房产被抵押、冻结、查封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项目的商品房无法实现正常销售,因此公司房地产业务应收账款近年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公司精密机械制造业务的应收账款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基本匹配的。
(2)应收账款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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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房地产行业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周转率受企业规模及运营模式影响较大,而公司房地产业务近两年受房产被抵押、冻结、查封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项目的商品房无法实现正常销售,营业收入下降比例较大,导致房地产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经测算,公司精密机械制造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没有明显差异。
(3)2020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及2021年1-4月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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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5,660.96万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上述应收账款公司在客户的信用账期内已实现回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计为21,599.26万元。收回情况与公司预期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公司期末销售回款不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公司2020年末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与实际无重大差异。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
针对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与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
(1)了解与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检查产品销售合同和房地产销售合同,评价新光圆成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3)对精密制造产品销售收入选取大额样本,检查销售合同、发运单据、结算单据及客户签收记录、发票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价精密制造产品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新光圆成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获取了相销售合同、发运单、结算单、客户签收记录、销售发票等相关审计证据;
(4)对房地产销售收入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房地产交付证明、发票及进账单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新光圆成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获取了相销售合同、房地产交付证明、发票及进账单等相关审计证据;
(5)对收入执行分析性程序,以评价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6)对主要客户的大额交易发生额、应收账款和预收款项余额进行函证;获取了相关回函;
(7)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房地产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测试,以评价收入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8)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9)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10)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11)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单项减值测试资料,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12)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评价管理层编制的应收账款账预期损失率测算表数据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13)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14)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对新光圆2020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列报金额获取了充分、适当获取审计证据,我们认为新光圆成2020年度营业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应收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事项五:年报显示,你公司存货期末账面价值421,503.66万元,占总资产的38.14%,主要由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构成,且绝大多数开发产品都已在2019年前竣工。报告期末,存货受限余额为2,118,35.66万元,累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911.84万元。请结合相关项目所属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走势情况、周边可比项目价格及销售情况、相关项目销售价格及实际销售情况、项目抵押和查封等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确定过程和依据,是否借鉴独立第三方的评估工作,是否符合相关项目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及周边可比项目价格变化趋势和销售情况,存货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合理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存货及受限情况明细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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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的103,027.45万元开发成本,包括正在开发建设的杭州·紫萱海悦商业中心项目和处于前期开发准备阶段的喀什·香城御景项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分别为93,507.88万元、9,519.57万元。
2020年末,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减值政策,对公司所有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受限资产在减值测试过程中考虑了相关查封冻结事项对房产项目存货价值的影响,不存在继续减值迹象;并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除开发成本外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存货进行了资产价值评估,依据公司减值测试结果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在减值评估过程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资产减值》准则,第六条之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本次评估减值测试采用的方法是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评估过程中,评估公司考虑了出售或使用该资产所存在的抵押、查封等限制因素,并对限制因素区分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还是针对该资产本身的。如果该限制是针对相关资产本身的,那么此类限制是该资产具有的一项特征,任何持有该资产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进行定价时会考虑这一特征。
根据查封信息“该些资产的查封是针对新光圆成公司的限制,是限制公司在查封期间,负责对资产妥善保管,不得对资产转移、转让、变卖、隐匿等”。那么此类限制并不是该资产的特征,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只会影响当前持有该资产的企业,而其他企业可能不会受到该限制的影响,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该资产定价时不会考虑该限制因素。因此,评估公司将公司资产查封、抵押因素归类为针对资产持有者的,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针对该资产持有者的限制因素。
(2)公司房地产项目所属区域行业情况、价格走势、公司相关项目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及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情况
公司房地产项目主要集中在浙中地区,重点是义乌市、东阳市和杭州市。2020年度,义乌市房地产市场呈持续上升态势,全年商品房备案面积216.99万㎡,同比增加54.24%,其中商品住房备案面积197.66万㎡,同比增加59.52%;商品房和商品住房备案均价分别为21,918元/㎡和22,283元/㎡,均为近八年最高,分别同比上升7.01%和5.44%;东阳市房地产市场亦呈上升态势,2020年商品房及商品住房成交价分别为9,952.91元/㎡和11,141.84元/㎡,分别同比上升20.43%和同比上升8.09%,商品房销售11,785套,同比增长11.56%,销售面积1,612,357.90平方米,同比增长3.14%;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稳中有升。
近期义乌、东阳、杭州国土出让挂牌拍卖成交楼面价不断攀升,随之带动楼市销售价格处于上升通道中,公司主要项目所在地的存货销售价格亦稳中有升。
因公司房地产项目较高比例可售存货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无法实现正常销售,导致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没有可比性。
(3)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明细表及计提依据
2020年末,公司房地产项目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余额9,133.16万元(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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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在售的房地产项目存货义乌·万厦御园销售情况良好,销售价格也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义乌·世贸中心项目存货虽然处于抵押状态受限比例较高,但最近因合规担保而被法拍的部分房产较2020年度法拍的房产成交单价上涨了35%;随着楼市基本面的整体向好,东阳房地产项目存货评估价值有所提升,因此在2020年末对东阳·新光天地一期、二期、三期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做了部分的转回处理;杭州·紫萱海悦商业中心项目预计2021年下半年开发建设完成可竣工验收,部分可售房源正在预售过程中,根据目前的销售价格及未来杭州楼市同类型物业的销售价格预测,杭州·紫萱海悦商业中心项目明显不存在减值迹象;喀什·香城御景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发生的9,519.57万元成本主要为9,270万元的土地款及契税,其他为设计费等前期费用,经公司减值测试亦不存在减值迹象。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同时,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除开发成本外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存货进行了资产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存货跌价准备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
