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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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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2版)

202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2版)

4、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拍卖事项

公司基于重整计划之《财产管理方案》中低效资产可对外拍卖的相关规定,将属于低效资产范畴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对外公开拍卖,2021年4月9日,前述拍卖成功,其中对外债权拍卖金额为1.75亿元,长期股权投资拍卖金额为0.25亿元。由于前述拍卖金额与公司账面金额差异较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的情形,故需根据拍卖结果调整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账面价值。

5、存货拍卖属于公司债务重组的一部分,是一揽子交易,公司将所清偿相应债务与拍卖存货、现金、股票补偿之后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而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拍卖后,根据拍卖结果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上述情形导致公司2020年净利润减少33.55亿元。

综上,公司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的拍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二)请说明存货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的原因,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的原因,郴州产投供应链有限公司、郴州市狮子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郴州晟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你公司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存货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的原因,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的原因

依据公司司法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之《财产管理方案》,公司及管理人须对质押存货以及拟剥离的低效资产进行处置。公司及管理人于2021年3月初-4月初委托鑫利丰公司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实施了拍卖工作,其中存货拍卖金额为2.46亿元(不含税),较前期评估值大幅下降,长期股权投资拍卖金额为0.25亿元、对外债权拍卖金额为1.75亿元,较前期评估值大幅上升。

公司及管理人委托鑫利丰公司拍卖前述资产,拍卖前均按规定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郴州日报、中拍平台网等网站、媒体发布公开拍卖信息。拍卖地点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所有拍卖工作均在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拍卖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拍卖流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因此,存货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长期股权投资及对外债权成交价远高于评估价,均为公平、公正、公开的拍卖结果,具有合理性。

2、郴州产投供应链有限公司、郴州市狮子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郴州晟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3)根据工商信息查询得知,郴州产投供应链有限公司、郴州市狮子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郴州晟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前述法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三家单位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均具有独立性,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构成权益性交易。

3、相关会计处理,详见本问题(一)之说明。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存货、债权、股权拍卖的相关资料,核实其拍卖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查询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核实公司存货、债权、股权拍卖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对公司存货、债权、股权拍卖的会计处理重新计算,核实其计算过程的准确性;

(4)对买受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上查询,检查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对存货、债权、股权拍卖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计算过程是准确的,合理的;

(2)公司存货、债权、股权的拍卖系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的,拍卖价格具有合理性;

(3)我们未发现郴州产投供应链有限公司、郴州市狮子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郴州晟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未发现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也不构成权益性交易。

十一、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期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4亿元,2020年3月13日至8月21日,你公司、曹永贵与相关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达成了占用资金的债务转移协议,这些协议均约定生效日期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2020年11月5日,郴州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至此,上述债务转移协议全部生效。曹永贵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得到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显示曹永贵资金占用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一)请以列表形式逐笔说明占用资金具体的解决方式,对你公司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涉及的债务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截至2020年8月24日,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已与19家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达成了合计101,393.43万元的债务转移协议,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2020年11月5日,公司开始实施司法重整。至此,公司及原控股股东与19家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达成的合计101,393.43万元的债务转移协议全部生效,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得到解决。

3、《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公司在开始实施司法重整后,相应的应收原实际控制人的往来达到了终止确认的条件,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请说明占用时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若不符请更正。

公司回复:

之前公司未考虑到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占用资金尚未偿还的期间,本次回复公司将原控股股东曹永贵占用资金的时间更正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其占用时间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每一笔资金占用的明细,检查原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

(2)获取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公司债权人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核实其真实性和可行性;

(3)获取公司为解决原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召开相应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资料,核实其真实性;

(4)获取司法重整的相关资料,核实司法重整的真实性;

(5)结合前述资料判断原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是否已解决,并判断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相应其他应收款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核查结论

