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减持“南航转债”比例达到10%的公告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21-027
证券简称:南航转债 证券代码:110075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减持“南航转债”比例达到10%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可转债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4号)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发行1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航转债”、“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160.00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55号文同意,公司160.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11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南航转债”,债券代码11007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南航转债自2021年4月2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公司2021年6月21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的通知,6月18日南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10,102,758,000元南航转债全部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数量为1,619,031,728股。本次转股后,南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共10,880,881,085股,南航集团不再持有南航转债。具体可转债转股情况详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次南航集团可转债转股导致其持有的可转债减少数量约占南航转债发行总量的63.14%,超过南航转债发行总量的10%。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南航集团持有南航转债10,102,758,000元,约占南航转债发行总量的63.14%。本次可转债转股后,南航集团不再持有南航转债。
二、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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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21-028
证券简称:南航转债 证券代码:110075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6月1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南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将其持有的10,102,758,000元南航转债全部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本次转股后,南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由约60.42%上升至约64.20%,增加约3.78个百分点,根据相关监管规则,本次权益变动南航集团可免于发出要约。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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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4号)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发行1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航转债”、“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160.00亿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55号文同意,公司人民币160.00亿元可转债已于2020年11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南航转债”,债券代码110075,期限6年,自2021年4月21日起进入转股期。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24元/股。
2021年6月2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的通知,6月18日南航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10,102,758,000元南航转债全部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数量为1,619,031,728股,转股数量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约10.56%。
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18日,累计共有10,103,166,000元南航转债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数为1,619,097,046股;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股份总数增至16,948,399,441股。
本次转股前,南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合计9,261,849,357股,南航集团持有南航转债10,102,758,000元,约占南航转债发行总量的63.14%。本次转股后,南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合计10,880,881,085股,持股比例由约60.42%上升至约64.20%,增加约3.78个百分点,南航集团不再持有南航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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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所持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增加,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21-029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1年6月22日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建议,同意聘任韩文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马须伦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同意选举韩文胜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应参与审议董事6人,实际参与审议董事6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及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马须伦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无不同意见,亦不存在公司股东需要知悉有关其辞任公司总经理的其他事宜,马须伦先生仍担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意见:
韩文胜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名韩文胜先生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了解韩文胜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经验、行业经验、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并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聘任韩文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长乐、顾惠忠、郭为、阎焱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附件:韩文胜先生简历
韩文胜,男,1967年1月出生(54岁),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管理工程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经济师。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副主任,政策研究室主任,人劳科教部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市场营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兼市场销售部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基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9年12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2011年10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2016年10月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7年11月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8年11月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2月转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年1月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2019年5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目前还兼任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1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2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楚雄隆基在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银川隆基在农业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进出口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成套和高技术含量出口卖方信贷贷款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不超过24个月,担保方式为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2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 担保数量:拟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承诺的应付账款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可滚动使用,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9.94亿元和美元6.32亿元(如无特别说明,以下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履约类担保余额为美元7.60亿元,供应链金融类担保余额为1.51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由20亿元增加至40亿元,同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开展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承诺的应付账款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担保,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原额度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概述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将企业和供应商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公司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仅限于公司的供应商,在该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公司在现有交易的供应商中选择资质较好的供应商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合作对象。公司基于和供应商真实的贸易背景,与金融机构、上游供应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高核心企业及供应商的竞争力。
在公司、子公司和上游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授权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银行与第三方平台系统对接,为公司、子公司和供应商提供网络供应链服务。具体合作方式为:
(1)公司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资料,根据采购需求将授信额度分配至下属子公司。
(2)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系统向银行推荐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第三方平台中收到公司或子公司签发的付款承诺函后,可将此付款承诺函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银行,向银行发起融资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3)银行向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发放融资。
(4)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每笔应付账款到期日前的约定时间,将全部承诺付款资金支付至协议约定的收款专户。公司对于自身及子公司承诺的付款具有无条件支付的义务。
(二)额度、期限及合作金融机构
(1)额度与期限:根据业务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银行开展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开展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承诺的应付账款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担保,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以上额度仅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使用,实际担保金额以公司与银行最终签署并执行的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为准。
(2)合作金融机构:银行
