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上接153版)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财务报表审计和相关鉴证服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浩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 霞
年 月 日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均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预计2021年度无日常关联交易之情形。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2556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经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颜爱民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浩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 霞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33.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4.31元,共计募集资金85,747.74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5,558.1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0,18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66.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8,223.62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为27,815.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21]30822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为27,815.68万元,已使用金额为0元。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8,34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8,34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33.35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4.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747.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524.1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23.6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0822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6月4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4,632.65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肇民科技公开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524.12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总额人民币5,558.12万元,人民币5,558.12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1年6月4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1,966.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1,96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五、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632.65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96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6,598.65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行为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并认为:肇民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7号)同意注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3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64.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747.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524.1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23.6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0822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23.62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27,815.68万元。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必须满足:(1)安全性高,风险低;(2)流动性好,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行。
拟投资的产品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低风险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等产品,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所明确的股票及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授权理财到期后的本金及收益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进入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未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六、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事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7,000万元(含本数)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