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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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1.2本次份额转让的交易安排如下:

1.2.1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且完成1.2.4条付款后,就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目的,自丁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及乙方应配合丁方及戊方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会议决议及其他丁方要求的文件。本次份额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合伙企业向甲方、乙方交付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1.2.2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交割日”)起,标的合伙份额在合伙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截至交割日该等标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1.2.3自丁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协议各方应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以使合伙企业就本次份额转让在中基协完成变更登记。

1.2.4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下称“付款通知”),付款通知应载明拟定付款日,且该拟定付款日应不晚于【2021】年【7】月【15】日(下称“最后期限日”),甲方应按付款通知约定将转让价款【22000】万元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

乙方应在指定账户收到相应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后尽快,且最晚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丁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1.2.5各方进一步同意,若最后期限日届满后,甲方未支付完毕转让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应付未付价款),及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主张违约及赔偿责任。

1.3 甲方确认,其已经充分了解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及风险状况,完全知悉合伙协议的所有约定,并同意在本次份额转让交割完成后,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继续遵守和履行合伙企业现行有效的协议。

1.4本次份额转让以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丁方书面豁免之日为前提:

(1)各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取得全部适用法律所需的内部和外部审批,且本协议已经生效。

(2)丁方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已基于其独立自主判断,根据合伙协议第【10.2.2】款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决定,且已将本次份额转让通知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3)各方已根据丁方的要求,适当签署办理本次份额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文件,且基于丁方的独立判断,认为办理本次份额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完成基金备案手续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

(4)于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生效日,各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完整的、正确的和不存在误导性的。

(5)于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没有违反其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约定、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且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各方应促使上述先决条件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成就。

各方同意,若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在2021年【6】月【30】日内成就或被丁方书面豁免,则丁方可要求终止本次份额转让,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本款约定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主张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各方分别向其他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2.1.1组织和资信:(若签署方为机构)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若签署方为自然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权力和职权或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其资产并开展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1.2授权及有效性:其拥有签署交易文件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的组织权力和职权或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或对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得到了所有必要法人行动的合法授权;其签署交易文件均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同意;一经合法签署,交易文件将构成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

2.1.3无冲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不会与以下文件冲突,或者导致对以下文件的违反:(i)其章程文件;(ii)其签署的或者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政府批准;或者(iii)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

2.1.4配合完成变更登记:就本次份额转让,各方承诺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的备案变更手续提供积极和必要的配合。

2.2乙方及丙方进一步向其余各方做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2.2.1本协议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股权结构的描述系真实、完整及准确的;

2.2.2乙方、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标的合伙份额为其自身真实享有,不存在与第三方之间的委托持股、信托、代持等安排;该等合伙份额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不会被查封或冻结,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2.2.3不存在任何法律、法令、行政程序或任何监管部门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2.2.4不存在任何由其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其持有(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或任何标的合伙份额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转让或质押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或类似法律文件。

2.2.5在本协议按约定解除前,乙方不得将标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2.6乙方及丙方同意,其在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的所有陈述、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均为连带的。

第三条保密

3.1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要求,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各方因项目需要接触本协议的董事、经理、职员、顾问、律师等人员,各方应确保该等人员均应附有相同的保密义务。

3.2前款保密义务在交易文件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两(2)年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违约及赔偿

4.1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4.2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乙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交割义务且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最后期限日前支付转让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其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款按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若最后期限日届满后30个自然日内,甲方仍未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除按本款继续要求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金之外,乙方及丁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要求甲方将根据本协议受让的标的合伙份额转回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如需),乙方、丁方根据本款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3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甲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1.2.1、1.2.2、1.2.3款)配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及交割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强制执行,并以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为基础,按日支付按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且,若自丁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仍不配合的,除按本款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金之外,甲方及丁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给合伙企业造成其它损失的,丁方及戊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五条其他

5.1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5.1.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并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决议。

5.1.2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各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5.1.3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5.2完整协议;可分割