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占用时间与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2)公司通过采用债务转移的形式解决原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并终止确认相应其他应收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十二、2018年9月,你公司与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稷业集团”)相互开具给对方共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稷业集团在收到公司开具的商票后即全部在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处背书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双方均未履行支付手续。2019年3月,物产中大提示公司付款,公司拒付。物产中大遂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物产中大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利息及诉讼费用。根据工商信息,法院在2019年9月公布稷业集团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请说明你公司与稷业集团互开商业承兑汇票的原因与商业合理性,稷业集团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你公司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与稷业集团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为了满足双方的融资需要,由于公司与稷业集团之间无其他交易,因此公司与稷业集团之间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具有商业实质。经比对公司的关联方名单,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无证据表明稷业集团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也不存在利益输送或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未发现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减值迹象,请结合稷业集团到期后未履行支付手续及失信情况、物产中大的相关诉讼情况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减值迹象的依据与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18年9月13日和18日,公司与稷业集团签订了两份《备忘录》。备忘录约定稷业集团向公司分别开具一张15,000.00万元和一张10,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公司向银行融资,公司承诺按期归还银行融资后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如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与稷业集团无关;备忘录同时约定公司也向稷业集团开立前述同等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风险对冲,稷业集团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将其退回给公司注销,如因稷业集团原因不能按期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则由稷业集团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与公司无关。

2018年9月14日和20日,公司与稷业集团相互开具给对方合计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稷业集团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后随即全部质押给银行用于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而稷业集团在收到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全部交物产中大处质押背书,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系统)完成了汇票质押登记。

公司与稷业集团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为了满足双方的融资需要,由于公司与稷业集团之间无其他交易,因此公司与稷业集团之间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司与稷业集团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法律效力,故公司将收到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计入应收票据核算,将开出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计入应付票据核算,待双方持有的票据到期前相互退回即可对冲。

2019年3月,公司开具给稷业集团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物产中大通过ECDS系统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根据备忘录的约定拒付。物产中大遂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物产中大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5,000.00万元以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2019年6月12日,佛山中院裁定(〔2019〕粤06民初98号)该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而是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故予以驳回。物产中大不服佛山中院的裁定,继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2日,广东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佛山中院 (﹝2019﹞粤06民初98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佛山中院继续审理此案件。2019年12月3日,佛山中院适用变通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的审理结果与稷业集团有利害关系,2020年1月9日,佛山中院通知稷业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截至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无最新进展。

如前所述,公司收到稷业集团开立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形成了应收票据,公司开立给稷业集团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形成了应付票据,基于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收到票据的一方需在票据到期前归还,但由于双方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未履约,因此前述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在确认后一直没有变化,公司也无法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对冲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

尽管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被持票人物产中大要求付款承兑,并在公司拒绝付款后提起了诉讼,但是截至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仍处于一审审理中,公司基于前述一审裁定认为尚无需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只需将其作为诉讼事项在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即可。

此外,当时根据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显示的稷业集团工商信息,稷业集团系国务院全资持有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级控股孙公司,穿透后的持股比例为63.00%,也未查到稷业集团被法院列为失信人,故公司认为稷业集团作为具有央企背景的公司是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的。

由于公司与稷业集团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是为了双方融资需要,不存在商业实质,且票据到期后双方均未履约,故公司无法对冲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且公司已考虑了开立的票据相应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加之稷业集团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故公司认为,应收稷业集团商业承兑汇票虽已逾期且未承兑,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的约定,双方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实际系无商业实质的融资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融资还款责任,并不存在减值,公司在当时对上述应收票据基于其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采用单项计提的方法未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第八章-金融工具的减值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请说明你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追偿措施,是否已对稷业集团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未采取,请说明原因。

公司回复:

我公司已于2019年5月18日以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报案,该局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另外,我公司安排人员多次与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退回金贵银业开具的2.5亿商票及相关保证金。在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司提起诉讼后,得知稷业集团已把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及时聘请了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二位律师代理应诉,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四)关于公司与上海稷业互开商业承兑汇票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回复:

1、2018年9月14日和20日,公司与稷业集团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相互开具给对方合计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稷业集团开具的15,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后质押给恒丰长沙分行用于贷款融资业务,初始借款金额为15,000.00万元;在收到稷业集团开具的10,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质押给三湘银行用于贷款融资业务,初始借款金额为9,940.00万元。而稷业集团在收到公司开具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全部交物产中大处质押背书,并且在ECDS系统完成了汇票质押登记。

2、前述恒丰长沙分行的借款在到期后公司一直办理了还款或续借业务,直至最后逾期,逾期金额为14,500.00万元;而前述三湘银行的借款在到期后公司也一直办理了还款或续借业务,直至最后逾期,逾期金额为9,940.00万元。2020年11月5日,公司开始司法重整,上述两家银行均向公司及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申报金额和逾期金额一致,公司及管理人均予以认可,并按重整方案预留了相应的股票及现金。

