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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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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
重大进展暨解除协议的公告

202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8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

重大进展暨解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开普方熙(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熙控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二、交易进展及解除协议情况

公司与方熙控股及标的公司相关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和《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在未按期分笔收到方熙控股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根据《股转协议》及《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先后向其发出《敦促履约通知函》及《合同解除通知书》。方熙控股已向公司发送回函确认收到解除通知的事实并认可其存在违约行为,虽其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但在方熙控股违约情况下,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根据《股转协议》及《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自《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日解除与方熙控股签署的《股转协议》及《框架协议》,公司保留依据法律法规向方熙控股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权利,同时公司在将来可能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中不受解除通知中任何陈述、主张或要求的限制。

三、风险提示

1、相关协议解除后,公司将保留协议项下及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实体性及程序性权利。方熙控股认可其存在违约行为,但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其声称保留依据法律和协议规定向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未来双方不排除采取仲裁等方式提出各自主张的可能。公司将密切关注仲裁等法律程序(如有)进展情况,积极主张公司权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协议解除后,公司及时与其他交易方推进标的公司股转交易,符合必要的商业合理性和及时止损原则。若公司与其他交易方最终无法达成交易,将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对标的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3、相关协议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签署转让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或“卖方”)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置公司”或“标的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嘉恒”或“买方”),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交易事项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影响:(1)本次交易系公司基于调整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能够有效维持公司利益。(2)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促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实现约人民币5.0-5.5亿元投资收益,以上投资收益为预估金额,未经审计,以最终实际确认金额为准。(4)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万置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风险提示:(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且处于尚未申请延长营业期限状态。各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最终截止日交割完成的,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协议将自动终止,买卖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适用),且视为标的公司营业期限亦于协议自动终止之日提前到期,标的公司股东应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标的公司清算注销事宜。如因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拒绝或延迟等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将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延长导致各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亦将自动终止。(2)万通发展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构成一揽子整体交易,不论何种原因,两者中任何一个交易被解除、终止,另一个交易即亦被解除、终止并恢复至该交易前的状态。(3)本次交易存在因与前次交易对手方方熙控股解除合同事由而进入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可能性,不排除会对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一定影响。

一、交易概述

万置公司系万通发展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万置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6号院的新城国际项目自持物业。万通发展拟转让所持有的万置公司60%股权。2021年6月6日,万通发展与开普方熙(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熙控股”)签署转让万置公司60%股权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前次交易”),因方熙控股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已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协议并保留依据法律法规向方熙控股主张违约责任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及2021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重大进展暨解除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公司与前次交易对手方方熙控股解除协议后,与融汇嘉恒达成股权转让意向,经各方协商,万通发展与融汇嘉恒及标的公司相关方就本次交易签署了《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和《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万通发展转让标的公司6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3亿元,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交易完成后,万通发展预计实现约人民币5.0-5.5亿元投资收益,以上投资收益为预估金额,未经审计,以最终实际确认金额为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2、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融汇嘉恒成立于2015年,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投资行业涉及制造业、医疗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行业等。近两年致力于业务转型,主要谋划推进资产并购和破产重整业务。

3、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中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国际”)和融汇嘉恒均为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中植国际就融汇嘉恒对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及《资信证明书》。

4、融汇嘉恒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本次交易转让标的为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万置公司60%股权。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增资、减资或改制。

标的公司名下享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6号院的合计地上无抵押、无查封、无共有的建筑面积约22,716平方米的物业及地下负一及负二层259个车位。

2、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3、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4、标的公司资产运营情况

万置公司自2001年运营至今,处于对现有资产管理和运营阶段,主要体现在公寓、商业及车位的租赁运营,以及会所的自营。目前现有资产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5、标的公司主要资产账面价值(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6、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二)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置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于2020年12月10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0)第021629号)。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对万置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万置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9月30日经审计后资产账面价值为29,811.58万元,负债为2,485.86万元,净资产为27,325.72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9,811.58万元,评估值为120,479.92万元,增值率304.14%;负债账面价值为2,485.86万元,评估值为2,485.86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7,325.72万元,评估值为117,994.06万元,增值率331.81%。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标的公司名下享有的物业(公寓、底商、会所、车位等)建成时间较早,评估基准日的物业升值所致。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基础法)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0年10月26日,根据万置公司董事会决议(万置董字(2020)第004),万置公司拟向现全体股东分配股利共计11,000.00万元。万置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完成前述股利分配事项,故万置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扣除已分配11,000.00万元股利后为106,994.06万元,对应万置公司60%股权部分为64,196.44万元。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21年6月12日,万通发展与融汇嘉恒及标的公司相关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转协议》和《框架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万通发展本次转让万置公司60%股权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如下:

(一)合同主体

卖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其他股东:Beijing (Premium Housing) Limited (北京(庭园)有限公司)

标的股权:万通发展持有的标的公司60%股权

(二)本次股权转让

万通发展将持有的标的公司60%股权按照协议约定转让给融汇嘉恒。

(三)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交割安排

1、股权转让价款及调价约定

基于下述基础,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万置公司6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630,000,000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价款”):(1)各方认可的标的公司基础股权价值;(2)标的公司截止2021年5月31日(含当日)账上货币资金18,359,154.92元由标的公司各股东按照各自股权比例享有;卖方同意优先将前述账面资金用于抵偿或用于留存抵偿标的公司未清偿的负债或债务,但剩余金额应在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中进行调整。剩余金额应在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前经买卖双方确认完毕。

2、转让价款支付

买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分三期向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20%,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3000万元在协议签署成立当日(如签署成立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签署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在卖方按照《框架协议》相关约定办理完成标的公司经营期限延长的次日(或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向共管账户支付;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买方应当在2021年6月29日(含)前向共管账户支付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40%的款项;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买方应当在2021年7月31日(含)前向共管账户支付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40%的款项,若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则以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买方与卖方应最迟于交割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共管账户的共管状态。

若在买方向共管账户支付任一款项后,非因买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则卖方应将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无息退还买方;如该等原因应归责 于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于买方已经支付款项的100%,但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20%。

3、交割安排

在买方积极配合提供下列工商变更事宜所需全部资料的前提下,且不晚于买方按照《股转协议》及《框架协议》约定支付完成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下一个工作日,标的公司将万通股转相关资料以及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新任法定代表人由买方指定)变更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当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并办理完毕股转交割手续,即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涉及的工商变更事宜(包括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变更等)。上述事项全部完成之日为交割日。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买方自交割日起即成为合法合计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受限于《框架协议》有关交接条款,卖方不再享有和承担相对应的权益和义务。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股转协议》和《框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及加盖公司印章;本次股转获得万通发展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通过;本次股转获得买方股东同意的决定;本次交易其他相关协议签署并生效。协议生效条件已于2021年6月14日全部满足,协议自此日起生效。

(五)违约责任

若买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一期/笔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买方应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受限于《框架协议》就最终截止日的约定,若买方逾期付款达到3个工作日,则卖方有权解除协议;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协议于卖方发出解除通知书之日起被解除,买方均应向卖方支付金额等于股权转让价款的 20%的违约金,卖方有权直接自买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收前述等额的违约金(如有),不足部分买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在买方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下,若卖方及标的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办理完成交割事项、交接事项或共管账户的解除共管事项,则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买方已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因卖方原因逾期达到3个工作日仍未配合申请办理交割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协议于买方发出解除通知书之日起被解除,卖方将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原路无息返还给买方,并向买方支付金额等于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六)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1、各方同意,在买方支付第一期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及万通发展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公告后向标的公司所在地工商主管部门以届时允许的最短延长期限单位申请延长经营期限至少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21日,且以2021年8月1日为最终截止日期(以下简称“最终截止日”),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最终截止日交割完成的,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延迟该最终截止日,协议将自动终止,买卖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适用),且视为标的公司经营期限亦于协议自动终止之日(即最终截止日)提前到期,标的公司股东应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标的公司清算注销事宜。

为免存疑,如因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拒绝或延迟等任何原因,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将标的公司经营期限延长导致各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亦将自动终止,卖方应将其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原路无息返还给买方,买卖双方之间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如各方就本次股转提交工商主管机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版本与《股转协议》不一致的,以《股转协议》约定为准。如《股转协议》的约定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框架协议》为准。