5.2.1 本协议构成各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它们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基金本案签署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与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5.2.2 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届时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达成与本协议在商业实质上尽可能相似的条款以取代被适用法律法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并据此履行。

5.3费用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协议所述交易中应承担的税费。

5.4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十五(15)日内,各方仍未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充分防控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谋求优质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以提升公司整体装机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其中,投资产业并购基金,借助其资金优势和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方面的先进经验,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培育、储备优质项目是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

宁柏产业投资基金专注于投资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相对稳健、风险整体可控。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总体质量较好,投资回报可期。因此,公司本次受让苏州国创、浙江巽能持有的宁柏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合伙份额,符合公司通过产业基金进行产业布局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公司对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发电领域的布局,提升公司装机规模,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在投资过程中接触获取丰富的产业信息,拓宽公司原有业务的发展渠道,扩大公司目前的业务规模,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现有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05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减持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Goldman Sachs Investments Holdings (Asia) Limited (高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持有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9,530,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451%。截至2021年3月9日,高盛亚洲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8,789,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51%。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高盛亚洲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按市场价格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41,48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即不超过20,741,000股)。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时间区间: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6个月内。

2、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高盛亚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74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3、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高盛亚洲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2日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74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2021年1月12日,减持数量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4、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高盛亚洲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74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2021年3月9日,减持时间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5、截至2021年6月8日,高盛亚洲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高盛亚洲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6月8日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1,481,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截至2021年6月8日,减持时间届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减持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备注:上述减持比例、当前持股比例的计算,股份总数均为截至2020年末的总股数207,410万股。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6/10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21年6月9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风能开发产业基金的议案》;

为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以及为公司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资源,公司董事会同意出资48,400万元,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基金”)、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弦资本”)、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资本”)、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共同投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其中:中车基金、开弦资本为普通合伙人,中车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其他投资方均为有限合伙人。

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目标认缴金额为16亿元人民币。首期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出资;后期出资按项目投资进度进行缴付出资。

公司认缴出资48,400万元,占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的合伙份额为30.25%;首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51.25万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合伙协议以及授权相关部门办理所涉及的具体事宜。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风能开发产业基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投资建设75MW风电项目,项目名称为民权城北50MW风电场项目和商水县张明乡25MW分散式风电项目,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人民币61,601万元。

上述项目投资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避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董事会同意经营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上述项目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风电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开拓区外市场、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投资2,5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与其他投资主体Permanent Idea Development Limited、北京熙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共同成立临沂嘉泽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权限为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一级全资子公司新疆嘉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泽公司”)的100%股权以人民币48,861.73万元转让给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哈密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双方参考新疆嘉泽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48,861.73万元,经双方协商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定为48,861.73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调整2021年度公司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额度的议案》;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流程,保证设立项目公司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公司董事会同意调整2021年度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当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的公司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设立企业和对所投资企业的增资和/或股权转让或收购;……”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度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额度调整为: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021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公司对外投资,包括投资设立企业和对所投资企业的增资和/或股权转让或收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份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22,000万元人民币受让浙江巽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7.945%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17,149万元人民币。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前述相关议案。召开时间及审议事项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05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概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2,5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50%,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成立临沂嘉泽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嘉泽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权限为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开拓区外市场、完善公司的战略布局,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2,500万元,持股比例为50%,与其他投资主体Permanent Idea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Permanent”)、北京熙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熙和”)在山东省临沂市共同成立临沂嘉泽公司。

2021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权限为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其他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Permanent Idea Development Limited

SU YUAN持有Permanent100%股权,为Permanent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Permanent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二)北京熙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左娜持有北京熙和80%的股权,为北京熙和的实际控制人。

北京熙和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临沂嘉泽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电、输电、供电业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股东情况

四、该投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投资事项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完成后,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是否能够顺利运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面临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相关的政策导向,审慎经营,防范和降低可能面对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05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6月2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25日

至2021年6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二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6月10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1年6月24日(8:30-12:00,14:00-18:00)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楼证券法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法规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真方式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伟盛 陈建英

电话:0951-5100532

传真:0951-5100533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750004

(二)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