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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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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72号),公司就问询函所涉事项认真核查,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有:公司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计提预计负债113,409,224.90元;无法判断建华医院原董事长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你公司:

(一)详细说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纠纷原因,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1、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情况说明

(1)2018年4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9《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BX一2017239一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委托购买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179,804.00元,租赁期及租金支付期为36个月,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0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与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截至2018年4月13日,被告已拖欠4期租金,共计人民币797,756.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797,756.00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382,048.00元,共计人民币7,179,80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4,446.85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并自2018年4月14日起,每日按人民币7,179,804.00元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8,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反诉宝信国际(被反诉人一)及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反诉人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一、被反诉人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反诉人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反诉人向被反诉人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反诉人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反诉人二,被反诉人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反诉人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反诉人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反诉人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反诉人曾就被反诉人一、被反诉人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一、被反诉人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3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663,950元;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83,978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63,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四、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五、驳回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7,983元(建华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另案诉讼费66,329元(宝信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建华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宝信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18年6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6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6一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8,026,200.00元,租金期为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7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三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18年6月8日,被告已拖欠6期租金,共计人民币1,337,700.00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1,337,700.00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326,250.00元(该金额为租赁保证金362,250.00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663,9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25,966.75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8日),并自2018年6月9日起,每日按人民币7,663,950.00元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起诉宝信国际(被告一)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建华医院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建华医院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建华医院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3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55,804元;二、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1,511.37元(截止2018年3月20日),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55,8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本诉受理费66,176元(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33,488元(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18年7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7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7一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1,665,764.00元,租金期为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0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三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18年7月2日,被告已拖欠7期租金,共计人民币2,268,343.00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2,268,343.00元,未到期租金8,870,905.00元(该金额为租赁保证金526,516.00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1,139,24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33,639.3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日),并自2018年7月3日起,每日按人民币11,139,248.00元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起诉宝信国际(被告一)及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华医院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1142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上诉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建华医院的诉讼请求;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建华医院支付被告宝信国际租金11,139,248元;3、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建华医院支付被告宝信国际利息127,254.04元(截止2018年6月13日)及自2018年6月14日起,以11,139,248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建华医院支付被告宝信国际律师费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5、驳回被告宝信国际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1,795元(原告建华医院预交),由原告建华医院承担;反诉费45,019元(被告宝信国际预交),由被告宝信国际承担1,000元,由原告建华医院承担44,019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被告宝信国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897号,裁定如下: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2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陕0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117,085.5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664,082.50元(截止2018年7月11日)及自2018年7月12日起,以44,117,085.5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12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133,708元(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1,708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8年7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8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BX一2017238一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46,202,400.00元,租金期为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2017年12月1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三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18年7月11日,被告已拖欠7期租金,共计人民币8,983,800.00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8,983,800.00元,未到期租金35,133,285.50元(该金额为租赁保证金2,085,314.50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4,117,08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06,185.6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并自2018年7月12日起,每日按人民币44,117,085.50元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起诉宝信国际(被告一)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华医院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115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上诉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支付租金44,117,085.5元;3、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支付利息664,082.5元(截止2018年7月11日)及自2018年7月12日起,以44,117,085.5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支付律师费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12元,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预交,由建华医院承担;反诉费133,708元,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承担2,000元,由建华医院承担131,708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宝信国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2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陕民终917号,裁定如下: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2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陕0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139,248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154,201.96元(截止2018年7月2日)及自2018年7月3日起,以11,139,248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1,795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45,019元(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019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以上案件建华医院均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5)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情况说明

2019年报,公司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计提预计负债共计7,010.01万元。2020年报,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一审判决及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并咨询律师的意见后,公司对逾期利息补提预计负债4,330.91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共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11,340.92万元,具体金额(单位:万元)如下:

注:上表中租金合计金额与2019年末计提金额差异32.4万,系本期根据判决情况确定赔付租金金额所致。

综上,公司就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计提预计负债113,409,224.90元依据充分。

会计师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相关预计负债金额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由于宝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影响重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与该事项相关的披露。具体情况详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信会师函字[2021]第ZF328号】。

(二)说明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如是,请及时做出风险提示。

说明:

建华医院原董事长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目前正在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刑事司法程序尚未终结。鉴于梁喜才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客观上无法对部分报表数据作出说明,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进一步确认上述事项的结果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主要涉及事项有:在个别时间存在建华医院的公章、法人章临时由一人负责保管的情况,建华医院公章、法人章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子公司康华医院二期住院大楼建设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装修造价为5,000万元,2018年在装修设计方案变更,预计造价将发生较大幅度上升时,未按《合同管理制度》及《工程建设内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变更相关的审批程序,仅在需要支付装修工程款时执行了重大事项审批,且在付款审批时也未及时关注到装修工程的送审造价和初审匡算造价均已超过合同金额50%的情况。请你公司:

(一)核查建华医院报告期内公章、法人章的使用情况并说明建华医院的公章、法人章内控管理缺陷是否对公司报告期内产生不利影响,以及整改情况;

说明:

针对建华医院报告期内公章、法人章的使用情况,实施了检查建华医院公章、法人章的台账,预留印样与物理印章一致,检查印章交接单,交接记录连续完整,印章交接人、保管人与公司派往建华医院的工作小组成员一致,检查报告期内用印申请单及用印登记表,用印登记表上的使用人记录完整,用印申请单上的用印事由与用印登记表上的基本一致且申请单均由公司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同时,根据用印登记表上的内容通过抽样检查用印后留档的相关合同、协议未见异常,审批流程完整。公司在报告期内为加强对建华医院的管控,在印章管理上存在的内控管理缺陷未对公司报告期内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针对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对子公司建华医院的相关印章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公章、法人章等印章已分别指定不同人员专门保管,完善印章的审批、使用、登记、交接流程管理,并不定期对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为更好的对子公司建华医院的印章进行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相关工作流程可溯、记录可查,规范所属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印章使用的审批以及合同订立审批的流程,公司于2021年5月又制定并下发了《建华医院及其下属子公司印章管理与合同审批信息化管理的规定》,以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理。

(二)核查康华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变更是否对在建工程核算产生影响,往期财务报告是否存在会计差错。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康华医院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建设”)于2018签订室内装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装修协议价款暂定为5,000万元。2018年7月,样板房建成后,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的领导小组进行了现场考察,认为原装修方案档次偏低,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情况不符合现代医院的发展需要,故调整装修方案,升级装修材料,提升品质。同月,康华医院工程部就工程升级改造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设计公司也重新调整了装修方案。方案调整后,康华医院正式开始对二期住院大楼进行装修。因相关经办人员疏忽,未按《合同管理制度》及《工程建设内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调整装修方案增加的装修费用执行合同变更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信息也未流转至医院财务部。

2019年10月,康华医院二期住院大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但部分工程因决算未完成,按合同预算造价金额暂估,其中室内装修工程暂估转固金额为5,000万元,2019年11月,恒力建设提交装修工程送审造价,金额为10,206万元。

按照康华医院与恒力建设协议约定,以康华医院委托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正式审核报告数据为准,按审计后的金额进行决算。康华医院聘请浙江同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咨询”)进行工程审计,同方咨询为康华医院上述工程基建项目提供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涵盖清单及预算编制、过程造价控制与工程结算审核)和对项目实施过程规范性的建议。

截止2019年末,康华医院共支付恒力建设装修工程款4,750万元。2020年1月,因结算施工方农民工工资需要,恒力建设向康华医院要求支付部分工程款。康华医院根据同方咨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的《工程全过程管理咨询建议》中“装修工程送审造价10,206万元,从紧匡算暂按7,500万元,本期可考虑支付不超过1,020万元”的建议,同意支付恒力建设装修工程款1,020万元。因康华医院室内装修工程量较大,工程审计进度较慢,截至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该装修工程仍未完成工程审计;且由于相关经办人员疏忽,医院财务部未及时关注到该装修工程的送审造价和初审匡算造价均已超过合同预算造价金额的情况,导致未及时调整该装修工程的暂估转固金额。

若根据同方咨询建议匡算造价7,500万元计算,康华医院2019年末该装修工程少暂估转固2,500万元,导致累计折旧少计提10.28万元。公司在编制2020年年度报告时自查发现该情况后,已对该装修工程按初审匡算造价暂估转固金额进行调整,并自2020年1月开始补提折旧。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但不构成重要的前期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无需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会计师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但会计差错金额未超过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且对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和利润表影响较小,故不构成重要的前期差错,就2020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在建工程的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信会师函字[2021]第ZF328号】。