3、截至2021年6月24日,稷业集团开具给公司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中,一张15,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滞留在恒丰长沙分行的电票系统,一张10,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滞留在三湘银行的电票系统。截至2021年6月24日,上述两家银行已通过司法重整受偿相应的股票及现金,公司正与这两家银行协商办理解除票据质押手续,预计本年度内将完成。

4、公司与稷业集团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为了满足双方的融资需要,因此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公司的融资行为,公司已在2017年度董事会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办理相关融资事宜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五)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一)(二)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我们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与应收票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应收票据明细表,并对期初期末的增减变动实施分析程序;

(3)对期末应收票据实施监盘程序;

(4)获取公司与稷业集团签订的相关协议,核实应收票据的交易实质;

(5)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检查稷业集团的工商信息,核实其股东背景及还款能力,是否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6)获取物产中大与公司之间的诉讼资料,并分析该诉讼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准确;

(7)检查与应收票据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稷业集团互开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为了各自融资需要,虽不具有商业实质,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2)我们未发现稷业集团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也未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或资金占用的情形;

(3)截至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即2020年4月28日),我们未发现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减值迹象。

十三、2020年你公司前5大客户、前5名供应商与2019年均完全不同。

(一)请说明2019年、2020年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以及与你公司开展业务的时间等情况。

公司回复:

1、公司2019、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1)2019年度

单位:万元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2、公司2019、2020年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2019年度

单位:万元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3、公司2019、2020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1)2019年度

单位:万元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注]款项已于2021年1月收回

(二)请自查上述客户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你公司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并结合2019年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公司回复:

1、上述客户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经比对公司的关联方名单,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无证据表明上述客户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2、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1)近两年公司供应商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因系2019年公司部分重要供应商因债务原因处于诉讼或已注销状态无法进行购销业务,公司为满足生产只能寻求其他供应商合作。

(2)近两年公司客户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因如下:

①2019年,公司受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影响,经营陷入困境,涉诉事项不断增加,银行账户冻结,经营陷于困境,对已签约客户也无法按期履约;

②2019年前五大客户都是与公司多年合作的大客户,且大多客户都是以向公司预付货款的形式开展业务,当他们了解到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资金及经营困难时,便纷纷要求按期履约或退还预付款,在要求无法兑现的情况下,前五大客户中便有四大客户向法院起诉公司,公司也因此陆续终止了与这些客户的货物交易;

③为延续公司的经营,公司在2020年开拓了一批新的客户,取消了长期协议订单,以现款现货的形式进行货物交易。

(三)请说明你公司与前5大客户发生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相关交易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公司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 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公司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市场交易的条件下的所达成的销售业务,交易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商业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的条件,也不涉及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请说明郴州市骏佳贸易有限公司同时作为供应商与客户的原因与合理性。应收账款余额第四名与第五名均为自然人的原因,与其发生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回复:

1、2020年,公司向骏佳贸易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为8,829.21万元,采用总额法核算,已全部确认收入,无需要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或无商业实质的收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退市新规下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通知》“二、营业收入具体扣除项”第(一)条规定:“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3. 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该通知“三、工作要求”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含追溯重述后)经审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为负值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确定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故公司有关骏佳贸易的收入核算符合该通知的相关规定。

受原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2020年生产仅维持上半年,其中1-4月向骏佳贸易销售电铅、电银等产品。2020年下半年,因拟与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开展资产租赁业务合作及后续进行的司法重整等事项(在开展租赁业务合作前,立业公司向公司预交了1,000.00万元的保证金,但租赁业务最终并未实施,立业公司在公司实施司法重整后对前述保证金申报了债权),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为履行部分业务合同,2020年5月-12月,公司从骏佳贸易购入白银交货,故而发生了与骏佳贸易既有采购也有销售业务的情形,但上述情形是因公司生产经营变化所致,且与该公司的销售和采购业务均是按市场模式定价,因此是合理的。

2、自然人李志峰、雷腾飞当时正在筹备设立公司,因工商注册尚未完备,但又急需购买商品,开始相关业务运作,所以他们便从个人的储蓄卡将部分货款付至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按付款人户名设置了客户往来账,并在收入达到确认条件后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了应收账款第四名与第五名均为自然人的情形。上述两名自然人应收账款均已在2021年1月全额回款。公司与上述两名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具备商业实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涉及资金占用情形。

(五)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与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2019-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明细表,核实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3)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检查公司2019-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的工商信息,核实其是否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4)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公司2019-2020年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5)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收集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的合同、发票、发货单、收款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核实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6)对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实施函证程序;

