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6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0日在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6月14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并由监事会主席梅红香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全体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当前监管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调整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前述调整已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涉及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调整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董事会根据前述调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作出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议案的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6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6月14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由沈耿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的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当前监管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董事会对具体调整内容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1,364万元(含51,364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2、转股价格的确定

调整前: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调整后: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3、赎回条款

调整前: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4、回售条款

调整前: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调整后: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5、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调整前:

无。

调整后: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后续双方将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调整前: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下列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①公司董事会;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调整后: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5)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下列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①公司董事会;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桐乡德升胶带有限公司实施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资金,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1,364万元(含51,36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桐乡德升胶带有限公司实施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资金,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8、违约责任

调整前:

无。

调整后:

(1)可转债违约情形

1)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预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承诺按照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发行债券本金,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或本次发行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表决结果: 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当前监管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拟修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1,364万元(含51,364万元)并更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的报批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1,364万元(含51,364万元)。为此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公司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和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及系列文件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当前监管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前述调整已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涉及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阅读,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具体内容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1,364万元(含51,364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转股价格的确定

调整前: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调整后: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3、赎回条款

调整前: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4、回售条款

调整前: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调整后: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5、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后续双方将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调整前: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下列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①公司董事会;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调整后: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5)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下列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①公司董事会;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2)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桐乡德升胶带有限公司实施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资金,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1,364万元(含51,36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全资子公司桐乡德升胶带有限公司实施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资金,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8、违约责任

调整前:

无。

调整后:

(1)可转债违约情形

1)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本预案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承诺按照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发行债券本金,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或本次发行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系列文件的修订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双箭股份”)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1年12月末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1,364.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1.00元/股(即不低于公司董事会召开日前20交易日均价与前1日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0%、15%、30%三种情形。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7、假设公司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8、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9、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了2020年度现金分红事项,在计算2021年度净资产变动时考虑该事项。

10、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每股收益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1500万平方米高强力节能环保输送带项目”,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规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能够促使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改善产品的结构,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巩固市场份额起到积极的作用,并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分析详见《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是从事橡胶输送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00万平方米高强力节能环保输送带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通过引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加强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有利于公司扩展输送带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经营业绩,优化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将人才队伍视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员引进、培养和激励体系,在输送带的研发、生产、管理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均培养和积累了大量的专业人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人员将根据岗位性质和公司整体人力资源战略规划,通过内部培养、外部招聘等多种方式得以补充。公司各部门将按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对所需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进行提前规划,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拥有充足的人力储备。同时,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要的新技术和生产工艺,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胜任。

2、技术储备

通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国内输送带行业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核心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培养了一支规模较大、技术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公司拥有6000平方米的省级企业研究院,2017年6月被认定为中国橡胶行业节能环保输送带技术中心。公司与浙江大学建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太原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东北大学等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是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目前,公司已获得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省级重点科技项目2项,省级新产品21项,共有授权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106项,主责起草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2项(其中国际标准2项),标准涵盖:产品标准、标识标志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等。公司较强的研发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

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耕耘,公司积累了深厚的客户资源,客户群体多为下游行业领先企业或龙头企业,产品畅销全国,并远销五大洲,主要客户包括神华、宝钢、华电、宁波港、力拓、必和必拓等,公司主要客户保持稳定,产品销售情况良好。依托稳定的客户群体,公司拥有稳固的市场基础,为公司进一步开拓新市场及开发新客户奠定了坚实有力的保障。公司将依托现有产品树立的良好市场品牌形象,通过产品技术升级,积极开拓新市场及开发新客户。公司积累的大批优质稳定客户群体,为本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市场保障。

六、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能够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提高使用效率。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业,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和达到预期效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未来将通过不断的运营实践,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股东、董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并依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业绩

公司将完善整体经营流程,加强对采购、生产、存货、销售、回款各环节、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的日常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等各项支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从而全面有效地提升经营业绩。

(五)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要求,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并不断完善,努力提升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七、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耿亮先生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