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6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31版)

202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工大高科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工大高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725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朱焱武、胡伟

联系人:朱焱武、胡伟

联系方式:0551-62207725

项目协办人:夏川

项目组成员:陈明、丁东、周扬、蒋贻宏、王健翔、储召忠、刘民昊、刘金昊、束学岭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朱焱武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和税务师(非执业)。曾担任皖通高速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组成员,中钢天源IPO项目主办人,科大讯飞、蓝帆股份、荃银高科、山河药辅和华骐环保IPO项目以及黄山旅游、皖维高新、四创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铜陵有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成员和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代表人。现为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达创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首发上市的辅导负责人。

胡伟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候选人,安徽省国有企业改制专家组成员,安徽省属国有企业“538”英才称号获得者,安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荣获新财富评选“全国最佳投行业务精英”、证券时报评选“全国十大最佳投资银行家”称号,具有十多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科大智能、科大国创、欧普康视、安徽交规院、安科生物、皖通科技、洽洽食品、金张科技、通源环境、迎丰科技等IPO项目,浩淼科技、国源科技、伊普诺康等精选层挂牌项目,国轩高科借壳东源电器、淮北矿业整体上市、淮南矿业借壳芜湖港、江淮汽车吸收合并江汽集团、安徽水利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合锻智能、应流股份、司尔特、中鼎股份、雷鸣科化、鸿路钢构、广信股份等数十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臻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如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5、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进行减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7、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8、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臻控制的华臻投资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如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6、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工大资产、惟同投资和张利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如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进行减持(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6、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此外,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述限售安排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1、公司自身稳定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公司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

协商后由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不高于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回购公司股票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承诺,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公告。

协商后由本人与发行人同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在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上述有关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十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但不高于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承诺,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的十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票的计划。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票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票计划。

本人按上述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高于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公司自身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与“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相关内容。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推进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充分利用公司技术和产品优势、品牌优势,以更加及时、周到的服务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的实施,在巩固现有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研发创新力度,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具有多年从事工业铁路信号控制与智能调度行业相关的经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平台,持续改善和优化技术研发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公司将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且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2)不侵占公司利益;(3)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果公司上市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和监督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承诺不因今后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联席主承销商银河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义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资产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同)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本人/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企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企业的部分;(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本人/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所有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臻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3)本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活动;(4)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3)如本公司违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本企业违背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果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任职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本人违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臻承诺:如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缴纳不足而产生的单位补缴义务,以及由此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适格、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情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现有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国元证券持有公司0.46%的股权、国元投资持有公司3.96%的股权、镇江银河创投持有公司2.69%的股权,其中:国元投资系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镇江银河创投系联席主承销商银河证券的控股股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33%股权的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各中介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也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

(上接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