我们对存货的减值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复核管理层对存货可变现净值测算的准确性;
(3)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期末存货各房产项目的状况、与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房产销售价进行比较,评价管理层是否已合理估计可变现净值。
(4)评价由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经验和资质,获取相关评估报告,并复核各项参数是否恰当;验证减值测试模型的计算准确性;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新光圆成2020年度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是合理、充分的。
事项六:报告期末,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241,439,376.01元,占总资产的29.33%,累计计提减值339,263,613.54元,抵押及查封投资性房地产期末账面价值为1,993,490,282.03元。请结合你公司所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所处位置、业态、出租情况及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等,分析相关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计提是否合理、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受限情况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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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主要集中在浙中地区,重点是义乌市、东阳市,与事项五中的存货所处区域相同,具体分析请详见事项五。
(2)公司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明细及计提依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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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受限资产在减值测试过程中考虑了相关查封冻结事项对房产项目存货价值的影响,不存在继续减值迹象;同时,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大于账面价值,无需再进行减值。与存货减值评估过程相同,评估公司考虑了相关查封、抵押因素的影响,具体说明详见事项五。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
我们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复核管理层减值测试所依据的基础数据,评估管理层减值测试中所采用关键假设及判断的合理性,以及了解和评价管理层参考其估值专家的工作;
(3)评价由管理层聘请的外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经验和资质,获取相关评估报告,并复核各项参数是否恰当;验证减值测试模型的计算准确性;
(4)结合投资性房地产监盘,检查期末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状况。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新光圆成2020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合理、充分的。
事项七:2020年报及2021年度一季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一季度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31,512.57万元、5,372.04万元。请你公司结合相关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等,说明债务重组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的主要责任,但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合同主要责任方拖欠时进行支付)的,债务人应当以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并按支付的价款加上新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和与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得和损失、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负债合同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020年度公司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及损益确定,具体计算过程详见表1、表2
表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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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公司与出借人江西跃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坪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本金为3亿元、2亿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账资金5亿元。2018年10月,该借款出借人提起法律诉讼。2020年6月19日,公司与出借人达成和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和解调解书,和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物抵债、借款利率下调、免除罚息等。2020年7月末,公司和解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结案。
表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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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以下简称“建材城”)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本金为5亿元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实际金额人民币5亿元。2019年12月18日,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了上述贷款合同中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合同权利。2020年12月,建材城与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签署《贷款展期及偿付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期限由原来的1年变更为4年,贷款利率下调及还款时间调整等。协议条款中还约定如果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还款义务,则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不再向公司主张《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应承担的逾期罚息、违约金、复利等违约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总计偿还利息5,688.84万元,偿还本金500万元。公司按照与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展期及偿付协议》,公司将利息费用差额7,494.25万元计入其他收益。
(3)2021年一季度公司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及损益确定
2020年10月,公司与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违规担保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总金额14,372.04万元。该笔债务是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违规担保,除此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2020年下半年,公司与包括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担保有关当事方进行过多轮谈判,公司意向在降低担保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妥善解决担保及担保履约事项,但截至2020年末,公司尚未与之签署正式协议。
为了表达诚意,尽快推进履约谈判,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单方不可撤销 《债务豁免函》,承诺降低担保比例,仅需公司承担9,000.00万元赔偿责任,其余部分豁免。根据《债务豁免函》,公司赔偿责任由14,372.04万元减少至9,000.00万元,因此产生重组收益5,372.04万元。目前,公司正与包括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法院已经判决的违规担保相关方保持密切接触,拟有序、妥善解决担保履约事项。
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一季度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31,512.57万元、5,372.04万元,以上债务重组收益均未达到债务重组协议签订时公司经审计净利润的10%,故公司不需履行审议程序,但每项协议签订后公司均以临时公告方式履行了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2020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及偿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2021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债务豁免函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债务重组是各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商业实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条款约定及履行情况,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一季度重组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
我们检查了,与上述重组事项相关案件判决书、债务重组协议、现金支付的银行流水、相关房产转移资料、债务豁免函、新光圆成相关公告;查询了上述交易对手的股东、主要人员等情况,未发现上述交易对手与新光圆成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上述交易对手与新光圆成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债务重组具有商业实质,新光圆成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事项八:年报显示,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往来款”发生额为204,940,469.26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往来款与保证金”发生额为128,612,245.06元,同比增幅较大。请说明上述往来款对应的具体事项,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是否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涉及)。