(7)对重要的供应商和客户实施现场走访。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2020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客户及应收账款前五名的相关情况是真实的、合理的、准确的,两年间的变动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发生的交易具备商业实质,相关交易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我们未发现涉及资金占用情形,也未发现公司的上述客户与公司及公司的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情形;

(3)骏佳贸易同时作为公司的供应商与客户是基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产生,具有合理性;

(4)应收账款余额第四名与第五名均为自然人是基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产生,具有合理性,具备商业实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未发现涉及资金占用情形。

十四、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5亿元,同比下降80.56%,毛利率为-37.58%,同比下滑-26.43%。

(一)请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你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你公司停工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

公司回复:

从公开资料查询得知,公司同行业豫光金铅2020年营业收入202.38亿元,同比增加9.96%,但由于公司处于司法重整及生产经营不正常状态,故与同行业公司不具可比性。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5亿元,同比下降80.56%,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2020年,公司受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诸多因素影响,资金出现困难,铅精矿、粗铅采购仅为49,780.06万元,较上年136,779.70万元下降63.61%,且公司库存原料大部分处于质押状态,原料供应不上,生产仅维持上半年;

2、2020年6月开始,公司计划与立业公司开展资产租赁业务合作,之后进行租赁前的生产设施检修,以及与该公司办理经营租赁交接,2020年11月5日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等事项,因此公司下半年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3、上述不利因素造成公司2020年产品产量大幅下降,电铅由2019年的52,775.89吨下降至22,058.79吨,电银由2019年的1,059.16吨下降至79.15吨,分别下降58.20%、92.53%,产销量大幅下降。

(二)请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等情况详细说明公司毛利率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公司毛利率同比大幅下降主要系以下几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1、 2020年,铅由年初15,100元/吨开始下跌,3月中旬下跌最低至13,075元/吨,之后一直呈低位震荡走势,银亦由年初4,338元/公斤开始下跌,3月中旬下跌最低至2,932元/吨,分别下跌13.41%、32.41%,4-6月亦呈低位震荡走势,其它金属铋、锑、铜在上半年均有小幅下跌,7月之后有色金属铅、银等价格有较大幅回升,而公司的生产经营全部集中在上半年,故受行业价格不利变化影响较大。2020年领用铅精矿含铅单位金属成本为12,957.63元/吨,与当年的电铅平均销售单价12,439.36元/吨出现倒挂518.27元/吨;2020年上半年公司采购银原料及内销贸易电银的平均单位金属成本为3,676.20元/公斤,亦与当年电银的内销平均单价3,455.76元/公斤出现倒挂220.44元/公斤。

2、由于受资金链断裂的影响,公司2020年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产能利用率很低,故2020年实际发生的加工成本(辅料、备品备件、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总计24,823.05万元扣除部分转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其余全部转计入营业成本转化为了经营亏损。

3、2020年公司生产不正常,生产产能及工艺水平未能有效释放,电铅、电银产量的大幅下降,及公司经营租赁进一步清理库存,有色冶炼行业客观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呈现,2020年投入产出较差,金属回收率下降,亦增加了产品的金属成本。

受上述因素综合影响,公司2020年毛利率为-37.58%,同比下滑26.43%。

(三)请结合你公司2021年3月11日复工复产以来的经营情况说明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得到改善。

公司回复:

2021年1月22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上任后积极推动公司复工复产,实行扁平化管理,推行减员增效节费降耗等举措。经多方筹措,2021年3月11日,公司富氧底吹炉粗铅冶炼系统开工复产,因有色冶炼从投产到完工存在较长生产周期,故3月份产出较少,一季度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2.58万元,亏损5,476.07万元。4月随着公司铅电解、银冶炼、银电解生产线陆续复工复产,公司主要生产线全线贯通,2021年4月份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08.50万元,经营亏损缩减至1,180.25万元。后续公司将通过狠抓生产、精益管理、降耗增效等措施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四)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年度、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对于内销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等;对于出口收入,获取电子口岸信息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并以抽样方式检查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等支持性文件;

(5)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8)结合营业收入审计,比较本期和上年同期各月营业成本的波动趋势,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9)比较本期和上年同期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10)检查营业成本的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11)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并与相关科目交叉索引;

(12)抽取部分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清单,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

