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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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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3版)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①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ROE=P÷(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②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基本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1:2021年1-3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未经年化处理。

注2: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帐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利息保障倍数=(合并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额)÷利息支出总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数

(四)公司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695,354.91万元、939,228.06万元、1,226,580.04万元和1,563,655.8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增长较快,一方面系随着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抓住市场机遇,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完成融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所致。

从资产结构来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82%、47.41%、45.40%和49.29%,基本保持稳定,公司流动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18%、52.59%、54.60%和50.71%,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为主。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28,489.54万元、487,939.22万元、503,105.77万元和483,546.44万元,总体呈增长趋势,主要是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而相应增加所致。

在负债结构方面,公司以流动负债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8.50%、91.28%、66.20%和74.55%,公司流动负债以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经营性负债为主。

3、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光伏玻璃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受益于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司产能、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报告期内公司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快速提升。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为306,380.27万元、480,680.40万元、626,041.78万元 和205,671.6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40,731.47万元、71,724.37万元、162,878.38万元和83,781.78万元,均保持了较快增长趋势,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提升。

4、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好,对流动负债的覆盖程度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处于相对合理水平,具备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从长期偿债指标看,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和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总体呈下降趋势,逐渐趋于合理,主要系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可转债(已完成转股、赎回)和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进行融资,资本实力进一步提高所致。

5、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公司资产周转能力的主要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2021年1-3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未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61、4.99、5.02和1.70,总体保持较高水平且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93、7.64、6.95和1.33,公司存货周转率总体较高,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四、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按年将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五)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考虑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六)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配利润的原因、未用于分配利润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利润,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58,937.8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91,778.07万元的64.22%,超过30%,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2019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775.0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5,265万元。

2020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2,704.90万元。

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2,192.90万元,预计于2021年6月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2、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各项业务发展投入,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码:2021-07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编制基础

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的。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到账时间和存放情况

(一)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59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5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剩余承销保荐费人民币28,584,905.66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1,715,094.34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69,7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5,615,049.00元,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4,384,95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2月11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00059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信嘉兴南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广发证券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88375753547)、中信嘉兴南湖支行(8110801012801603829)和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019640) 以及安福玻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59775769945)和工行嘉兴分行 (1204060029000019764)。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使用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255,917,471.78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32,625.64元和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1,499,895.14元),且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

(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45,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截至2020年6月2日止,福莱特实际公开发行可转债1,4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扣除剩余承销保荐费人民币5,636,792.46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338,207.54元(承销保荐费总计为人民币7,523,584.91元,对应增值税总计人民币451,415.09元,其中截至2020年6月2日止福莱特已预付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886,792.45元及增值税人民币113,207.55元,上述增值税不计入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为人民币1,444,025,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8,578,301.90元,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421,698.1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225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凤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国泰君安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67577640767)、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024114)以及安福玻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84477642546)、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024238)和工行凤阳支行(1313072129300256393)。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01,796,631.62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合计人民币4,457,358.22元和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18,117,910.80元)。

(三)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48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截至2021年1月7日止,本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25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84,545,14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6.79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6,509,433.94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990,566.04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482,499,996.81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16,918,05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3,081,943.69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1月7日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008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嘉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浙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国泰君安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400078999786)、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134455)以及安福玻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9747899669)、工行嘉兴分行(1204060029000134579)和建行浙江分行(33050163803509168168)。

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嘉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与国泰君安三方共同监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包括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行嘉兴分行(362378981198)、工行嘉兴分行 (1204060029000134730)。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为人民币559,367,334.85元(其中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合计人民币2,383,605.31元和理财投资收益人民币6,223,002.75元)。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一《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三《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均未发生变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90万吨光伏盖板玻璃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4,384,951.00元。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9)第E00193号)。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前述募集资金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已实施完成。

2、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8,465,092.00元。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0)第E00370号)。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前述募集资金与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已实施完成。

(四)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1、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安福玻璃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4,384,951.00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到期后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产生投资收益人民币1,499,895.14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理财产品资金及相关投资收益均已返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全部使用。

2、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安福玻璃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到期后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累计产生投资收益人民币18,117,910.80元,理财产品资金及相关投资收益均已返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及安福玻璃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到期后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及安福玻璃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合计为人民币650,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人民币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1、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本公司年产 90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和二期项目为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的年度承诺效益来源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完全达产的年均效益,为含税销售额人民币223,513.46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人民币191,037.15万元)。根据该报告,募投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的计划产能为完全达产产能的70%,因此募投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承诺效益相应调整为完全达产时年度平均效益的70%。2019年为募投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承诺效益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人民币133,726.00万元,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65,004.90万元,实现承诺效益。2020年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97,098.37万元,实现承诺效益。

2、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尚在建设中,暂未实现效益。

3、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及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尚在建设中,暂未实现效益。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已完工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人民币万元

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一)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无未使用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6,618,060.70元,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32%,上述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的原因是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处于建设期,尚有部分项目款项未发生或尚未支付。

(三)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01,342,673.67元,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48.38%上述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的原因是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二期项目及年产4,200万平方光伏背板玻璃项目处于建设期,尚有部分项目款项未发生或尚未支付。

七、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本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H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公司拟增发不超过76,000,000股H股。公司本次新增发行H股股票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和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核准和/或批准。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人民币万元

注1: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为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3.26万元及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的投资收益人民币149.99万元。

注2:年产 90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和二期项目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3: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591.75万元,其中于2019年2月11日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25,438.50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53.25万元。

附件二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人民币万元

注1:年产 75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计划竣工时间为2021年。

注2:2020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4,480.45万元,其中于2020年6月2日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6,846.51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77,633.94万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期间,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1,999.91万元。

附件三

非公开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人民币万元

附件四

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人民币万元

注 1:年产 90 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和二期项目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2018年实际效益不适用。

注2:年度承诺效益来源于《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完全达产的年均效益,为含税销售额人民币223,513.46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人民币191,037.15万元)。根据该报告,募投项目投产后第一年的计划产能为达产产能的70%,因此募投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承诺效益相应调整为完全达产时年度平均承诺效益的70%,2019年为募投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承诺效益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人民币133,726.00万元,2019年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65,004.90万元,实现承诺效益。2020年实际销售收入为人民币197,098.37万元,实现承诺效益。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6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人员发出了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文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逐项对照,监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含40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拟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

i: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或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A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A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行人董事会提议;

(2)受托管理人提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条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关于控股股东、董事及监事可能参与认购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所有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阮泽云女士及赵晓非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魏叶忠先生及沈其甫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及祝全明先生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安排前述人员也享有优先配售权。

因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及祝全明先生作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不足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根据《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7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福莱特”)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公开发行预计于2021年12月底完成,该发行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部转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28,783,787.63元和1,619,338,682.64元。假设公司2021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0%、10%、20%三种情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假设本次公开发行的转股价格为32.58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于2021年7月完成,2021年度、2022年度不进行转增股本和股票股利分配,也不考虑分红对转股价格的影响,亦不考虑公司新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8、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46,193,254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以此计算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1,928,988.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1年5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6月实施完毕。

9、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84,545,147股,于2021年1月18日上市。考虑“福莱转债”2021年转股和提前赎回及2020年股权激励股份解禁的影响。

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1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0年非公开发A股股票增加的所有者权益+2020年股权激励股份解禁增加的所有者权益+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可转债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2020年现金分红金额。

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20年及2021年股权激励股份解禁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10、假设不考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11、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下转1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