二、授权情况概述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具体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内开展具体业务,并签署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关的协议、函件等必要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实际担保金额以公司与银行最终签署并执行的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在不缩短现有供应商的付款账期且与供应商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前提下进行,不影响供应商的供货货期、产品质量等,对公司的日常采购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将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状况产生影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履行支付供应商到期货款的义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9.94亿元和美元6.32亿元,履约类担保余额为美元7.60亿元,供应链金融类担保余额为1.51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3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隆基”)、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
● 担保金额:为楚雄隆基在银行申请的3.74亿元人民币以内信贷业务提供担保,为银川隆基在银行申请的短期信用组合业务提供不高于3.875亿元人民币(含敞口部分)的担保。
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9.94亿元和美元6.32亿元(如无特别说明,以下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履约类担保余额为美元7.60亿元,供应链金融类担保余额为1.51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楚雄隆基在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银川隆基在农业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
1.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楚雄隆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的3.74亿元人民币以内的信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五年。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担保合同为准。
2.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银川隆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申请的短期信用组合业务(业务品种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出口商票融资、进口押汇、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担保额度不高于3.875亿元人民币(含敞口部分)。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新增融资类担保预计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为全资子公司2021年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额度不超过18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上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楚雄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7年1月12日
2、注册地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官洼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5亿元
5、经营范围:单晶硅片的加工、销售;电池片、组件及光伏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楚雄隆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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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9日
2、注册地点: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10亿元
5、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银川隆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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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9.94亿元和美元6.32亿元,履约类担保余额为美元7.60亿元,供应链金融类担保余额为1.51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3号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6.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41.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7,958.5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2月2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21004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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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898.67万元,理财收益2,988.08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8,007.49万元。
2、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9]2988号文《关于核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2,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2,8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28.00万元(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57.18万元(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914.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5日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15日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58号)。
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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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期末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49.90万元;
2、期末余额中12,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21-039)。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了《东方时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因公司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招商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培训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路支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交通银行北京通州分行及招商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本次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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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为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目前正在销户中,未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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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签约银行名称与开户行名称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银行开户网点无签约资格,故由上级支行进行签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中的资金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自行打印明细对账单,并以邮件形式发送乙方,乙方应审核甲方发送的对账单,在确认对账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后,将对账单以邮件形式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大额支取标准参照第六条)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和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丙方)、保荐机构(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已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乙双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双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伟业”)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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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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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份的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3、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科华伟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成辉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4、科华伟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 质押股份风险可控,暂不存在平仓风险,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证明文件;
2、股份解除质押证明文件;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数据明细。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35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事项,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本次被冻结数量为15,64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1.99%,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数量为106,938,5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81.98%,占公司总股本的27.90%。
● 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0,44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3%,目前正与合同纠纷对方积极沟通,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股份,此次股份被冻结事项目前暂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6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函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本次被冻结数量为15,64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1.99%,占公司总股本的4.08%,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本次被冻结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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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工投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0,44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3%,本次被冻结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数量为106,938,5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81.98%,占公司总股本的27.90%,具体情况如下:
■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部分被冻结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工投集团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为其与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产生,目前该纠纷所涉及总金额为392,973,480.00元。
鉴于工投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涉及的诉讼尚未开庭,短期之内不会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暂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工投集团目前正在积极回收应收账款以确保偿还债务,尽快解决此纠纷,将所持公司被冻结股份早日全部解冻。
工投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况,公司与工投集团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上述工投集团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工投集团此次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情况及进展,督促工投集团尽早解除股份冻结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1-026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东方时尚 公告编号:临2021-063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