(13)检查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14)向公司了解复工复产后的经营情况,获取相关经营资料,如期后销售资料、财务数据等,核实其盈利能力的改善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较2019年度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毛利率大幅下降是合理的,公司在复工复产后盈利能力有所改善。

十五、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管理费用2.78亿元,其中债务重组费用0.69亿元,停工损失0.41亿元。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管理费用中咨询费发生额分别为0.52亿元、0.32亿元、0.18亿元、0.08亿元。

(一)请说明债务重组费用与停工损失的计算过程与确认依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2、公司债务重组费用的相关情况

2020年度,公司确认债务重组费用6,918.70万元,主要包括管理人报酬及履职费用等3,219.44万元,银河证券等各类中介咨询费2,830.19万元,重整评估费用147.17万元,以及预估重整执行、诉讼费用600.00万元,均是依据相应合同、协议或是实际情况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停工损失的相关情况

2020年7月起,母公司开始逐步停产,各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值班留守人员与停产放假人员薪酬、修理修配费、污水处理用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各类大修费等相关费用合计4,122.69万元。此类停产不属季节性正常停产,属非正常停产,停产期间成本费用不应待复产产出后再结转至产品成本,应结转至管理费用的停工损失。停产期间发生的停产期间费用均以相关原始凭证为依据计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请补充说明上述咨询费的业务构成和支付对象,相关咨询服务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定价是否公允,公司支付前述咨询服务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

1、公司2017-2020年管理费用中的咨询费主要是公司在产品价格、融资、套期保值、行情信息、财务顾问、法律咨询、证券服务、评估审计、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地质评估等商业行为为寻求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各年咨询费发生额分别为0.52亿元、0.32亿元、0.18亿元、0.08亿元。公司2017-2018年的咨询费主要是与托克中国的咨询业务产生,具体如下:

公司与托克中国从2012年开始商品贸易合作,2016年起双方拓展了咨询服务业务,此业务主要是托克中国为公司提供如下几种咨询服务:

(1)套期保值业务服务。托克中国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全球有色行情周期,以及他们自身的行业地位和资金实力,及时帮助公司进行采购、销售定价的指导服务,以便公司获取最大的盈利空间。

(2)融资推介报务。托克中国凭借与全球各大公司、银行的良好关系,为公司提供最优惠的利率融资服务,降低境内外的融资成本,引荐和担保各类机构对公司进行投资服务。

(3)行情信息服务。托克中国承诺在有色金属领域与公司进行行情共享,他们把搜集到的信息资料无条件对公司开放。

2、公司与托克中国所有的业务都签订了购销合同及通则,合同事项约定了合同期限、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付款方式、提货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咨询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3、公司2019-2020年咨询费费用较少,且所有业务都有相关的合同条款约定,主要为财务顾问、法律咨询、证券服务、评估审计、环境检测、技术服务等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4、经比对公司的关联方名单,以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公司各咨询服务提供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故不构成关联交易。

5、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公司发生的咨询服务费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公司支付前述服务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与管理费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对管理费用及重要管理费用明细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包括年度发生额对比分析,月度发生额对比分析,分项占比对比分析等;

(3)获取公司债务重组费用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重整计划、协议、发票、付款记录等,核实其入账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了解公司2020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实其停工损失的入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了解2017-2020年公司咨询费的主要支付对象,获取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核实相关业务发生及入账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允性;

(5)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检查2017-2020年公司咨询费的主要支付对象的工商信息,核实其是否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债务重组费用与停工损失的入账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我们未发现公司2017-2020年咨询费的主要支付对象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十六、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财务费用8.26亿元,同比增长47.98%,你公司称主要系本期利息支出计提逾期罚息等费用增加所致。你公司发行的“14金贵债”、“17金贵01”、“18金贵01”在本报告期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兑付。

(一)请说明上述债券的具体偿还时间,偿还方式与偿还金额,是否对你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及影响金额。

公司回复:

1、2020年11月5日,公司开始实施司法重整,各类公司债的偿还方式与偿还金额参考重整计划有关普通债权的相关条款执行,具体而言,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的部分,每100元以货币形式受偿2.00元、受偿转增股票7.3股,未受偿的部分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具体到各个公司债层面,“14金贵债”、“17金贵01”、“18金贵01”债权审定金额为103,866.69万元,受偿现金部分4,750.12万元,受偿股票部分为7,383.18万股。前述公司债的债务重组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为79,624.97万元。