3、《股转协议》和《框架协议》签署的当日,中植国际向万通发展、标的公司及相关方作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承诺并出具《关于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函》。中植国际承诺融汇嘉恒签订本次协议合法有效,并承诺就融汇嘉恒在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向万通发展、标的公司及相关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股转协议》及《框架协议》项下融汇嘉恒相关全部义务、责任履行期均届满之日起2年,该承诺对中植国际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系公司基于调整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能够有效维持公司利益。

2、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促进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实现约人民币5.0-5.5亿元投资收益,以上投资收益为预估金额,未经审计,以最终实际确认金额为准。根据《框架协议》约定,若因标的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分配或用于抵偿、留存抵偿标的公司未清偿的负债或债务而相应调整股权转让价款,可能影响交易对价。

4、公司本次转让万置公司60%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万置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万置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万置公司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已届满且处于尚未申请延长营业期限状态。各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最终截止日交割完成的,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协议将自动终止,买卖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适用),且视为标的公司营业期限亦于协议自动终止之日提前到期,标的公司股东应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标的公司清算注销事宜。如因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拒绝或延迟等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将标的公司营业期限延长导致各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亦将自动终止。

2、万通发展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构成一揽子整体交易,不论何种原因,两者中任何一个交易被解除、终止,另一个交易即亦被解除、终止并恢复至该交易前的状态。

3、前次交易对手方方熙控股在收到公司向其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回函认可其存在违约行为,但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本次交易存在因与前次交易对手方方熙控股解除合同事由而进入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可能性,不排除会对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一定影响。

七、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转让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相关协议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预计实现投资收益将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第(三)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6条规定,本次交易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0)第021629号);

5、《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之转让协议》;

6、《关于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523.2902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1、2019年4月23日,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布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9年5月16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2019年6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4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0,216.8977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35元/股,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6月18日。

2、2020年2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授予370.5569万份预留股票期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7.68元/股,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2月20日。

(三)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1、2019年6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的2018年年度分红方案,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6月6日起,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70元/股调整为:P=P0-v=13.35元/股。

2、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原激励对象1人离职,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调整后,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0人调整为189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70.5569万份调整为367.7777万份。

3、2020年5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3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3人调整为48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216.8977万份调整为10,196.3977万份,注销20.5万份。

4、2020年5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的2019年年度分红方案,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35元/股调整为12.95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7.68元/股调整为27.28元/股。

5、2020年5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1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0人调整为479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196.3977万份调整为10,146.3977万份,注销50万份。

6、2021年3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10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调整后,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79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67.7777万份调整为347.3185万份,注销20.4592万份。

7、2021年5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的2020年年度分红方案,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95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7.28元/股调整为26.88元/股。

8、2021年5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6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按规定取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9人调整为473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至第四个行权期的数量由8,624.4427万份调整为8,579.1808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146.3977万份调整为10,101.1358万份,注销45.2619万份。

综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简表如下:

①股票期权数量历次调整情况

注:初始数量8,624.4427万份,是已剔除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数量。

②行权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四)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2020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15%,480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29.4550万份。由于有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经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注销该名离职人员期权,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0人调整为479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196.3977万份调整为10,146.3977万份,注销50万份,因此,第一期行权的期权激励对象是479名,对应的股票期权是1,521.9550万份,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2、2021年3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40%,179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389,267份,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3、2021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25%,47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523.2902万份,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可进行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1、公司符合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25%,473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523.2902万份,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可进行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6月18日

2、行权数量:2,523.2902万份

3、行权人数:473名

4、行权价格:12.55元/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自主行权业务的代理券商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7、行权安排:行权有效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2022年6月17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授予时公司总股本为2,120,086,162股。

9、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7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473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2,523.2902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五、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473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73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实质性条件已经成就。

本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473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2,523.2902万份。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可行权日后,公司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4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在公司总部29层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由袁海黎董事长主持,九位董事全体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进行,会议召集、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召开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5302公司股权划转至3521公司》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持有的南京际华五三零二服饰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5302公司”)100%的股权,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际华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简称“3521公司”),以推进区域内企业重组整合,发挥协同效应。划转完成后5302公司成为352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授权经理层遵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5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9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袁海黎董事长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史俊龙、徐坚、张继德因其他公务活动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震建、钟云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2日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2021一053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