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6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7版)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海达明德、广州正达、汇普直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公司/本合伙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公司/本合伙授权公司按照本公司/本合伙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公司/本合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4、持股董事赵凌阳、张颖、陈巧,高管邵妍、托新权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其他机构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公司/本合伙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合伙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本公司/本合伙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公司/本合伙授权公司按照本公司/本合伙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公司/本合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本公司/本合伙确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本合伙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就本承诺函的签署、生效有关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合伙签署之日起生效。

6、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承诺

本人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人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或薪酬等款项。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刘宇晶承诺

本人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人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或薪酬等款项。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海达睿管理、海达投资、海达明德、广州正达、汇普直方承诺

如本公司/本合伙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公司/本合伙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本合伙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本合伙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公司/本合伙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公司/本合伙支付的分红等款项。

本公司/本合伙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本合伙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就本承诺函的签署、生效有关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合伙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相关主体”)应协商确定启动本预案规定的及/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届时要求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该等具体措施将在公司及/或相关主体按照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依法实施。

(1)控股股东增持A股股票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控股股东的自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在上述任一情形下,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50%,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10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应当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A股股票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且在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下,公司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

公司制定的回购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回购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单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回购A股股票的方案应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六个月内实施。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上述回购方案生效后及回购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终止回购;如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应当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票(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并以不低于各自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单一会计年度内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当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主体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5)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应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实施上述既定的股价稳定措施过程中,公司和相关主体可以制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股价稳定措施。

3、相关约束措施

(1)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协商确定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否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触发本预案规定的控股股东自动增持义务,但控股股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以及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控股股东无合法理由对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3)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相关主体确定由公司以回购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公司未及时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4)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的约束措施

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管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5)对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约束措施

如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地依法督促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

(6)对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A股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和义务。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

4、预案的生效及其他

本预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上市后自动生效,本预案有效期三年,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计算。

如本预案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将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承诺

本人将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确定由本人以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的,本人将在前述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出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发行人按规定予以公告;如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相关主体未能协商确定拟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触发本人的自动增持义务,本人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提出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发行人按规定予以公告。本人将按照前述增持计划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

本人将严格履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与本人有关的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款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及约束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与本人有关的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本人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且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及约束措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研发力量,将公司自主掌握的核心技术转化为较强的盈利能力。公司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实施部分开展募投项目;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供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以制度的形式稳定公司对股东的中长期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③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如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公司为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依据《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上市后三年内,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现金分配利润的10%,且上市后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现金充裕,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3、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的价格将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开展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于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在该方案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后依法实施。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承诺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股份;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2178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437号内部控制签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439号纳税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438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6440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以及大华核字[2020]007123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927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98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982号纳税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983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980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发行人评估师承诺

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其他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

(1)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规定,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本承诺函第一项所述的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源。

如以上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

(1)本公司不得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本公司不会要求且不会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使用:

①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公司使用;

②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③ 委托本公司进行投资活动;

④ 为本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 代本公司偿还债务;

⑥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将不以本承诺函第一项所述的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源。

如以上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函的签署、生效及执行有关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本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函将在发生以下情形始失效(以较早为准):①利虔不再作为发行人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②发行人从证券交易所退市。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确认,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为本承诺函之目的,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2021年1月28日,利虔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确认,本人控制的北京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朗研)、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奥药业)、江苏永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制药)、广东泓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泓森)、江西泓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泓森)已根据自身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制定了明确的未来发展规划,并已从平台建设、生产线改造、团队搭建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未来,朗研生命仅作为投资管理平台,百奥药业、永安制药、广东泓森、江西泓森将继续从事原料药、制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不会从事药物研发外包服务业务。

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朗研生命、百奥药业、永安制药、广东泓森、江西泓森将严格执行上述发展规划,专注于从事原料药、制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不会从事药物研发外包服务业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2021年2月3日,利虔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百奥药业与阳光诺和发生潜在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百奥药业实际控制人期间,为了避免百奥药业与发行人发生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输送、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本人将通过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方式,促使百奥药业仅为储备自身品种之目的委托医药研发企业进行药品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研发服务,并促使百奥药业不对外转让由此形成的技术成果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权益;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应按照以下两者中孰高的金额向发行人进行赔偿:(1)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2)百奥药业因对外转让技术成果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取得的收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控制的其他企业朗研生命、百奥药业、永安制药、广东泓森、江西泓森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专注于从事原料药或药品的生产或销售业务,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2021年1月28日,朗研生命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朗研生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于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永安制药有限公司、广东泓森医药有限公司、江西泓森医药有限公司)制定了明确的未来发展规划,并已从平台建设、生产线改造、团队搭建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未来,本公司仅作为投资管理平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从事原料药、制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不会从事药物研发外包服务业务。

本公司承诺,在利虔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执行上述发展规划,专注于从事原料药、制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不会从事药物研发外包服务业务。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百奥药业、永安制药、广东泓森、江西泓森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制定了明确的未来发展规划,并已从平台建设、生产线改造、团队搭建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未来,本公司将继续从事原料药/制剂的生产和/或销售业务,不会从事药物研发外包服务业务。

本公司承诺,在利虔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执行上述发展规划,专注于从事原料药、制剂的生产和/或销售业务,不会从事药物研发外包服务业务。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