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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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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7版)

赵女士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16年6月先后担任本行五里堡支行副行长、行长、金海大道支行行长、本行副行长,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本行股东监事、监事长,于2018年6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监事长,于2007年11月至2021年4月担任本行工会主席。加入本行之前,彼于1984年12月至1996年8月先后担任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会计员、会计科长。

赵女士于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管理学院(中国江苏)财务管理专业,并于2008年3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财政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课程金融方向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彼自2009年1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高级政工师,自2015年11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赵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朱志晖先生,1969年8月出生,于2015年6月起担任本行股东监事。彼于2005年12月起任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1年11月起任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3年3月起任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5年1月起任晖达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彼于1987年6月至1993年3月担任河南省轻工经济技术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于1993年3月至2011年11月担任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于1998年5月至2014年12月担任郑州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先生于1996年12月毕业于中共河南省委党校(中国河南)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并于2010年4月取得北京大学(中国北京)经营方略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朱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彼控股的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行318,951,121股A股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朱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马宝军先生,1963年3月出生,于2018年1月起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彼自2016年12月起任河南嵩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0年6月起任肇庆市宝鑫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自2017年6月起任香港德祐有限公司董事,自2020年7月起任中原创新(河南)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彼于1986年8月至1988年11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工业科科员,于1988年11月至1992年3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于1992年3月至1993年11月任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10月任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于1995年10月至2002年5月任郑州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于2002年5月至2011年4月任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2011年4月至2016年8月任国家电投资本控股公司党组成员,于2011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任河南建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任河南厚朴建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先生于1986年7月毕业于中南民族学院(中国湖北)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彼于2005年6月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1994年4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马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马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徐长生先生,1963年10月出生,彼自1987年7月起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任教,自1997年9月起任教授。徐先生自1995年1月起任中华外国经济学研究会理事并自2007年9月起兼任发展经济学分会副会长,自1998年1月起任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自2014年1月起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彼于2000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于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000939)的独立董事。

徐先生于1984年7月毕业于南京大学(中国江苏)政治经济学专业及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1987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湖北)西方经济学专业及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1992年7月取得武汉大学(中国湖北)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此外,因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新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293)2011年及2012年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存在舞弊行为及其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8月给予徐先生(作为该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通报批评的处分。因三峡新材于其2011年及2012年年度报告记载不实,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于2014年12月给予徐先生(作为该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因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其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7月给予徐先生(作为该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通报批评的处分,徐先生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勤勉义务。就本行所知,徐先生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李怀斌先生,1969年9月出生,于2018年6月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且自2018年9月起任本行农业东路支行行长。彼于1997年7月加入本行,并于1997年7月至2018年9月先后担任本行商交所支行员工、总行对公业务部科长、行政区支行行长、东区支行行长、荥阳支行行长、商丘分行行长。此前,彼于1993年7月至1997年7月任郑州粮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

李先生于1993年7月毕业于郑州粮食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前身,中国河南)粮食工程专业,并于2007年8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湖北)金融学专业,取得金融学硕士学位。彼自1998年11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经济师。

李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陈新秀女士,1973年6月出生,自2021年5月起任本行总行营业部主任。彼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21年5月先后担任本行政六街支行信贷科长、资产保全部职员、市场业务部主管、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政通路支行临时负责人及行长、总行营业部临时负责人。此前,彼于1995年3月至1996年7月任郑州市大通城市信用社职员。

陈女士于1994年7月毕业于开封大学(中国河南)财务会计专业,并于2008年1月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学专业。彼自1999年7月起一直为郑州市人事局(现称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助理会计师。

陈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于2021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行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12名董事,其中,3名非执行董事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取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能履职,为满足有关独立董事占比的规定及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未获连任的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将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取得监管部门核准并开始履职之日。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其中,非执行董事王世豪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先生、吴革先生、陈美宝女士以电话或视频接入方式出席会议。本行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王天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天宇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王天宇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夏华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夏华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议案》。

