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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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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2021年6月10日,陈秀明先生持有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热力”或“公司”)39,906,3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46%,系公司第二大股东。

2、2021年6月10日,陈秀明先生与受让方刘玉东先生、质权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华通热力9,746,000股股份(占华通热力总股本的4.752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刘玉东先生。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累计减持比例为8.1929%(含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5%以上股东陈秀明先生通知,陈秀明先生与受让方刘玉东先生、质权人招商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7.85元/股,陈秀明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华通热力9,746,000股股份(占华通热力总股本4.7528%)转让给刘玉东先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76,506,100元,用以归还其在招商证券的股票质押融资借款本息负债,归还融资款后,陈秀明先生所质押股份将全部解除质押。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表中数据具体以实际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后为准。

二、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陈秀明,男,196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319610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

2、受让方:刘玉东,男,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114251978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3、质权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8549B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资本:869,652.6806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3年08月01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三、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原因

出让方(甲方):陈秀明

受让方(乙方):刘玉东

质权人(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华通热力39,906,37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46%。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两笔股票质押合约:第一笔为2018年09月25日签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项下的交易,同时针对该笔交易各方还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第三方担保协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下,丙方享有甲方持有的1,647.92万股华通热力股票的质权。

第二笔为2019年9月25日签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项下的交易,同时针对该笔交易各方还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第三方担保协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下,丙方享有甲方持有的1,327万股华通热力股票的质权。

甲方、乙方、丙方根据深交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并质押给丙方的华通热力9,74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5%)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方、乙方、丙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二)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通热力股份(股票代码:002893)9,746,000股(大写:玖佰柒拾肆万陆仟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丙方同意甲方转让上述股份。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甲方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方、乙方确认,转让价格为本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的7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优先支付至丙方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的负债金额。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0%转让款即(本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转让股数:9,746,000股)*70%,该款项优先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丙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两笔股票质押融资借款。乙方向丙方转账金额以截止到乙方转账时甲方在丙方的实际负债金额为准(甲方在丙方的实际负债金额以丙方通知为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

如甲方、乙方、丙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甲方、丙方应于3个交易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无利息)按原路径退回给乙方。

(五)标的股份过户

1、乙方支付100%转让款即(本转让协议生效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价格)*(转让股数:9,746,000股)*70%,支付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1)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2)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甲方应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前,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费的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以保障过户的顺利执行。

2、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六)费用

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除股份转让款以外的所有税收和费用,本协议有约定的,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如本协议无约定,而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依规定办理;无约定且无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按甲方承担的原则处理。

(七)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事由。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后,陈秀明先生持有公司30,160,3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83%,陈秀明先生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六、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累计减持比例为8.1929%(含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本次权益变动指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秀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秀清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变动。上表中的持有股份数量均为当时持股数量,变动比例均为变动股数占变动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上市以来公司总股本变化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8人,可行权数量为402,000份

● 行权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行权起始日期:2021年6月17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根据《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30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1.17%,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24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1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94%;预留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8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23%。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2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77%。其中首次授予1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62%;预留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58,091,058股的0.15%。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授予200万份股票期权与10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160万份股票期权与82万份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为40万份股票期权与20万份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至纯科技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2、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6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6日发布的《至纯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19-048)。

3、2019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公布的《至纯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4、2019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8月30日,向51名激励对象授予81.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为9.26元/股;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152份股票期权,行权价为18.51元/份。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发布的《至纯科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至纯科技关于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5、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6、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二、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方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公司认为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行权,同意回购/注销4名离职激励对象及1名2020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20万份股票期权。上述20万份股票期权已于2021年5月27日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

(三)第二期股票期权的历次授予情况。

(四)激励计划的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2019年8月30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价格为18.51元/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调整行权价为18.4244元/份。

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9月26日。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截至本公告日,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本次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0%。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公司根据2020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按照规定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8月30日

2、行权数量:本次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02,000份

3、行权人数:本次符合条件的行权人数为18人

4、行权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4244元/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次行权起始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行权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等。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9年8月30日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价格为18.51元/股;2020年6月29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红利0.0856元。故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44元/份。如后续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根据规定相应调整。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期权自主行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股权激励成本计入管理费用。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各项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行权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协商一致,自2021年6月11日起,本公司新增中信建投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等销售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已开通中信建投业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注:A/C类份额间不能互相转换。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http://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四、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投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其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提示

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面值或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2)咨询办法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接44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及授权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应持有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者本人身份证。出席会议者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21年6月28日以前将前述材料传真或邮寄至登记点。

(二)登记时间

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三)登记地点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证券部办公室

邮政编码:435001

电话:0714-6406329

联系人:朱士杰

六、其他事项

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1年6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或“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袁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袁康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袁康,男,出生于1989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2月至2019年3月,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2019年4月至今,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袁康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袁康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6月10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并对《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审议程序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对公司核心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28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8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公司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7)。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1年6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6月23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顺丰快递或EMS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EMS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

收件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35001

联系电话:0714-640632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袁康

2021年6月11日

附件: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康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

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大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6月11日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2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54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