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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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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1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8,580,7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602,940.6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虞仁荣先生、绍兴市韦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35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3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50805043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22.8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22.52元/股

● “韦尔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 “韦尔转债”转股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至2026年12月27日止,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号)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40万张,发行总额24.40亿元,并于2021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韦尔转债”,债券代码“113616”。“韦尔转债”存续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转股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至2026年12月2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22.83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根据《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韦尔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本次权益分派派发现金股利实施后,转股价格为:P1=P0-D=222.83-0.315=222.52元/股。“韦尔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222.83元/股调整为222.5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3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韦尔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8,91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8号)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8,910,000股,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98,610,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8,9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3.08%。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沈臻宇、丁兴成、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等共9名特定投资者,锁定期为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68,910,000股,将自2021年7月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98,61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9,7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8,910,000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9名认购对象承诺,本次认购所获A股股票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票登记完成日起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盛洋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8,91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1日;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若上述数据存在尾差,即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4,01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7,009,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0.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8793288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涉及的抵债资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过期,现房销售备案正在办理中,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签署将导致部分抵债资产网签时间延期,部分资产的具体网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交易进展,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考虑到房地产行情受疫情影响、国家政策调控等不可控因素,项目进展去化较慢,相关抵债资产可能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房地产”)于2017年1月16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一1),于2018年7月3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编号:MZHZHD-MZHJWFDC2018.07.03-补1),于2019年2月1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1)之补充协议2号》,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一1)之补充协议3号》(上述协议合称为“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截至2021年4月23日,佳旺房地产在合作合同项下欠付置地公司的出资款、合作利润、补偿款合计611,098,220.94元,经置地公司和佳旺房地产友好协商,佳旺房地产以其所有的“怡景花园”项目部分预售商品房(包括住宅、商铺)、项目建筑区划内的用于停放汽车的部分车位权益抵偿部分应付款项248,482,200.00元,佳旺房地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置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就此事项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JWFDCDZ2021042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2018年7月4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11月2日及2021年4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明珠:关于参与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开发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7)、《广东明珠:关于增加“怡景花园”开发项目共同合作投资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8)、《广东明珠:关于与鸿源地产、富兴贸易和佳旺地产就共同合作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广东明珠:关于与鸿源地产、富兴贸易、佳旺地产、星越地产、祺盛实业及正和地产就共同合作投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4)及《广东明珠:关于全资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暨部分债务以资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

2021年5月28日,置地公司收到佳旺房地产发来的《关于怡景花园店铺情况及网签金额变更说明》,佳旺房地产提出:《抵债协议》中的商铺,在早期规划报建时有33间商铺,现确权时按政策变更调整为28间,并变更相应的商铺编号,总面积略有差异。经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怡景花园商铺面积变更影响评估值情况说明》,认为确权实际值与预售评估值相比有增值,但不对评估值进行调整。现佳旺房地产提出方案:

1、2#、3#、5#、6#、7#楼的商铺面积由原预测面积5,492.04平方米调增至5,499.61平方米,面积增加值为7.57平方米。

2、本次交易仍以评估价48,107,500.00元人民币签署3#、5#、6#、7#楼现售合同。

3、因确权期间出现前述商铺差异情况,耽误了网签备案时间,佳旺房地产同时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签署及合同备案工作相应延迟。

为有效解决客观问题及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回收,2021年6月22日置地公司与佳旺房地产签署了《抵债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债务以资抵债的最新进展

2021年6月22日,公司与佳旺房地产就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债务以资抵债签署了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抵债补充协议(一)(编号:JWFDCDZ20210622)

1、协议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

乙方: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

丙方(担保人):广东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钟聪芳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所建六栋房屋商铺编号改按确权主管部门规划要求进行调整,商铺数量由33间调整为28间。

3、甲、乙双方确认,在1#楼4间商铺(预编数量与确权数量一致)面积未出的情况下,2#、3#、5#、6#、7#楼的商铺面积由原预测面积5,492.04平方米,调整为5,499.61平方米(确权面积),误差值(增加)7.57平方米。

