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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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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2021-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21-01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再审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因与武商集团、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铜锣湾告士打道311号皇室大厦2801&2802A。

代表人:周建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

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国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商集团及一审第三人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本案裁定情况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国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营期限届满后武商集团侵占武广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其实质涉及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对公司财产的清理、处置。本案原审已经查明,2015年1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商集团对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2015年4月28日,该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2号决定书,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在此之后的2015年10月,国际公司提出了评估武广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申请。2016年11月8日,武商集团与国际公司达成《框架性意向协议书》,两股东同意在清算组预估基础上,不再另行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直接由清算组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及债务人状况制定清算方案。2017年1月11日,武商集团和国际公司签字确认武广公司的《清算方案》,1月16日,清算组一致同意通过《清算方案》。而直到2017年3月,国际公司才确认评估财产的范围。2017年5月22日,武汉中院裁定确认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即《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报告》。该报告载明了武广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利息收入的处置情况并已列明清算资产列表。国际公司虽然主张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未对本案所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清理、处理,但国际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清算方案》且国际公司亦在《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清算过程中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损失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并不缺乏证据支持。如果国际公司坚持认为武广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有遗漏财产未进行清算,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武商集团与国际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武商集团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公司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广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武商集团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武商集团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武商集团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贸仲委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 号公告)。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7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武商集团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武商集团与武广公司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2013年12月29日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武商集团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武商集团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元月7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武商集团于2014年1月7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元月10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

7、武商集团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05号公告)。

8、武商集团于2014年9月9日收到贸仲委于2014年9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详见2014年9月10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4-026号公告)。

9、武商集团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详见2015年1月24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09号公告)。

10、武商集团于2015年2月2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2015年2月5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10号公告)。

11、武商集团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32号公告)。

12、武商集团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国际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2016年1月21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6-001号公告)。

13、武商集团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3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5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190号(详见2017年6月1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7-013 号公告)。

14、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427元,由国际公司负担(详见2019年1月8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9-001号公告)。

15、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际公司不服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详见2019年2月19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9-002号公告)。

16、武商集团收到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237元,由国际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2020年4月16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20-011号公告)。

17、武商集团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最高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及国际公司《再审申请书》,国际公司不服最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见2020年11月 25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20-054号公告)。

18、武商集团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11185号《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及申请人国际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国际公司以与武商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请求,贸仲委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该案(详见2021年3月18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21-004号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由最高院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