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1-039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00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80,164股,募集资金总额204,382.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96.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201,086.2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1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经过董事会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一一“年产40万套轿车用自然纤维等高性能复合材料生产线技改项目” (以下简称“自然纤维项目”)和“汽车电子研发中心技改项目” (以下简称“汽车电子项目”)进行重新论证,上述项目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投入且投入时间不确定,为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相关财务费用支出,经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上述项目变更如下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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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1年6月24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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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Wang Jiangqin、许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