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6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97版)

2021-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单位:万元/吨

注:数据来源于上海期货结算价月均价

如上表所示,公司原材料铜及铝的采购价格整体呈上涨趋势,且在2020年下半年一直处在相对高位,尤其在12月出现大幅上涨。

②成品价格走势

为了规避铜、铝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产品主要定价模式是采取“电解铜(铝锭)+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其中电解铜(铝锭)的定价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按照上海现货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等发布的价格,采取点价和均价两种方式与客户进行确定。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市场上同类产品都进行了不同幅度的涨价。公司定价主要收到铜和铝价格的影响,根据市场金属价格情况,也对各类产品售价进行不同幅度的调整。

如上所述,公司产品主要定价模式是根据当时的市场金属价格情况,采取“电解铜(铝锭)+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因此存货一般是不存在跌价准备风险。

(3)存货库龄情况

单位:吨

(续上表)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0年末、2019年末1个月以内库龄的存货结存数量分别为29,575.68吨、25,978.64吨,占期末存货的比例为97.14%、94.74%,故公司存货平均库龄较短,存货发生毁损、滞销的风险较低。

(4)可变现净值

报告期内,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主要从事加工制造业,公司产品主要定价模式是采取“电解铜(铝锭)+加工费”的定价方式,公司库存商品的价格主要随原材料的波动而波动,根据有色金属网查询,铜和铝的价格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故产成品和原材料半成品等不存在跌价。库存商品存在跌价主要系存在残次物资,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跌价测试,经测算存在跌价923.86万元。

综上所述,经测试,公司存货准备计提是充分性,公司2020年较2019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明显增加,主要原因系残次物资库存增加,计提减值增加所致,不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形。

2、结合公司在手订单、产品结构及实际经营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库存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

(1)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收入对比情况

如上表所示,2020年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和销售量仍较上年分别增长3.73%、3.29%,说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较好。

(2)期末库存数量对比分析情况

如上表所示,公司期末存货增长是在产品数量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具体见①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共同影响。

(2)公司在手订单及产品结构及相关配比情况

①公司在手订单情况

如上表所示,公司在手订单与库存商品基本匹配,存货采用在手订单并考虑一定安全储备备货。

②公司产品结构情况

如上表所示,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漆包线和汽车、电子线,2020年度、2019年度占比分别达到86.74%、91.17%,产品结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公司2020年末在手订单量也主要集中在漆包线和汽车、电子线,这两种产品2020年末、2019年末订单量占总订单量都达到了98%,期末产品订单结构符合公司产品结构。

③公司期末库存和订单量匹配情况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期末在手订单量和存货账面结存量变化幅度较为一致,符合公司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库存大幅增加的情形,公司在手订单量和库存结存量变化幅度一致,符合公司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

3、补充披露公司各采购环节是否涉及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采购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采购27.47万元,并已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述关联方采购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各采购环节涉及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1、获取上海期货交易所铜和铝结算价格,核查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趋势。

2、获取报告期期末存货库龄明细表,核查存货库龄变化情况及分析对计提跌价的影响。

3、获取报告期各公司存货跌价测算表审计底稿,核查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计算过程。

4、获取报告期期末存货结存量,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导致库存大幅增加的情形。

5、获取报告期期末在手订单统计表,核查在手订单量的变化趋势与期末存货库存的配比情况。

6、获取涉及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采购明细表,核查未充分披露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基于存货实际情况的考虑,计提跌价充分,较以前年度增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存在前期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存货库存大幅增加的情形,公司在手订单量和期末存货结存量变化幅度一致,符合公司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公司各采购环节涉及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已充分披露。

五.根据公告,2020年9月,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因直接持有华安保险20%股份,在质押公告中将其新增作为一致行动人予以披露。目前,特华投资及一致行动人广州特华、华安保险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05%,合计质押比例48.40%;其中,特华投资持有公司约2%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公司目前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拟向实际控制人李光荣定向募集资金3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公司:(1)结合特华投资对华安保险持有表决权情况、董事会安排、重大经营决策主导及变化等,论证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前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一致;(2)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与其他相关方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1、结合特华投资对华安保险持有表决权情况、董事会安排、重大经营决策主导及变化等,论证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前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一致

根据华安保险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股权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按以下原则推荐:(一)持有公司股份14%以上的股东可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二)持有公司股份7%以上不足14%的股东可推荐1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根据华安保险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执行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保险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公司不向其支付除董事会工作报酬外的其他工资和福利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任职的董事。”

截至目前,李光荣先生持有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华投资”)98.6%股权;特华投资持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42,000万股,占华安保险总股本的20%,为华安保险第一大股东,李光荣先生担任华安保险的法定代表人。特华投资自2005年1月至今一直为华安保险第一大股东,并委派了华安保险五名执行董事中的两名,根据华安保险202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特华投资依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

另外,根据华安保险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2021年第1季度》,李光荣先生为华安保险实际控制人。

综上,特华投资持有华安保险20%的股权,能够对华安保险股东大会产生控制性影响,可以对华安保险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特华投资与华安保险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核实,2017年3月2日公司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决议公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将华安保险作为特华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披露,因对股权质押公告的格式理解问题,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披露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及再质押的公告》(2019-068)、2019年9月3日披露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的公告》(2019-058)、2019年8月3日披露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解除的公告》(2019-045)中,未将华安保险作为特华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披露。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力和执行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

2、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及是否与其他相关方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

李光荣先生拟以现金认购精达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0%,认购金额为30,000万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李光荣先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就认购资金来源,李光荣先生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人确认本次认购精达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精达股份及除本人外的精达股份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本人保证将来也不会接受精达股份及除本人外的精达股份其他关联方与本次认购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本人拥有认购精达股份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本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的自有资金或本人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不存在结构化安排或约定。

本人的认购行为不存在受他方委托代为认购精达股份新增股份的情形,亦未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类似安排认购精达股份新增股份。”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2021-059),承诺“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李光荣先生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李光荣先生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李光荣先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安排或利益安排。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公告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特华投资直接持有公司250,258,3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2%,其中已质押股数为198,000,000股,已被司法冻结股份52,258,383股,分别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9.12%和20.88%”。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01民初1696号之一,上述特华投资持有的本公司52,258,383股股份已解除冻结。截至目前,特华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250,258,38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2%,其中已质押股数为198,000,000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9.12%,不存在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