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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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37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9日,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使公司与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鼎实业”)、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嬉云游”)、韦俊康等共同与朱凯波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000,0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借款利率为年36% ,上述借款实际使用方为宇驰瑞德。

原告朱凯波以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因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进入破产程序,杭州中院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11月21日在三家公司由管理人接管后恢复审理。

杭州中院于2020年出具(2018)浙0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对朱凯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朱凯波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2)高升控股、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和韦俊康承担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确认应返还朱凯波借款本金15668898.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律师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损失等。

(3)判决高升控股、韦俊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8898.7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219971.97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人民币6525元;确认朱凯波对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享有的债权。

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提交了上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对原判作出部分变更,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变更杭州中院(2018)浙0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返还及赔偿金额的判决,即高升控股、韦俊康、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凯波返还借款本金13128198.32元,赔偿利息损失168088.75元、律师费损失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6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中,高升控股负担69428元。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因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都已处于破产程序,公司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已聘请外部专业律师,积极应对该案件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法律风险。如公司被强制执行相关赔偿责任,公司将向宇驰瑞德、蓝鼎实业、华嬉云游管理人申请债权并同时向韦俊康进行追偿,尽最大可能减轻损失及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案件公司已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陆续进行了刊登,具体见《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89号)、《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2018-99号)、《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2019-07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94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0-13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51号)。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