三、年报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夏英尚有3,729.66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股权转让款是否已经支付,如否,请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说明:

2021年6月2日,公司收到了陈夏英支付的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1,000万元。陈夏英应付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本金303,241,524.00元,截止到2021年6月2日,公司累计收到陈夏英支付的本金及利息306,729,847.74元,陈夏英的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项本金已全部结清。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转让相关珍珠资产的进展公告(十三)》(公告编号:2021-068)。

2021年6月3日,公司收到了陈夏英支付的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利息4,353,967.50元,陈夏英的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项已全部结清。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转让相关珍珠资产的进展公告(十四)》(公告编号:2021-069)。

截至2021年6月3日,公司共收到陈夏英支付的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本金303,241,524.00元及利息7,842,291.24元。陈夏英的珍珠资产股权转让款项已全部结清,本次交易已完成。

四、年报显示,2020年末你公司商誉账面原值为人民币11.04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说明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具体计算过程、主要参数等,是否与以往年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相关子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变化等,说明本报告期计提商誉减值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公司聘请外部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康华医院、明珠医院2020年末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其分别出具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0883号、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0885号的评估报告。

1、商誉减值准备

2、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计算过程

(1)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在本评估项目中,公司对委估资产组没有销售意图,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委估资产组也无活跃交易市场,同时也无法获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无法可靠估计委估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综上,本次评估以采用收益法计算的委估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委估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本次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上一年度的商誉减值测试保持一致。

(2)计算过程及参数选取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实际情况,采用税前企业自由现金流,根据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后,减去铺底的营运资金后,得出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计算公式为: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税前企业自由现金流现值-铺底营运资金;

1)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参数对比分析

A、康华医院

①2020年参数分析

2020年受疫情影响,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有一定幅度下降,二期住院大楼转固,固定成本进一步增加,同时疫情所需的耗材、防护用品增加导致主营业务成本上升,药品受国家政策影响毛利率下降,故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大幅度下降。

未来年度医疗收入预测增长率主要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医院重点科室的发展、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床位等因素进行预测。营业成本主要考虑了人员经费、药品费、日常公用支出等。预测年度第一年增长率较高,主要系2020年受疫情影响收入状况不佳,2021年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同时康华医院加大了对重点科室的发展,新增了营收能力较好的医疗业务,新增床位和提高床位周转率均对未来收入的增长有较大的作用,后续年度预测期收入增长率逐年下降,并呈逐渐稳定态势。毛利率预测期间呈小幅度上升趋势主要系医院二期住院大楼已投入使用,固定成本已在营业成本中体现,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故未来毛利率呈小幅度上升趋势,医院特色科室已走向成熟,逐步趋于稳定,符合行业情况和医院实际情况。

②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注:2020年主营收入预测中2020年的收入系实际经营数据,非预测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0年预测较2019年整体差异不大,2020年预测考虑了疫情以及企业当年度实际经营状况,预测2021年收入增长率有所减缓,在2020年实际经营水平基础上进行预测,根据医院提供的2020年度报表来看,主要受疫情影响,2020年实际主营收入28,111.80万元,未达到2019年预测的收入水平,故2020年预测2021年的收入较2019年预测时有所下降,2020年预测2022年及2023年增长率较2019年预测略有上升,主要根据医院床位增加及分布相关,但收入金额均较2019年预测时有所下降,总体来看,收入增长率最终逐步减缓,至2024年,两年预测基本一致,收入在2020年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有一定幅度的下降调整预测,是基于医院实际经营状况的调整。

总体来看,不存在重大差异。

③主营毛利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毛利率预测两年略有差异,主要基于医院历史毛利率水平进行预测,2019年度的毛利率为25.96%,2019年预测2020年毛利率在2019年实际毛利率的基础上进行预测,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医院整体毛利率大幅下降,2020年实际经营毛利率为17.49%,同时药品毛利率有一定的下降,故2020年预测2021年度毛利率会有所下降,疫情逐步好转,故下降幅度较小。

同时由于新建住院大楼等固定成本增加,2020年毛利率有所下降,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未来毛利率会呈小幅度上升趋势,总体来看,两年的毛利率预测趋势一致,数据上略有下降主要根据医院2020年实际经营水平进行的调整,两年预测不存在重大差异。

