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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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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7版)

2021-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6、卢薇的直系亲属

7、彭红英的直系亲属

8、何镇良的直系亲属

何晓亮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六研究所副所长,周永川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副所长。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何晓亮、周永川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劲松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副所长。对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劲松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父亲已于2020年10月份去世,其股票账户自2020年7月份开始由本人母亲代为管理操作。本人及配偶、母亲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配偶、母亲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时本人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向配偶、母亲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及配偶、母亲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况力荣系陈劲松的母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况力荣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配偶陈崇实已于2020年10月份去世,其股票账户自2020年7月份开始由本人代为管理操作。本人之子陈劲松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担任副所长,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陈彦系陈劲松的配偶。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配偶陈劲松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担任副所长,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周强系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发展处副处长。对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周强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本人配偶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时本人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向配偶彭金萍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彭金萍系周强的配偶。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彭金萍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配偶周强在中电科技集团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才发展处副处长,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邓天宇系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邓天宇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父亲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父亲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邓华民系邓天宇的父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邓华民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子邓天宇在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工程师,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卢薇系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卢薇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父亲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父亲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卢贤春系卢薇的父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卢贤春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女卢薇在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彭红英系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彭红英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配偶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配偶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黄剑鸣系彭红英的配偶。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黄剑鸣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配偶彭红英在重庆西南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2021年2月23日签署《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员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持有的1,100股电能股份股票于2021年2月24日卖出,本人自愿将上述卖出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电能股份。

4、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说明,2021年6月15日,上市公司已收到黄剑鸣上缴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收益款。

何镇良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审计员。对于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何镇良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泄漏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电能股份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何仲全系何镇良的父亲、谢崇辉系何镇良的母亲。对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何仲全、谢崇辉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之子何镇良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审计员,其从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电能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情况。

3、在电能股份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除上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电能股份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本人同意委托电能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人在前述期间买卖电能股份股票的信息。本人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机构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机构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公司已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做好了本次交易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调取部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流水等辅助核查程序,并考虑到本次核查程序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调取部分股票账户、资金账户流水等辅助核查程序,并考虑到本次核查程序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查询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等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