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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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
价格公告

2021-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2021-017

转债简称:星宇转债 转债代码:113040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

价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58.00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56.70元/股

● 星宇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16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发行了15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0年11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星宇转债”,债券代码“113040”。

根据《星宇股份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星宇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00元(含税)。

因此,公司星宇转债转股价格需进行调整,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公司星宇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8.00元/股,于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暂停转股,2021年6月16日恢复转股。根据上述调整公式及利润分配方案内容,调整后的星宇转债转股价格为156.70元/股,自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2021年6月1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证券代码:601799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300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6,159,9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9,007,929.8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周晓萍、周八斤、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30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170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1.1700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700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1.300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182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5156063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