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5版)

2021-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4、2019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是2019年7月2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19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结果公告》。

6、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

7、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5.51元/股调整为7.18元/股,并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1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10、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注:上表中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均已根据2019年度、2020年度利润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注释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后续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并于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授予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19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2019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7月2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1日届满。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解除限售条件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1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7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75人,其中:郭青、张济春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正在办理回购注销手续;高宁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72人。

三、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249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4,100.0826万股的0.28%。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2020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提请公司董事会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7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7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2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7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5、《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