本行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12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王天宇先生、申学清先生、夏华先生、非执行董事姬宏俊先生、王世豪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燕燕女士自当选之日开始履职,其余新任6名董事在取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能履职。根据相关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太峰先生、吴革先生、陈美宝女士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并开始履职之日。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如下:

1.战略发展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天宇先生

委员组成:王天宇先生、申学清先生、夏华先生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世豪先生

委员组成:王世豪先生、谢太峰先生、姬宏俊先生

3.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革先生

委员组成:吴革先生、李燕燕女士、姬宏俊先生

4.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美宝女士

委员组成:陈美宝女士、谢太峰先生、姬宏俊先生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燕燕女士

委员组成:李燕燕女士、陈美宝女士、王世豪先生

6.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太峰先生

委员组成:谢太峰先生、吴革先生、王世豪先生

7.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天宇先生

委员组成:王天宇先生、申学清先生、夏华先生

本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王天宇先生简历

王天宇先生,1966年3月出生,于2005年12月起担任本行董事,且于2011年3月起担任本行董事长,主要负责本行整体运营及战略管理。

王先生拥有逾28年银行业务运营及管理经验。彼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11年12月先后担任本行经五路支行行长及本行副行长、行长。王先生于2012年5月至2021年4月担任本行附属公司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加入本行之前,彼于1988年7月至1992年11月担任中国职工旅行社及龙祥宾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并于1992年11月至1996年8月担任河南省豫工城市信用社副主任。此外,王先生于2013年1月起担任第十二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5年4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于2018年1月当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王先生于1988年6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中国河南)财政专业及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6年6月取得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5年1月取得清华大学(中国北京)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2018年12月取得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湖北)经济学博士学位。彼自1998年12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可的高级会计师。

王先生持有本行27,503股A股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夏华先生简历

夏华先生,1967年8月出生,于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分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工作,并协助王天宇先生分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办公室和董事会战略发展部。此外,彼于2019年12月起任本行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先生拥有近31年银行业经验。彼于2011年12月加入本行,于2012年2月至2020年7月担任本行副行长。在加入本行之前,彼于2003年9月至2011年12月于原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先后担任国有银行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监管调研员职务,于1996年8月至2003年9月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担任伊川县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济南分行郑州监管办事处合作金融机构处主任科员、农业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并于1990年7月至1996年7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外汇科科员。

夏先生于1990年7月毕业于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中国北京)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及取得工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10月取得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中国上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自1995年6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经济师。

夏先生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夏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行于2021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在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6人,其中,徐长生监事以电话接入方式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长赵丽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赵丽娟女士为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赵丽娟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马宝军监事、赵丽娟监事、陈新秀监事为本行第七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徐长生监事、朱志晖监事、李怀斌监事为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本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的议案》。

同意马宝军先生为本行第七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徐长生先生为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赵丽娟女士简历

赵丽娟女士,1962年9月出生,于2016年6月起担任本行监事、监事长。此外,彼于2017年11月起任本行子公司浚县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女士于1996年8月加入本行,并于1996年8月至2016年6月先后担任本行五里堡支行副行长、行长、金海大道支行行长、本行副行长,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本行股东监事、监事长,于2018年6起担任本行职工监事、监事长,于2007年11月至2021年4月担任本行工会主席。加入本行之前,彼于1984年12月至1996年8月先后担任郑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会计员、会计科长。

赵女士于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管理学院(中国江苏)财务管理专业,并于2008年3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北京)财政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课程金融方向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彼自2009年1月起一直为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高级政工师,自2015年11月起一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认可的高级经济师。

赵女士不持有本行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情况外,与本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

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17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1年5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刊载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H股通函;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1年5月1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了《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9:00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州银行大厦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4,712,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39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53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098%。

综上,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8,244,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34027%。

2. 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1,02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6.97378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532,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33492%。

综上,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4,55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8.007276%。

3. 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3,688,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18.785994%。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上述议案第16至第19项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议案第8项的审议,郑州市财政局、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河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国原贸易有限公司、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A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H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上述议案未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冰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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