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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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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1-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连云港涌诚”)持有公司股份11,444,756股,占比9.54%,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2月6日披露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0,8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9%。2021年6月15日,公司收到股东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发来的《关于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5%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连云港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0,8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9%。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3,6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且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7,2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6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股东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收到股东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股东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99,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股东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三)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本公告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履行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生物

股票代码:68829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济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或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17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涌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或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3楼E-218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连云港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连云港涌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或通讯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19楼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1年6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物”、“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生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备注:本报告书数据中比例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主要负责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祥禾在境内上市公司泉峰汽车(代码:603982)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2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祥禾、上海涌创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泓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累计在境内上市公司东箭科技(代码:300978)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8.9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连云港涌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2月6日披露《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因自身资金需求,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0,8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祥禾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目前已合计减持5,999,944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 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祥禾持有公司股份为14,238,4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87%;上海涌创持有公司股份为2,1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8%;连云港涌诚持有公司股份为1,06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9%。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3家企业均受自然人陈金霞女士控制,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4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4%。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6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999,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和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持有东方生物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祥禾、上海涌创、连云港涌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0日和2021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以及《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甘泽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杨利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3:连云港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张占平

签署日期:2021年06月15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甘泽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涌创铧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杨利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3:连云港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张占平

签署日期:2021年06月15日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1-034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大龙山路8号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公司董事长傅仕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葛彭胜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3、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贤榕、熊丽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1-035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7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7日)内,所有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1-037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亚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6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5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90.3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1-036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傅仕涛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6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7.80元/股,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90.32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88551 证券简称:科威尔 公告编号:2021-038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6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0.3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1.12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6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90.32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1年5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马志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6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3)。

4、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5、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5)。

6、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前述相关事项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6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5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90.32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并同意以17.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90.3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6月15日

2、授予数量:90.3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1.129%

3、授予人数:65人

4、授予价格:17.8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并同意以17.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90.3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6月15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90.3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8.79元/股(公司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1年6月1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1.18%(采用科创50成分指数最近1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678%(采用证监会专用设备制造业2020年度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22.58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合肥科威尔电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