B、明珠医院

①2020年参数分析

2020年受疫情影响,齐齐哈尔作为疫情重灾区,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固定成本及疫情所需的耗材、防护用品增加导致主营业务成本上升,同时药品受国家政策影响毛利率下降,故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大幅度下降。

未来年度医疗收入预测增长率主要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医院重点科室的发展、增加专家的坐班轮转次数、加强宣传力度等因素进行预测。营业成本主要考虑了人员成本、药品成本、日常支出等。预测年度第一年增长率较高,主要系2020年受疫情影响收入状况不佳,2021年考虑国内疫情控制良好及新冠疫苗的普及接种,疫情对医院经营造成的影响将逐步减弱,医院将逐渐恢复正常经营,故2021年收入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同时明珠医院加大了对重点科室的发展,增加专家坐诊次数,提高床位周转率等均对未来收入的增长有较大的作用,后续年度预测期收入增长率逐年下降,并呈逐渐稳定态势。毛利率预测期间呈小幅度上升趋势主要系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故未来毛利率呈小幅度上升趋势,医院特色科室已走向成熟,逐步趋于稳定,符合行业情况和医院实际情况。

②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注:2020年主营收入预测中2020年的收入系系实际经营数据,非预测数据。

从上表看出,2020年预测较2019年差异主要系对于第一期预测期收入的差异。2019年对2020年的收入预测采用2020年1-3月实际发生就诊量加计2019年4-12月就诊量并有所增长预测,未考虑期后疫情反复、封城停工等对医院运营的影响,故而2020年实际实现收入较2019年预测收入有较大幅度下降;2020年对于2021年收入的预测,基于2021年第一季度门诊量及住院量较2020年同期均有较大好转,且随着对新冠病毒疫情的进一步了解及控制、新冠疫苗的接种,医院将逐步恢复至正常经营水平,本次对于2021年的门诊量及住院量采用第一季度实际发生数并逐步恢复至2019年水平预测,合计2021年门诊量及住院量约恢复至2019年的88%及79%左右,故而2020年对于2021年收入预测较2019年的预测增长比例较高。2022年-2024年,收入增长比例由于基数不同略有差异。

总体来看,收入增长率最终逐步减缓,故不存在重大差异。

③主营毛利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毛利率预测两年略有差异,主要基于医院历史毛利率水平进行预测,2019年度的毛利率为18.04%,2019年预测2020年毛利率在2019年实际毛利率的基础上进行预测,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医院整体毛利率大幅下降,2020年实际经营毛利率为-1.04%。2021年收入预测的增长,覆盖医院成本且同时药品毛利率有一定的下降,故2020年预测毛利率较2019年均有所下降。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未来毛利率会呈小幅度上升趋势,总体来看,两年的毛利率预测趋势一致,数据上略有下降主要根据医院2020年实际经营水平进行的调整,两年预测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折现率

折现率,又称期望投资回报率,是将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是基于贴现现金流法确定评估价值的重要参数。本次评估选取与被评估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确定折现率后,按照被评估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定税前折现率,计算公式为:

税前折现率=WACC/(1-T)

折现率口径及方法选择与以前年度一致。

综合上述分析,康华医院、明珠医院商誉减值方法、具体计算过程、主要参数与以往年度不存在重大差异。

会计师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康华医院、明珠医院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信会师函字[2021]第ZF328号】。

五、年报显示,2020年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4亿元,同比减少16.96%,其中医疗服务业务收入占比为99.69%,毛利率为3.63%,同比下滑3.91个百分点。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型业务毛利率水平情况说明你公司毛利率水平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型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注:上述行业相关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2020年,公司实现医疗服务业务收入7.22亿元,同比减少16.79%,毛利率为3.63%。导致毛利率同比下滑的主要原因在于:2020年上半年,公司下属医院受新冠疫情突发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了1.70亿元,虽然下半年经营情况有所恢复,但是全年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仍减少了1.47亿元。由于公司的下属医院主要为综合性医院,综合性医院具有较强的重资产经营属性,房屋折旧、设备折旧、人力成本等费用成本的支出弹性较小,因此,公司主营业务成本难以与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同等变化幅度。在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减少16.96%的情况下,营业成本的同比减少幅度仅为13.28%,并由此导致公司毛利率同比减少。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型业务毛利率水平相比,公司业务的毛利率处于偏低水平,主要原因在于:2020年,建华医院营业收入4.28亿元,毛利率为-3.24%,建华医院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比重为59.28%;康华医院营业收入2.82亿元,毛利率为17.73%,康华医院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比重为39.06%。因此,由于建华医院的收入占比较大,固定成本较高,毛利率较低,导致了公司整体的毛利率在行业中处于偏低水平。

