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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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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33 证券简称:泰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3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62,31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770.11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7,499.76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270.35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8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3月15日,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坦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研发分析技术中心扩建项目”、“工艺开发中心新建项目”、“销售网络及物流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工艺开发中心新建项目”和“销售网络及物流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的“网络平台升级改造建设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万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销售网络及物流网络建设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港联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发展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同意上海万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港联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的多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近日全资子公司上海万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全资子公司万索信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全资子公司上海港联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全资子公司港联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此两份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万索信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万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海万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70090122000400833,截止2021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100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网络平台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鞠宏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港联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港联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海港联宏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账号为03004511955,截止2021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2670000.00元。该专户用途为销售网络及物流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鞠宏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