3、公司各类公司债的大部分债权人都已在2021年1-4月兑付股票及现金,少数债权人由于提供的账户不完全,暂时没有兑付。截至2021年6月24日,公司已兑付债权金额75,459.78万元,受偿现金部分3,719.62万元,受偿股票部分5,343.92万股。其余尚未受偿部分待公司进一步核实账户信息后会继续严格按重整计划执行。

(二)请补充披露本期财务费用的具体构成及产生的原因,资金成本水平是否超过行业水平,详细说明财务费用增幅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表外债务。

公司回复:

1. 公司2019-2020年财务费用的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2、从上表可知,2020年公司财务费用大幅增加主要系利息支出大幅增加所致。而利息支出的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在2019年公司借款原预计能按期归还,故按公司债权人会议商定的贷款利息计提相应利息支出,但2020年11月5日公司开始实施司法重整后,非金融类债权人将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等计入债权,公司管理人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可,公司据此入账,从而造成2020年度公司利息支出大幅增加。

2020年度公司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具体组成如下:

单位:万元

3、由于2020年公司利息支出的大幅增加主要系司法重整债权人申报导致,与同行业不具有可比性。

4、公司所有的债务均已入账,公司无表外债务。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关于公司债的偿还情况

1)获取各公司债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及公司和管理人的核对情况,核实公司债债权人的申报情况;

2)检查司法重整是否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以现金清偿的债务,获取债务重组清偿计算表,根据重整方案及选择的受偿方式,重新计算清偿金额,复核计算及会计处理准确性;

4)以股票清偿的债务,确认股票的公允价值,结合受偿的股数,根据重整方案及选择的受偿方式,重新计算清偿金额,复核计算及会计处理准确性;

5)对债务重整收益等进行重新计算。

(2)关于财务费用

1)了解公司与财务费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获取公司2019、2020年度的财务费用明细表,核实其与入账情况是否相符;

3)对财务费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包括年度发生额对比分析、各明细项目年度发生额对比分析等;

4)对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发生额进行计算或分析确认,结合各年实际情况核实其2019、2020年度发生额的准确性;

5)向公司了解2019、2020年度的资金成本水平,将其与获取到的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其余同行业差异的合理性与特殊性;

6)结合司法重整债权人债权申报及公司入账情况、公司涉及到的诉讼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存在表外债务。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将历年发行的公司债根据重整计划完成兑付是合理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准确的;

(2)公司2019、2020年度财务费用的具体构成是真实的、合理的、准确的,其年度变动符合实际情况,其资金成本水平与同行业不具有可比性;

(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表外债务。

十七、你公司所得税费用发生额为-0.19亿元,主要系本期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所致。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金额为-0.80亿元。

(一)请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回的依据以及具体会计处理,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公司回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2、根据公司收购金和矿业和俊龙矿业股权的相关协议约定,由于金和矿业未完成协议约定相应业绩,公司将业绩承诺期间相应未达标业绩金额作为或有对价的一部分调整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由于俊龙矿业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将探矿权转换成采矿权,公司将剩余应付股权收购款作为或有对价的一部分调整原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述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累计为12,390.61万元,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858.60万元,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部分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纳税调减。2020年末,公司司法重整完成,前述或有对价已确认无须支付,故将相应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回,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二)请说明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产生的原因及确认依据,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产生的金额-8,041.19万元,主要是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差异及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产生的金额-7,319.06万元。由于母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弥补亏损达到402,659.42万元,公司预计在未来五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

(三)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核查程序及结论

1、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及计量等相关规定,与公司入账情况进行对比,核实其入账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2)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可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核实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将2020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回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期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是合理的,相关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

十八、报告期内,你公司子公司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入为0,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收入为负数,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持续亏损。请说明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贵龙公司收入为零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相关规定,销售再生资源相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贵龙公司正是基于上述背景设立的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母公司提供含铅废渣等固体废弃物。2011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贵龙公司基本上停止了生产经营。因此,其2020年营业收入为零。

2、金贵香港收入为负数的原因

金贵香港在以前年度两笔业务收入以预结算金额确认,金贵香港在当时已发出货物,客户也已确认收到货物,金贵香港据此确认收入。2020年,金贵香港就上述业务与客户进行对账时,发现确认的收入与最终实际结算金额存在差异,由于金贵香港在2020年业务停止,无其他收入产生,前期收入确认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调整导致2020年收入出现负数。

(下转8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