4、甲方认为,本次以物(商铺)抵债的核心在于物的价值,在物的价值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商铺的数量(确权)、面积(确权)发生变化是合理的,因此,甲方同意乙方所提出的“用确权实测面积得出新的网签总值签署各套商铺,除7#楼04商铺减值105,100.00元调整为3,035,200.00元签署,即仍以评估总值48,107,500.00元签署3#、5#、6#、7#楼现售合同”变更方案。

5、甲、乙双方进一步同意,在1#楼4间商铺面积未来确权时,如果1#、2#、3#、5#、6#、7#楼28间商铺的总评估值不需要调整,或者该28间商铺总的确权实测面积不低于原预测面积时,即可按确权实测面积办理网签备案。

6、因确权期间出现前述商铺差异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3#、5#、6#、7#楼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签署及合同备案工作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1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签署及合同备案工作延期至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

7、本协议是对《抵债协议》(编号:JWFDCDZ20210423)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其他条款不变,丙方对此予认可和执行。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丙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置地公司与佳旺地产签署补充协议,对涉及佳旺房地产涉及以资抵债事项的商铺的数量及面积进行了调整,相关调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的资产经过调整后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签署补充协议的风险分析

1、本次交易涉及的抵债资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过期,现房销售备案正在办理中,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协议签署将导致部分抵债资产网签时间延期,部分资产的具体网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交易进展,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房地产行情受疫情影响、国家政策调控等不可控因素,项目进展去化较慢,相关抵债资产可能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抵债补充协议(一)》(编号:JWFDCDZ20210622)

2、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怡景花园商铺面积变更影响评估值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1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21,895,038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4,159,717股后剩余股份1,087,735,32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3,719,794.9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0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09,973,160.30元的30.66%。本年度不送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4,159,717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该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87,735,321×0.031)÷1,121,895,038=0.0301元/股

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01)÷(1+0)=前收盘价格-0.030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本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1元人民币;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1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1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83963876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基金”)签署的相关销售协议,自2021年6月24日起,本公司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指定渠道费率优惠,具体基金为:

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太平睿盈混合;A类份额基金代码:006973,C类份额基金代码:007669);

太平睿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太平睿安混合;A类份额基金代码:010268,C类份额基金代码:010269);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业务范围

2021年6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指定渠道办理太平睿盈混合、太平睿安混合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相关销售业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其规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腾安基金有关规定,并与腾安基金约定每期扣款日期及固定扣款金额。

太平睿盈混合、太平睿安混合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以各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准(含申购费),腾安基金可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各基金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以腾安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腾安基金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按腾安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交易确认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相关基金(在该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情况下)的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事宜应遵循腾安基金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转换业务及其规则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补差费=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5)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6)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7)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下列基金,投资者可以在腾安基金指定渠道申请办理下列基金的转换业务:

(1) 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006973,C类份额: 007669);

(2) 太平睿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010268,C类份额:010269);

3、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单一投资者转换转入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转换转入申请。

4、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5、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四、费率优惠

1、申(认)购费率优惠内容(含定期定额投资)

自2021年6月24日起,本公司将不对本公告所列基金参加腾安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含定期定额投资)设折扣限制,具体优惠费率以腾安基金官方公告为准。相关基金原费率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间,若本公司新增通过腾安基金销售的基金产品(具体详见本公司网站),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或定期定额申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费率优惠活动。

2、赎回费率优惠内容

自2021年6月24日起,投资者通过腾安基金指定方式赎回本公司旗下上述基金,其赎回费(不含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的费率优惠以腾安基金规定为准。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此次费率优惠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实行费率优惠,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产品范围以外的基金赎回不享受以上优惠;因投资者违约导致在优惠活动期内基金赎回不成功的,亦无法享受以上优惠。

本活动解释权归腾安基金及本公司所有。相关基金原费率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3、费率优惠期限

具体以腾安基金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详情:

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2、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或021-61560999

公司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

六、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敬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2、上述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对于处于基金封闭期、暂停申购等特殊期间或有其他特殊安排等的有关规定敬请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3、本公告凡涉及在腾安基金办理申购、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其他未明事项,敬请遵循腾安基金的具体安排和规定;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468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4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

部分债务以资抵债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1-049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

部分债务以资抵债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