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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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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1-032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7,842,8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8,533,290.2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2)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致电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1-88995001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股票代码:600746 股票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1-033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0,000万元。

● 委托理财期限:3到6个月。

● 履行的审议程序: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1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二)资金来源

本次使用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494,584股,发行价格为8.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2,999,993.0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927,825.0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4,072,168.0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3日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033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索普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情形。

(四)本次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股东大会已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事宜,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已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公司将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的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及本金的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财务部门已建立台账对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财务部门已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投资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为交易所上市公司。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本次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有利于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募集资金适度、适时进行委托理财,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收益,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虽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最大限度控制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及理财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的《江苏索普关于确定公司2021年度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1)。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募集及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