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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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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9版)

2021-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伊犁能源-100万吨煤制油工程、新疆能源-200万吨煤制油工程、煤制油-200万吨煤间接液化工程、大马铁路本期在建工程分别增加6,574.41万元、10,136.03万元、6,413.09万元、252.76万元,除新疆能源-200万吨煤制油工程公司拟停止推进外,上述其他工程项目本期在缓慢建设中,由于本期在建工程增加占预算的比例较小(保留2位小数点接近0),因此本期披露的在建工程进度和上期一致。

(3)补充披露其他项目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项目、形成原因、资金来源、本期变动、工程进度等;

其他工程项目构成如下:

单位:元

■■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伊泰煤炭公司的回复,我们执行的审计或核查程序如下:

①对工程项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评价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本期增加:查阅公司资本支出预算、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等,检查本年度增加的在建工程是否全部得到记录;检查本年度增加的在建工程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如立项申请、工程借款合同、施工合同、发票、工程物资请购申请、付款单据、建设合同、运单、验收报告等是否完整,计价是否正确;

③检查在建工程的本期减少:了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政策,并结合固定资产审计,检查在建工程转固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挂列在建工程而少计折旧的情形;

④检查利息资本化是否正确。复核计算资本化利息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实际支出数以及资本化的开始和停止时间;

⑤实施重要在建工程实地检查程序;

⑥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出现减值情形,是否应确认减值准备;

基于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我们没有发现伊泰煤炭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

三、其他

6.年报显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15.71亿元,同比增长67.40%。主要系本期新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公允价值变动所致。请公司:(1)补充披露新增具体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2)结合相关投资项目的会计处理,说明公司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新增具体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公司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的具体投资性项目如下:

单位:元

(2)结合相关投资项目的会计处理,说明公司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原因,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本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以实现现金流量。即使本公司在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也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来说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因此,在初始确认时,为了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本公司将上述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伊泰煤炭公司的回复,我们执行的审计或核查程序如下:

①对资金循环(投资)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评价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②询问公司管理上述金融工具投资的业务模式,考虑管理层选择划分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理由是否合理;

③确定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正确及存在:获取并查验开立基金等账户手续及相关文件;获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协议、章程、对价支付凭证等支持性证据,与明细账余额核对;

④抽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增减变动的相关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⑤检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基于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我们没有发现伊泰煤炭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

7.年报显示,公司本年销售费用为11.67亿元,其中运输装车劳务费5,947.4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运输装车劳务费产生的原因,结合销售合同的具体约定,说明公司未将相关费用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本公司2020年报披露本期运输装车劳务费5,947.45万元,包含运输费、劳务费、装卸搬运费分别为5,407.71万元、517.44万元、22.30万元。本期受新冠疫情影响,上半年伊泰化工及伊泰宁能化工品的销量大幅度下降,形成化工品库存积压。由于伊泰化工及伊泰宁能化工厂区成品罐区储存量有限,超出厂区成品罐区储存量的库存,公司在宁夏、天津等租赁了外租库用于存放该部分存货。从伊泰化工及伊泰宁能化工厂区转移存货至宁夏、天津等外租库发生的运输费等本期计入销售费用核算。存放在外租库的库存后期直接在外租库实现销售。上述运输劳务费是商品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为实现商品销售而移库的费用支出,不属于销售合同签订后为履约义务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因此,该项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公司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伊泰煤炭公司的回复,我们执行的审计或核查程序如下:

①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计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变动的合理性;计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②对本期发生的销售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③对销售费用执行截止测试;

④检查销售费用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和披露。

基于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我们没有发现伊泰煤炭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回复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

8.年报显示,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6.57亿元,同时根据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分配现金总额为7.35亿元。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本年业绩亏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现金分红的主要考虑,分红金额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及后续资金使用。

公司回复:

公司在2020年业绩亏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现金分红,主要是考虑到2020年亏损的原因是控股子公司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所致,并非经营性亏损,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且公司现金流充足。因此,分红金额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及后续资金使用。此外,公司考虑到未来的盈利状况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决定在2020年业绩亏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现金分红。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