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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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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29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发出表决票9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收回有效表决票9张),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二、因公司董事陈向明先生、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在本公司的联营企业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兼任董事职务,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何世猛先生为曹德旺先生的妹夫)、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七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上述延长借款期限事宜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表决结果为:赞成7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关联借款还款期限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第一次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第一次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2021-03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2018年6月28日,经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甲方”)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太原金诺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变更名称为“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金诺”、“乙方”)签署了《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协议”)。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将所持有的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通”)75%股权出售给太原金诺,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00,445万元;其中,北京福通51%的股权作价人民币68,305万元,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及2018年7月4日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6,300万元及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5万元,并配合太原金诺完成上述北京福通51%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太原金诺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2,140万元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7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3)。

2、2018年12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9)。

3、2019年8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1)。

4、2020年6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

5、2021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太原金诺的延期付款及降息申请,太原金诺表示由于资金紧张,申请延长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延期三年,同时申请从2021年7月1日起将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年利率调整为3.85%。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局考虑到:

(1)公司目前仅完成将北京福通51%股权转让给太原金诺的变更登记手续,剩余的24%股权并未变更登记过户给太原金诺,本公司仍作为北京福通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原协议中设有保障公司权益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解除、违约金及滞纳金的支付等;

(3)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为3.85%,本公司调整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年利率;

(4)在太原金诺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了《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6、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太原金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7、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局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709室。

4、法定代表人:孙革。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旅游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科技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转让、推广;节能技术咨询;自动化控制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维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广告业务;汽车配件及用品、机械、电器产品、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及维修;汽车装饰美容;汽车销售;汽车代理上户;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仓储);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自动化控制设备、液压气动元件、低压电气仪表阀门、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建筑装潢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艺品、珠宝首饰、服装、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04年1月19日。

8、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孙革、付培忠合计持有太原金诺100%股权。

(二)太原金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太原金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公告中披露的北京福通75%股权转让的交易外,太原金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三)太原金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太原金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0,105.5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58,792.0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313.52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958.8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379.37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截止2021年3月31日,太原金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9,959.1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59,065.3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893.73万元,2021年1-3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86.4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9.80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太原金诺的延期付款及降息申请,太原金诺表示由于资金紧张,申请延长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延期三年,同时申请从2021年7月1日起将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年利率调整为3.85%。2021年6月1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四)》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承诺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24%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2,14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原协议中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向甲方按季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至乙方付清24%股权转让款止。利息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年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

乙方应在每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本条所约定的利息,应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2,140万元×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即2021年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利息,2022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利息,以此类推,最后一笔利息与24%的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32,140万元一起支付。

利息汇入原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13150101040001079

3、甲方在收到此24%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后,将所持有的北京福通2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将按照原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如乙方未能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利息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补充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上述24%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同时,甲方有权按原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其它条款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6、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四、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四)》,公司同意延长太原金诺的付款期限,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一方面有利于继续推动北京福通24%股权转让事宜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公司同意延长太原金诺的付款期限,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2,1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公司将产生利息收入约人民币3,502.05万元(不含增值税)(计息期间按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共三年计算),增加现金流人民币3,502.05万元(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30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白照华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6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对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有助于金垦玻璃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分别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21-032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关联借款还款期限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借款金额及利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参股公司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 2020年度公司向金垦玻璃采购原材料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7,667.28万元,销售给金垦玻璃原辅材料和设备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91.54万元,提供劳务为人民币35.19万元,接受劳务为人民币0.50万元,铁架租赁为人民币18.12万元。

● 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余额为人民币15,160万元。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借款事项概述

1、2017年2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7年4月26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意公司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及201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6)、《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8)。

2、2017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借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4)。

3、2019年3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同意将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金垦玻璃提供的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15日,同时,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25%股权全部无条件地继续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继续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为上述关联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关联借款还款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3)。

4、本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与金垦玻璃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与金垦玻璃的其他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和25%股权为上述关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为金垦玻璃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余额为人民币15,160万元。

鉴于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即将届满,而金垦玻璃因资金紧张向公司提出了延长借款期限及修改借款利率的申请,考虑到金垦玻璃后续可以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公司董事局同意将上述关联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同时,借款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除上述借款期限延长及借款利率变化外,本公司与金垦玻璃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不变。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双辽市辽西街,法定代表人:金锋,注册资本为30,028,000美元,经营范围:浮法玻璃生产及深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金垦玻璃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1,028.8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052.5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052.52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9,976.3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0,078.92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28.8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金垦玻璃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0,881.8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448.1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448.13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0,433.74万元;2021年1-3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7,477.6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610.0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公司持有福耀(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福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金垦玻璃25%股权,同时,本公司的董事陈向明先生及副总经理何世猛先生为金垦玻璃的董事,故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为金垦玻璃提供借款为关联交易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垦玻璃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万元;

2、借款期限:本公司将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金垦玻璃提供的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

3、借款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

4、借款用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采购、材料采购、补充流动资金和其他工程款等。

四、延长借款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延长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有助于金垦玻璃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垦玻璃25%股权全部无条件地继续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继续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何世猛先生为曹德旺先生的妹夫)、陈向明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七位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张洁雯、刘京、屈文洲出具了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项议案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事前同意的书面意见

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有助于金垦玻璃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分别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在公司董事局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有助于金垦玻璃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分别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金垦玻璃工业双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延长参股公司金垦玻璃的借款期限,有利于金垦玻璃的健康运营,有助于金垦玻璃为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并推动金垦玻璃顺利还款。且金垦玻璃的另外两个股东双辽市金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及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金垦玻璃50%股权、25%股权无条件地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以及金垦玻璃将其拥有的所有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与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全部无条件地抵押/质押给本公司或境内子公司,作为金垦玻璃向本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清偿借款的担保措施,该等担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向金垦玻璃提供借款的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关联借款还款期限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2021-03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独立董事张洁雯女士因受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所采取的临时外游措施影响未出席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刘京先生、董事吴世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朱德贞女士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马蔚华先生和监事陈明森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局秘书李小溪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0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1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2021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制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6)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钟山、陈禄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