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6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参股子公司改制完成及更名的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21-3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要参股子公司改制完成及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参与设立中巨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联合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衢州市柯城区盈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盛芯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中巨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巨芯科技”)。中巨芯科技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公司出资39,000万元,持股比例39%。(详见2017年12月20日的公司临2017-52号《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2017年12月25日,中巨芯科技完成了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详见2017年12月26日的公司临2017-57号《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近日,中巨芯科技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更名为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巨芯”),并于2021年6月25日取得了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1、名称: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4396U

3、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东南时代城3幢857室

5、法定代表人:童继红

6、注册资本:人民币110,795.7万元

7、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5日

8、营业期限:2017年12月25日至长期

9、经营范围:电子化学材料及配套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电子产品及电子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化学材料及配套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中巨芯39,000万股份,持股比例35.1999%,仍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并列为其第一大股东。

上述股改及更名是中巨芯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目前中巨芯上市筹备的相关工作仍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将根据其上市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21-2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因筹划本次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21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2020年9月26日发布的《巨化股份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4号)和《巨化股份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5号)。

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和监事会八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0月13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八届十二次和监事会八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股票停牌日(2020年9月21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披露之日(2021年6月1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机构;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以下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及机构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对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人员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吴炜对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4月19日,系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之后及本人任职巨化股份职工监事之前。本人于2021年5月14日起开始担任巨化股份职工监事,在此之前,除公开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本人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自查报告签署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周琳对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本人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自查报告签署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保证自自查报告签署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周小琴对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除公开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本人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配偶吴坚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汤阳对其本人及母亲周群青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人从未向本人母亲周群青或他人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相关信息,也从未建议本人母亲周群青或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除公开信息外,本人母亲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也从未知晓任何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的股票账户自2010年1月以来由本人母亲周群青代为管理操作,本人母亲及本人的股票账户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母亲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本人亦不知情。上述交易发生于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预案问询函等相关公告文件已公开披露。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其他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周群青对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汤阳从未向本人或他人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相关信息,也从未建议本人或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除公开信息外,本人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也从未知晓任何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汤阳的股票账户自2010年1月以来由本人代为管理操作,本人及汤阳的股票账户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汤阳对此亦不知情。上述交易发生于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预案问询函等相关公告文件已公开披露。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其他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朱林辉对其配偶方爱珍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因年龄原因,本人自2020年10月起不再担任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职务。除任职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期间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期筹划、决策外,离任后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工作,亦不知悉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泄露有关信息、建议直系亲属或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本人配偶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交易发生于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本人已离任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职务,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其他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莫方羚对其母亲李招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本人自2020年10月16日起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评估工作的标的公司底稿资料收集及资产盘点,自2021年4月10日起,不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评估工作。除公开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也从未泄露有关信息、建议直系亲属或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本人母亲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上述交易发生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1日,本人已不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无其他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3)若上述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及本人母亲愿意将上述买卖巨化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巨化股份。”

李招兰对其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已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为:

“(1)除公开信息外,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任何前期筹划、实施和决策工作;本人在巨化股份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2020年3月21日)至本说明出具日期间对巨化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巨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上述交易发生于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21日,本人女儿莫方羚已不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女儿莫方羚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

(3)若上述买卖巨化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巨化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巨化股份。”

四、自查结论

公司对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核查范围内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