回复: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往来款”具体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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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下“往来款与保证金”具体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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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往来款对应的具体事项,不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事项九:你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于2019年4月25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报告期内,新光集团破产重整工作进展缓慢。截至目前,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已全部被质押或冻结。请说明截至目前新光集团破产重整工作具体进展,继续推进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障碍,并结合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等,分析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回复:
新光集团重整过程中存在关联公司主体众多、业务板块多、资产负债体量庞大且疑难复杂等实际困难。经函询,除少数疑难复杂事项外,债权审查、资产核查、关联企业核查及分类处置等破产重整的主要工作已完成。2020年8月,管理人公开发布《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案件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截至目前,尚无意向投资人报名,管理人将适时继续招募。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质押或冻结。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被司法拍卖用于偿债,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事项十:2020年12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你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费用初步商定为180万元。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前后任年审会计师是否充分做好审计沟通工作,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变化原因。请中勤万信、中兴华会计师分别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原年报审计机构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聘期已满。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自2020年度起更换年报审计机构。在2020年4月28日审议年报相关董事会上未提交关于聘任年报审机构的议案。经过多轮洽谈和谨慎研究、综合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0年10月末达成年报审计机构初选意见,经2020年12月11日、2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自2019年度年报审计结束后,公司并未委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审计工作。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亦不存在到公司开展部分审计工作的事项。就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公司已与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过充分沟通,前后任均知悉该事项且无异议,双方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不存在分歧。公司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多年的专业服务工作表示真诚的感谢。
2019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无内部控制鉴证服务。2020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内部控制鉴证费用为30万元,合计180万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我所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或公司)2016年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自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年审结束后,公司未再委托我所开展任何审计工作,故不存在公司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与我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事项。公司2020年12月2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后任会计师中兴华与我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前后任会计师的相关沟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回复:
2020 年 12 月 11 日新光圆成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拟聘任中兴华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2020年12月28日新光圆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与前任会计师中勤万信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工作。
我们与新光圆成签订的2020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150万元,与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一致。我们与新光圆成签订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2020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收费金额30万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收费合计180万元。审计收费变动原因为2020年度增加了内部控制鉴证的服务内容。
事项十一:2021年度一季报显示,你公司自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但无需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请结合你公司承租资产情况(如有)等,说明无需按照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初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资产负债表科目进行重分类和列报的原因,是否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1)公司作为承租人
新租赁准则第三十、三十一及三十二条规定:对承租人而言,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作为承租方,主要租赁资产是员工宿舍和办公场地;精密机械制造业务作为承租方租入了六辆员工通勤车(按年度签署合同,210元/趟,按年度通勤次数结算),公司认定该类租赁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公司作为出租人
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业务处理方面,公司作为出租人不涉及对期初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重分类和列报。公司的出租业务属于经营性租赁,不属于融资性租赁,不需对期初报表科目进行重分类和列报。
综上所述,目前公司发生的出租及承租资产情况无需按照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初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资产负债表科目进行重分类和列报,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
事项十二:你公司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集中度为47.89%。请说明你公司2020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具体名称、主要采购内容及定价依据,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公司2020年度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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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供应商主要为公司精密机械制造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精密制造业务分部每年按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评价、选择供应商,并持续规范管理。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事项十三:你公司股价在年报披露前后连续涨停,于4月13日、4月29日、5月12日三次触及异常波动标准。请你公司核查说明以下问题:
(1)根据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一一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关注、核实相关事项,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对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要求其书面回复。
(3)根据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你公司年报信息在未公开前是否向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是否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4)核查定期报告敏感期内及近期是否存在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回复:
(1)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一一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年报前后公司股票三次触及异常波动的情况进行了必要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期未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近期只有个人投资者通过电话咨询公司相关事项,咨询内容大多为公司债务重组、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及公司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况,交流过程中公司未表述任何违反信披制度的内容。公司年报信息在未公开前未向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4)经核查,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一季报披露日前三十日至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一季报披露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及近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