六、年报显示,2020年末你公司仍有1.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请结合你公司上述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披露情况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超期未归还补流募集资金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19年10月,建华医院未能如期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建华医院未能如期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年6月12日,建华医院归还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7,000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归还部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截至目前,该资金尚有13,000万元未归还。公司将继续督促建华医院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剩余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综上所述,子公司建华医院存在超期未归还补流募集资金的情况。

会计师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公司说明情况与我们执行核查时了解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具体情况详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信会师函字[2021]第ZF328号】。

七、年报显示,2020年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23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005.42万元。请你公司详细列示大额应收账款明细及其形成原因,并说明报告期末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1、公司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模式、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其中患者个人承担部分采取预收款项后再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模式,医保承担部分按照当地医保结算政策进行结算,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改变。期末应收账款主要系应收医保部分款项,财务人员和医保科人员进行定期催收。

3、同行业信用组合坏账计提政策对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较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更加谨慎,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未发生变动,期末坏账准备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谨慎。

4、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期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大幅增加主要系本期根据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占比增加所致,2020年末公司根据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34,552,268.43元,坏账计提比例为100.00%。

上述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主要系建华医院下属子公司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通”)与相关业务单位设备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其中与黑龙江利浦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浦斯”)的业务合同纠纷根据现有资料,主要为利浦斯向泰瑞通采购型号为force的开源CT一台,总价31,00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5%,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10%,正常运行6个月后付货款65%,余额10%一年内付清;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利息外还需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管辖法院为卖方所在地法院。2017年12月27日,利浦斯已就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了验收单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利浦斯理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该笔账款由审计单位进行了实地现场访谈进行了核实,利浦斯已向泰瑞通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确定了相关金额。

因利浦斯逾期未付款,故泰瑞通就其与利浦斯买卖合同纠纷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7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截至目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尚未最终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0-089)。上述案件泰瑞通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其中与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建筑职工医院”)的业务合同纠纷根据现有资料,主要为泰瑞通与第一建筑职工医院自2017年2月起陆续签订了6份《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2017年2月13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磁核共振MR一套,合同金额为8,625,000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2017年12月25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二)2017年2月13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DR(X射线摄影系统)一套,合同金额为850,000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2017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三)2017年7月6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彩超(IUIS40)、彩超(SST-1500)、彩超(IVIS40)各一台,合同金额为2,160,000元,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7年8月4日、2017年10月19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各一份;(四)2017年7月6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大自血、麻醉机(Am852)、麻醉机(ANBI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凝分析仪各一台,合同总金额1,994,500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2017年12月15日对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五)2017年10月27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智能离子透药治疗仪、生物共振治疗仪各两台,合同总金额6,760,000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2017年11月27日对智能离子透药治疗仪两台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六)2017年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智能离子透药治疗仪共十三台,合同总金额1,300,000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2017年12月22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其中,(一)至(五)项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均为买方接到设备及发票后付清货款。第(六)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首付款,泰瑞通收到首付款7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第一建筑职工医院验收货物合格后泰瑞通申请付款,第一建筑职工医院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支付70%货款,最迟于货物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完全部尾款;合同管辖地法院为买方所在地法院。该笔账款由审计单位进行了实地现场访谈进行了核实,第一建筑职工医院已向泰瑞通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确定了相关金额。

因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逾期未付款,故公司全资孙公司泰瑞通于2020年7月就其与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7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截至目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裁定,驳回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但尚未最终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1-042)。上述案件泰瑞通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根据上述设备销售业务客户逾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客户方的履约态度、履约能力以及诉讼时效等因素,根据法律顾问的诉讼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述设备销售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公司催收政策

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应收账款催收政策,应收医保款项由医保科人员定期与医保局沟通,应收其他款项,由财务人员定期与业务员联系,由业务员与对方单位进行定期催收,并将款项催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如有客户货款出现重大回款风险时,必要时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会计师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信会师函字[2021]第ZF328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74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